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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陽市各種戶口登出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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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登出

揭陽市各種戶口登出所需材料

1、公民自然死亡的,應當在1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口登出申請;

(二)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一)公民死於醫療單位,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

(二)公民正常死亡,但無法取得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社群、村(居)委會或者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三)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醫療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四)死亡公民已經火化,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2、公民被人民法院判死刑執行或者宣告死亡的,戶主或近親屬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口登出申請;

(二)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人民法院死刑判決書或者死亡宣告判決書。

注:1. 公民死亡後,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義務人未申報戶口登出登記的,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上門發放《戶口登出通知單》,死亡公民親屬在回執上簽字確認,要求自告知之日起7日內主動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出手續,經告知仍未辦理的,公安機關憑《戶口登出通知單》回執可直接登出死亡公民戶口;對公民親屬拒絕在回執上簽字或找不到死亡公民親屬的,派出所可憑村(居)委會蓋章簽字確認的《戶口登出通知單》回執,直接登出戶口。

2.公民在戶口遷移過程中死亡的,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同時辦理死亡登記,登出戶口。

  入伍登出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在入伍前,應當由本人或者親屬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居民戶口簿,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出戶口。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未按規定登出戶口的,公安派出所應依據人民武裝部門提供的公民入伍人員名單,嚮應徵入伍公民親屬發放《戶口登出通知單》,並簽字確認,要求自告知之日起7日內主動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出手續,經告知仍未辦理或親屬拒絕簽字的,公安派出所核實確認後可憑《戶口登出通知單》回執簽收記載情況直接登出戶口。

  出國(境)定居登出

1、經批准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由本人或直系親屬持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批准通知書、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登出戶口。

2、通過因私渠道在香港就業、就學居住滿7年,並獲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權的,由本人或直系親屬憑省轄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登出戶口通知書、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登出戶口。

3、前往臺灣定居的,由本人或直系親屬持省轄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批准赴臺定居登出戶口通知書、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登出戶口。

4、已加入外國國籍或者出國定居的,應當由本人或直系親屬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和護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登出戶口。

  失蹤人口登出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由申報義務人持人民法院失蹤宣告判決書、被宣告失蹤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被宣告失蹤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失蹤登記,登出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