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辦事指南>戶口辦理>

石家莊戶口其他事項辦理須知

文思屋 人氣:2.84W

戶口登出

石家莊戶口其他事項辦理須知

1、登出死亡人員戶口

憑醫療機構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或社群衛生服務站(中心)、鄉鎮衛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斷書》、或家屬申請,社群(村委會、單位)出具證明,帶居民《戶口簿》,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並收回死亡人員身份證;

2、被國家徵集服兵役人員登出戶口

憑“入伍通知書”,帶居民《戶口簿》,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不再收回居民身份證;

3、公民出國定居或移民登出戶口

憑出境證件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帶居民《戶口簿》,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並收回其身份證;

4、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

利害關係人可持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法律文書到失蹤人員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出戶口;

5、公民下落不明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

利害關係人可持人民法院失蹤人員死亡判決書到公安派出所申報失蹤人員死亡登出戶口。

以上人員重新出現或確知其未死亡,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應立即向原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說明情況,撤回宣告及判決後,進行恢復戶口登記。

石家莊居民戶口登出注意事項

死亡登出

1、公民自然死亡的,應當在1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口登出申請;

(二)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死亡證明。

分立分戶

1、家庭戶分戶、立戶

(1) 家庭戶分戶、立戶的條件:

a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形成家庭關係,由分戶、立戶條件的。

活動平房、臨時租房借房、單元房套房中分住一間、違章搭建臨時棚房等情況都不得分戶。

b夫妻離婚後要求分戶、立戶

家庭戶分戶立戶需要的材料

立戶

符合家庭戶立戶條件的,可以由戶主向經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戶申請;

(二)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係證明;

(三)私有房屋產權證或者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2、居民住宅小區立戶

居民住宅小區申報立戶材料

石家莊居民住宅小區申報立戶材料:

(1)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部門要求立戶的申請。

(2)居民住宅小區合法建設、銷售的證明。(商品房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五證必須齊全;屬於單位自建、城中村改造等非商品住房必須有建設審批手續)。

(3)民政部門出具的新建小區街、路、巷及編制的門牌號碼證明。

(4)小區及樓房平面圖。

(5)業主花名冊。

(1)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部門要求立戶的申請。

(2)居民住宅小區合法建設、銷售的證明。(商品房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五證必須齊全;屬於單位自建、城中村改造等非商品住房必須有建設審批手續)。

(3)民政部門出具的新建小區街、路、巷及編制的門牌號碼證明。

(4)小區及樓房平面圖。

(5)業主花名冊。

石家莊居民住宅小區立戶指南

居民住宅小區申報立戶材料:

(1)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部門要求立戶的申請。

(2)居民住宅小區合法建設、銷售的證明。(商品房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五證必須齊全;屬於單位自建、城中村改造等非商品住房必須有建設審批手續)。

(3)民政部門出具的新建小區街、路、巷及編制的門牌號碼證明。

(4)小區及樓房平面圖。

(5)業主花名冊。

辦理程式:

(1)小區物業管理部門或開發商將以上材料報派出所後,派出所必須於5個工作日之內答覆是否同意立戶。

①需要在戶籍微機管理系統中設立新居委會的小區,應在同意立戶後10個工作日內填寫《居委會增加申請表》,並報送分、縣局戶政(治安)管理大隊審批,分、縣局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市局治安局戶政處10個工作日內為該小區增加居委會,告知有關分、縣局派出所後(戶籍室應及時檢視微機辦公系統中居委會字典),派出所要及時告知物業管理部門;

②若將新建小區併入原有居委會,不需在戶籍微機管理系統中新增居委會名稱的,應立即告知物業管理部門,通知小區居民前來立戶。

(2)派出所告知小區物業管理部門後,應在小區張貼《告示》,提示居民前往派出所辦理立戶事宜。

戶口申報

1.出生申報

出生申報

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報申請;

(二)出生醫學證明或兒童出生保健卡( 1996年1月1日前);

(三)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四)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2.收養申報

3.恢復申報

4.其他情形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