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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2015年企業工資指導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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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釋出我省2015年企業工資指導線的通知

青海2015年企業工資指導線規定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青海省工資指導線制度試行辦法》(青政辦〔2001〕134號)規定,在調查、分析2010年—2014年的全省職工工資增長率、勞動生產率增長率、城鎮居民消費價格增長率等情況的基礎上,測算出青海省2015年企業工資指導線,並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稽核批准(人社廳發〔2015〕101號),現釋出如下:

一、企業職工貨幣工資增長預警線(上線)為16%,即凡經濟效益增長較快的企業,可以在上線以內合理安排本企業職工工資增長水平。

二、企業職工貨幣工資增長基準線(中線)為9%,即凡經濟效益增長的企業,應參照基準線,合理安排本企業職工工資增長水平。

三、企業職工貨幣工資增長最低線(下線)為4%,即凡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可參照下線合理安排職工工資增長水平。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的企業,職工工資為零增長或負增長,但企業支付給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職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上述工資指導線適用於指導企業在崗職工工資分配。

四、全省各類企業應按照工資指導線的要求,充分考慮本企業實現利潤、勞動生產率和人工成本狀況等主要經濟指標,圍繞基準線,在上、下線之間合理安排職工工資增長。要認真落實《青海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把企業工資指導線作為工資集體協商的重要依據,進一步完善職工民主參與收入分配機制,通過集體協商決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水平。

國有企業工資水平已到達本地區上年度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倍及以上的',年度工資增長不得超過工資指導線的基準線。國有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增長應低於企業利潤總額增長,並與職工保持合理關係。當年本企業經濟效益和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增長的,國有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酬不得增長。

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應按照《青海省工資指導線制度試行辦法》的規定,依照分級管理、分類調控的原則,認真做好2015年度企業工資指導線的貫徹實施和管理工作,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工資管理政策規定,引導企業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水平,切實發揮工資指導線對企業工資分配的指導作用。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