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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戶口辦理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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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生申報

2015年戶口辦理須知

1、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

(二)父或者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父母雙方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四)居(村)委會證明。

夫妻雙方一方戶口在外省的,還須提供該嬰兒在外省未落戶證明。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提供部隊證明,隨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戶口申報出生登記。非婚生嬰兒隨母入戶,憑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生母書面申請報告和《戶口簿》、居(村)委會證明、社群民警調查情況報告,由派出所戶籍民警稽核,報上級部門審批;非婚生嬰兒隨父親入戶,憑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父親申請報告和《戶口簿》、居(村)委會證明、法院判決或DNA鑑定書,由派出所社群民警調查,報上級部門審批。

2、公民個人收養、且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收養人可以憑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公民私自收養,但不符合收養相關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撫養人為被撫養人按規定到本地社會福利機構登記集體戶口。未到社會福利機構登記集體戶口的,公安機關應當詳細記載撫養人和被撫養人個人相關資訊,但不得為被撫養人辦理家庭戶口登記。

 二、戶口登出

1、公民自然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持居(村)委會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

2、入伍登出戶口: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在入伍前,應當由本人或者家屬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出戶口。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未按規定登出戶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憑人民武裝部門出具的應徵公民入伍人員名單,經告知應徵公民入伍人員直系親屬直接登出其戶口。公安機關發現服現役公民未登出戶口的,調查核實後,經告知應徵公民入伍人員直系親屬直接登出其戶口。

三、戶口遷移

公民申報遷移登記時,應當提交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並按規定申領戶口準遷證。

1、遷入

(一)夫妻投靠。一方是居民戶,另一方是農業戶的,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農轉非,由本人提出申請,提供雙方戶籍證明(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房產證原件、影印件),填寫申請表(一式兩份),報經縣級公安機關稽核,市級公安機關審批後,方可予以更正。

(二)子女投靠。父母戶口性質不同,未婚子女(指在外上學的大中專畢業生或無生活來源的未婚人員),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農轉非,由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提供雙方戶籍證明(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房產證原件、影印件),未婚證明、子女與父母關係證明,填寫申請表(一式兩份),報經縣級公安機關稽核,市級公安機關審批後,方可予以更正。

(三)父母投靠。男性超過60週歲、女性超過55週歲,需投靠子女,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為農業人口、子女為非農業人口的,可農轉非,由本人提出申請,提供雙方戶籍證明(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房產證原件、影印件),子女與父母關係證明,房產證,填寫申請表(一式兩份)報經縣級公安機關稽核,市級公安機關審批後,方可予以更正。

2、遷出

(一)公民憑遷入地簽發的戶口準遷證到戶口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

(二)考取大中專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生),入學時可以憑新生錄取通知書,自願選擇將戶口遷往學校集體戶口。學校開學後,遷出地公安機關不再辦理新生的戶口遷出手續。被軍事院校錄取的新生,屬於現役軍人的,憑新生錄取通知書登出戶口;不屬於現役軍人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四、戶口登記專案變更更正

(一)變更姓名

1、十六週歲以下的人,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根據本人或者父母的申報即可給予變更。但被收養或被認領的人,年齡較大的須徵得本人同意,才可給予變更。

2、年滿十六週歲的人,要變更現有姓名時,應加以控制,沒有充分理由,不應輕易給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經三級公安機關審批後,才可給予更正。

3、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的職工需要變更姓名時,必須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經三級公安機關審批後,才可給予更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二)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父母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

(四)更正出生日期未滿三年的。

(五)被公安機關實施限制出國(境)期限未滿的;

(六)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和犯罪記錄的(過失犯罪除外);

(七)其他不得予以變更登記的情形。

對已批准變更姓名後,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立即取消批准變更的決定,恢復其原有的姓名。

(二)年齡變更更正

出生日期原則上不得更改。公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公安派出所戶口登記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的,可以按本規定更正出生日期。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公安機關原始戶籍登記或出生證、出生記錄、接生人員證明等。

3、公安派出所出具、縣級公安機關確認的出生日期差錯證明。

4、有工作單位的,須徵得單位同意並由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具原始檔案證明,經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後填寫《戶口登記專案主項變更更正申請表》,報縣級公安機關稽核,經市級公安機關審批後,方可予以更正。已辦理過跨市遷移的,不予辦理更改。

另在對申請出生日期更正的,由本人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原始出生證明材料、原始戶籍登記資料等足以證明年齡確屬錯誤的、最早記載出生日期的原始資料及相關證明,經轄區民警調查核實並提交書面調查報告後,報經縣級公安機關稽核,市級公安機關審批後,方可予以更正。

公民申請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幹部,本人要求確定或者更改的;

(二)本人申報戶口時使用出生醫學證明,後又提供登記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醫學證明,要求更改的;

(三)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四)申報戶口恢復時對不同出生日期已確認的;

(五)省級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民族的變更更正

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應先向縣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申請,並提交相應證明檔案。縣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應在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還應進行實地調查)後作出初審意見。初審同意後,上報地市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核實並簽署稽核意見。對其中符合變更條件的,再轉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經逐級呈報地市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後辦理變更手續(確因公安機關工作失誤導致民族錯誤的,需要變更的由轄區派出所出據證明,按上述程式辦理)。未經地市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和地市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公安派出所不得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手續。

 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申請人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地市級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門批准變更民族成份的相關檔案。

年滿20週歲的公民要求變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予受理。

五、分戶立戶

(一)立戶:符合家庭戶立戶條件的,可以由戶主持下列證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

1、房屋權屬證明;

2、公有住房租賃使用證明;

3、國土資源、建設(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

4、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於申請人的證明。

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新入住戶要求戶口遷入而原住戶拒不遷出的,新入住戶可以按本規定申報立戶登記。同時,通知原戶主將戶口遷出;對拒不遷出的,可在派出所設立的公共地址上予以落戶。

(二)公民因婚姻關係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戶,並提交以下材料:

1、婚姻關係變更等與分戶原因相關證明;

2、人民法院或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證明;

3、原同戶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