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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成白用期,畢業生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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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正值大學畢業生找工作的高峰期,有關簽訂勞動合同及試用期等問題又一次引起求職者的關注。對於剛剛進入職場的大學生來說,試用期成為他們接觸社會首先要面對的挑戰。在採訪的過程中,記者發現很多大學生對於試用期的認識並不深刻,對自己在試用期的正常權益不能正確對待,有些人甚至是自動在放棄自己的一些權益,這使得一些招聘單位鑽了空子,把畢業生的試用期變成了白用期。

畢業生試用期遭遇企業精明

試用期成白用期,畢業生如何應對?

小王在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工作一個星期,做程式開發。當時這家公司的一負責人給他打了幾次電話讓去面試,希望小王能夠和他們一起創業,由於公司的其他3個人都是從國外回來的留學生,小王覺得從素質和能力以及技術上,這家公司都應該是很不錯的,答應先試幹3個月。

但是在簽約前一天出現了問題,小王給記者描述了當時的情形。“在簽約的前一天,他們其中一個負責人說前三個月試用期不給工資,當時我覺得公司這樣做很不合理,我雖然沒有畢業,但已經呆過好幾家公司了,從來沒有這麼一說,而且我也算是有工作經驗的,不是新手,這個要求我沒答應。另一負責人和他們內部溝通後答應我沒有問題,可以給工資,公司剛開始,我也知道創業不容易,於是第二天我去簽約了,當天開始工作。”

當月15日是公司發工資的日子,小王卻沒有領到相應的報酬,而在之後他和公司上級要求發工資的交涉過程中,公司領導人並沒有按照規定補發小王一個月試用期的工資,甚至還對小王進行辱罵和毆打。

記者還採訪了畢業一年的小趙。據小趙講,畢業這一年自己做過不少工作,但由於種種原因都沒有做長。試用期,回回應聘時都得面對,時間有長有短,短則一週長則三個月左右,經常會遇到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給工資的問題。小趙坦白地說:“其實我也知道勞動法的一些規定,有些單位這樣做是不合法的,但由於現在大學生找工作太難了,只好遷就用人單位。有些用人單位為了怕出麻煩,還在畢業生試用前簽訂合同,裡面明確寫著:試用期不付工資。這擺明了是兩廂情願的事情,用人單位牛氣得很,這個合同就是以書面形式告訴你‘願意幹就不給錢,不願意幹就走人,兩廂情願,將來你別找我們麻煩!’現在用人單位也是精得很。”

試用期走入勞動合同誤區

其實,像小王和小趙這樣的例子不在少數。記者在採訪的過程中發現,不少用人單位在畢業生試用期內並不簽訂勞動合同,有的在籤勞動合同時收取抵押金,在辭退員工的時候不支付補償金,這些行為都違反了《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走進了勞動合同的誤區。

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明確表示,新招用人員的試用期是一年,試用期滿合格後才能籤勞動合同。這種現象極為普遍,但據記者瞭解,這種操作方法已經違反了相關法規條例。北京市勞動保障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聲稱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的說法,違反了《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內容之一。按照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即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另一個誤區來自求職者。在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時候,職工向企業索要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職工和企業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及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消失,而結束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合同終止後,當事人雙方之間由勞動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也隨之終止和結束。職工或企業中任何一方不再同意續訂合同的話,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應按約“正常勞動”

試用期走入勞動合同誤區,很多畢業生在求職過程中遭遇企業精明,試用期變成白用期,導致畢業生的利益受到損害。那麼,如何才能走出勞動合同誤區,讓試用期不再被白用?根據勞動保障部的《最低工資規定》,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就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還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如福利待遇和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均不屬於工資範圍,不包括在最低工資內。

此外,試用期的長短要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同時試用期也應包括在合同期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不同工種崗位除外)。試用期限為自開始試用之日起,連續計算的自然天數。

試用期須達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給處在試用期的員工確定工資水平,而應達到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據記者瞭解,所謂最低工資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在最低限度內支付的足以維持員工及其供養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時一樣的權益。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享有保險待遇的權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以後,應按月為勞動者繳納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除獲得勞動報酬外,還應享受與其他員工相同的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行為並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有權依法獲得賠償。在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如發生勞動爭議,可依據有關規定,到市、區、縣勞動仲裁部門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程式解決。

試用期內不能隨意解聘勞動者

據北京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勞動者被證明真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應在試用期最後一天勞動者下班以前通知勞動者,過了這個時間,應認為勞動者已經試用合格,轉為正式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