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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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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係,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係

畢業生報到上崗以後,有很多用人單位並沒有馬上與之簽訂勞動合同,而是以就業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代為履行勞動合同的職能。雖然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均為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絡的不同階段,不能互為替代。

就業協議是在學生畢業之前,由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訂的就業意向,其內容包括報到日期、未來勞動合同的期限、試用期、薪酬、崗位、福利、違約金等。但就業協議的作用僅限於對學生就業過程的約定,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關係,雙方發生糾紛應直接訴請到法院,法院處理的依據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上述規定,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就業協議時,雙方尚未形成勞動關係,所簽訂的就業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就業協議的功能在於確保協議一方當事人按照協議到約定地點工作,工作後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條款沒有得到勞動合同的確認,與勞動合同相沖突時,應以勞動合同為準。

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書的區別和關聯具體表現在:

(一)性質不同

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就業意向協議,也是學校編制畢業生就業派遣方案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依法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明確畢業生就業後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