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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轉戶口需要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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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甲骨文記載,商朝已開始實行人口登記制度,有“登人”或“登眾”,即臨時徵集兵員的記載。《尚書·多士》篇說:“惟殷先人,有冊有典”,可見當時已有了人頭統計。這可以視為我國戶籍登記制度的萌芽。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小孩轉戶口需要什麼資料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小孩轉戶口需要什麼資料

一、小孩轉戶口需要什麼材料

1、需要看孩子遷戶口的原因而定,比如離,父母離異遷戶口和孩子升學遷戶口,所需要提供的證明是不一樣的;

2、如果是孩子升學遷戶口,一般只要提供錄取通知書,以及孩子本人的戶口本、戶口原籍地集體出具的“戶口同意遷出”證明即可;

3、如果是父母離異遷戶口的,需要提供父母的戶口本,法院判決書、父母身份證、離婚證等資料;

4、具體可諮詢戶口遷入地派出所,以對方要求為準。

二、辦理戶口遷移的一般程式(孩子戶口隨遷的,遷戶口時註明孩子隨遷即可):

1、凡需要遷移戶口的;必須收當事人提出申請;

2、提供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證、房屋產權證等資料;

3、並經過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是否同意遷移的意見;

4、戶口接收地村委或者居委會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戶口的意見;

5、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出《戶口遷移證》;

6、攜帶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落戶即可。

當事人想遷移戶籍,需要孩子監護人或戶主,憑孩子身份證,戶口本,出生醫學證明到落戶所在地派出所說明情況,申請辦理落戶手續,派出所稽核通過之後,會給當事人開具准予落戶遷入的準遷證。

孩子監護人或戶主憑準遷證和以上證件材料,回到當孩子目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說明情況,申請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取得孩子戶籍資料之後,再回到落戶所在地戶籍管理派出所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三、辦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