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社會工作>就業指導>

提醒:就業協議不等同於勞動合同

文思屋 人氣:3.11W
 目前正是應屆畢業生走上工作崗位的高峰期,有關簽訂勞動合同及試用期等問題又一次引起求職者的關注。勞動保障部門提醒大學畢業生,畢業前簽訂的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就業後要在10日內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協議書不能當勞動合同

提醒:就業協議不等同於勞動合同

    小周是天津某大學2005年應屆畢業生。2005年1月,小周與某企業簽訂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雙方約定聘用合同期為5年,試用期3個月。小周按照約定於2005年2月1日到該企業報到,而其獲得大學頒發的畢業證書是7月1日。自2005年2月上班起,小周經常為企業加班加點,後因雙方對簽訂勞動合同未達成一致,小周於2005年8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與該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企業支付其工作期間的加班工資。

    但是,“由於畢業生小周和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尚未建立勞動關係,就業協議不屬於勞動維權範疇,因此勞動仲裁部門無法受理。”

    天津市勞動保障專家表示,小周在與企業簽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時,其身份仍然是在校學生,尚不具備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資格。根據《天津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的應屆畢業生,憑分配報到信(派遣證、推薦書)及《就·失業證》,與用人單位自錄用之日起1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按程式,小周在2005年7月1日獲得學校畢業證書以後,方屬正式畢業,才可拿到分配報到信(派遣證、推薦書)及《就·失業證》,並依法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因此,在2005年7月1日以前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仲裁委員會是不會受理的。

    專家通過此案再次提醒應屆大學畢業生,一定要注意在校期間所簽訂的就業協議書不屬於勞動合同,只是一份意向書。在校大學生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只有獲得畢業證書後,才滿足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要求。因此,仲裁委員會只可以接受小周2005年7月1日以後的請求。

    那麼小周在2005年7月1日以前在企業的.工作是否就不受保護了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但這段時間的關係應由民法調整,小周若對這段時間的工作關係有異議,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法》和《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強調,用人單位與其新招收的勞動者自錄用之日起1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天津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負責人強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允許先試用後簽訂勞動合同。按照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這位負責人還指出,根據《勞動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因此,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即使是處於試用期中,也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後,試用期內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另外,應特別注意,用人單位要依法為職工上社會保險。

    有關人士提醒說,對於上述規定,剛剛參加工作的大學畢業生應該給予高度關注。一旦權益受到侵害,畢業生應該及時向勞動部門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