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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求職陷阱及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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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生求職陷阱及防範

大學生求職陷阱及防範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改革迅猛推進,高等教育大眾化程序加快,高校畢業生數量迅速增加,就業矛盾日漸突出。目前由於我國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滯後,高校畢業生就業機制不夠健全,相關各方對大學生就業問題認識不深,作用發揮不夠,客觀上助長了各種不依法用人、違法招聘等為大學生就業設定各種陷阱的現象屢屢出現。特別是近期又到大學生就業的攻堅階段,一些違法錄用大學生、設定就業陷阱的現象可能有所抬頭,大學生在就業中應高度警惕。

一.大學生就業陷阱的表現特徵

大學生就業陷阱是指招聘單位,其它機構或個人,利用大學生的弱勢地位(如社會經驗不足、自我保護意識差、就業競爭激烈等),以提供就業機會為誘因,採用違法悖德等手段,與大學生達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各類就業意向(協議),以期侵害大學生合法權益的現象。當前大學生就業陷阱主要表現出四個典型的特徵。

第一,欺騙性。主要表現為招聘單位以攻勢強勁的虛假宣傳,信誓旦旦的不實承諾,熱情有加的偽善行為來取得大學生的信任和很高期望,然後在協議中提出苛刻條件,隱藏各種不法目的。

第二,誘惑性。主要表現為招聘單位著力包裝,誇大事實,並以單位各種招牌、榮譽、待遇和發展前景蠱惑大學生,一旦大學生被其所誘騙上鉤,則臉色突變,一幅我是流氓我怕誰的架勢。

第三,隱蔽性。違法用人單位的各種伎倆都有十分華麗的誘人說辭,聽起來入情入理,面面俱到,句句都令人心動,其實處處佈下陷阱。涉世不深的大學生十分單純,難辨真偽,很快成為獵取的物件。

第四,違法性。就業中的違法目的各有不同。一類是違法違規留人才。有些為留住人才而扣留大學生的戶口、證件等使大學生欲走難行。有些迫使大學生簽下“賣身契”,使大學生“生為單位的人,死為單位的鬼”。有些軟軟硬兼施,一方面大開空頭支票,另一方面強迫工作,迫使大學生逐漸接受不公正,不合理的現實。另一類就是坑蒙拐騙,使大學生掉進自己挖下的高薪陷阱,培訓陷阱、中介陷阱,甚至誘騙大學生入股,推銷、傳銷等,還有些用人單位給大學生設定了協議陷阱、合同陷阱或試用期陷阱,使大學生感到欲罷不能,求助無門。

二.大學生就業陷阱的主要型別

第一類是招聘陷阱。其一是招聘會不合法。有些雙選會打著畢業生就業的名義,實質是未經有關主管單位審批。參加雙選會的單位也良莠不齊,出工不出力,只為湊數,以便主辦單位收取高價門票,參加雙選會的人員公費旅遊,招聘單位收取一些畢業生的資訊。有些招聘單位甚至出賣學生的個人資訊,給一些違法之徒有可乘之機。其二是變相收費。如有些招聘單位不當場簽約,要求通過網路或電話繼續洽談,而這些網路或電話都是收費的;有些招聘單位收取應聘者報名費、資料費或培訓費等。其三是用招聘掩蓋違法行為。有些企業打著招聘的幌子,逼迫畢業生做傳銷、推銷或其他違法的事情。

第二類是中介陷阱。一是收取高額的中介費用,為你列出一大堆要麼不要人,要麼不招收大學生,甚至不存在的單位,使你幾次頭撞南牆,知難而返。但想要回中介費——難!第二種是外地非法中介機構或中介網路,收取一定的費用,卻以種種理由推脫責任。有些雖然介紹了單位,但用人單位的狀況與求職的要求相去甚遠,既便如此,工作幾個月,往往被炒魷魚,理由是試用不合格。第三種是非法中介機構之間相互串通,以大城市高薪就業落戶等名義開展中介,收取不菲的中介費後,介紹到外地中介。外地中介找不法用人單位或私人小企業讓大學生打零工,而戶口、檔案卻長期違法滯留,甚至被丟失。

第三類是協議陷阱。第一種為口頭承諾。口頭承諾如果沒有在協議書中白紙黑字予以體現,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一旦協議主體間發生矛盾,吃虧的一般都是學生。第二種是不平等協議。由於大學生維權意識缺乏,在求職中又處於弱勢地位,對不平等條款要麼不知要麼不敢提出異議,使就業協議在某種程度上成為“霸王合同”。所以大學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時,一定要慎防無保障協議,死協議、賣身協議等不平等協議。第三種是就業協議代替了勞動合同。有些用人單位以就業協議替代勞動合同,究其原因,是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中的許多約定不符合勞動法規定,如果簽訂勞動合同,許多不合法約定將不存在,難以實現對大學生的約束,不能達到其違法用工的目的。

第四類是試用期陷阱。一是沒有試用期可能暗藏玄機。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對雙方都有約束力,試用期長短或有無由雙方依法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某些用人單位規定大學生報到就簽訂勞動合同,馬上上崗工作很快。可當大學生感到單位各方面情況不盡人意,想要另謀高就時,才發現自己在“無意”間放棄了試用期這一有利的武器,喪失了自己本該擁有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單方面解除合同,無疑要承擔慘重的代價。二是試用期或見習期過長。勞動部在1996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由於法律法規對見習期內的權利義務沒有具體規定,在大學生就業中,違規違法現象主要表現為見習期與試用期的總期限超過一年,有的甚至長達兩年;有些單位以見習期的名義不籤合同,且藉故延長見習期;有些單位籤的是勞動合同,書寫的卻為見習期。諸如此類的現象屢見不鮮,應當引起大學生的高度重視。

第五類是培訓陷阱。在大學生就業中,常常會看到一些培訓機構混跡其中,不斷給大學生介紹“高薪就業”、“保證就業”之類的機遇,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其一、收了培訓費仍然無工作。有些培訓機構以“高薪就業”、“保證就業”的名義引誘大學生交了培訓費,但培訓結束後,卻以種種理由不給安排就業。其二、培訓機構與用人單位連手坑害大學生。大學生交了樣昂貴的培訓費後,被推薦到一些位置偏僻、層次較低的企業,無人問津的低薪崗位,甚至在試用期就被藉故辭退。其三、用人單位的培訓陷阱。有些用人單位要求新進大學生必須經過某某機構培訓,考核合格才能錄用。於是花費不少的大學生經過培訓,考核過關者卻寥寥無幾。即使如此,被錄用者也難逃厄運,工作剛滿見習期或試用期即被以各種理由辭退。其四、因為培訓而失去自由。常言道“沒有梧桐樹,難留金鳳凰;栽好梧桐樹,招來金鳳凰”,可一些沒有梧桐樹的用人單位自有“妙法”留人。那就是單位出錢培訓上崗,“買走”大學生的“自由”。這些用人單位在大學生上崗前提出,單位出資送大學生到某培訓機構進行所謂的培訓,並且簽訂培訓上崗協議或勞動合同,規定所有經過培訓合格人員,才能准予上崗,且要簽訂長期勞動合同,少服務一年,必須交納數目不菲的違約金,有些單位甚至扣押大學生的證件。

第六類是保證金、押金陷阱。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嚴禁招聘單位在大學生就業中收取費用,包括資料費、培訓費、保證金、押金等。可在招聘中,大學生還是經常碰到索要巧立名目的費用。大學生一方面求職心切,另一方面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和保護意識,所以經常陷入此類陷阱。

第七類是安全陷阱。大學生就業存在的種種問題,給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機。他們常常精心策劃,坑蒙拐騙盜無所不用,如果大學生稍不留神就會受其所害。

1.索要各種證件、簽名、蓋章。如果大學生在招聘中留下重要證據之類的東西,就可能成為欠費、欠稅、擔保人等各種形式的債務人,也可能成為敲詐勒索的物件。

2.索要辦證費、資料費、報名費、勞保費、保險費、等名目繁多的收費。只要大學生切記,無論對方怎麼巧舌如簧,沒賺錢決不花錢,他們的如意盤算就會落空。

3.謹防偷盜搶劫。首先,對陌生的人、陌生的地點與可疑時間的面試,一定要謹慎小心,很可能各個環節都陷阱重重,令你防不勝防。其次,謹防將手機、鑰匙交給對方,也不要隨便吃喝對方提供的食物飲料,否則可能瞬間一無所有。再之,謹防詐騙。如果對方為掌握你的全面情況無休止面試,你可能已經處於危險的境地。要麼設下小圈套讓你闖禍,然後高價索賠;要麼你的家人朋友可能接到你車禍、病危此類的通知,於是匆匆將錢轉入了不法之徒的賬號。

4.切防非法工作。工作性質不清,任務不明,遮遮掩掩、行動詭祕,這時就要非常留心,可能已淪為不法之徒的幫凶。可能正從事涉毒、偷運、銷贓、窩贓、傳銷等非法工作。而一旦事情敗露,違法者全無蹤影,而你成為了替罪羊。

5.女大學生安全第一。不法之徒更易選中女大學生,是因為他們就業更難,易於誘騙,而且防衛能力差,膽小怕事,易於掌控。女大學生在就業中稍不留神,可能會落入不法之徒、不良企業的陷阱中,輕則被劫財劫色,一無所有,更可怕得是陷入色情、傳銷業或被拐買,反抗者甚至遭暴力相向,失去生命。所以,女大學生就業一定要將安全放在第一位,思想上切不可麻痺大意,貪圖錢財與享受,以免被引誘;行動上一定一定要細思慎想,以防掉入陷阱;具體環節上要步步為營,以杜絕授人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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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決大學生就業陷阱的途徑

解決大學生就業,是政府和社會應有的責任。特別在當前大學生就業出現困難的情況下,政府和社會應加強改革和管理,保障大學生的基本權益,為建立和諧社會而努力。

1.改革完善大學生就業機制,保護大學生合法權益。

現行的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約束力不夠強,學校的樞紐作用難以真正發揮,造成學生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更突顯出學生的弱勢地位。因此,有必要對現行就業協議制度進行改革。首先,學校應退出三方就業協議的簽定。高校不是就業協議的主體,更不具有社會用工管理的職能,把高校作為協議主體一方使其處境尷尬,且易造成扯皮與侵害學生權益事件。其次,現行就業協議應向勞動合同方向發展。現行大學生就業協議與勞動法規範的勞動合同雖有異曲同工之效,但二者結合點模糊不清,且就業協議文字不夠規範、協議內容不全面,這些常成為用人單位規避責任或違法以侵害大學生合法權利的重要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就業協議無法可依,無法律定性;內容由雙方自由約定,無強制性規定,這是造成協議與勞動法衝突,就業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矛盾,用人單位侵害弱勢就業大學生合法權益的根本原因。筆者認為,大學生就業協議應朝附有生效條件的勞動合同方向發展,不妨認為,用人單位與大學生提前簽定了附有生效條件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有法可依,性質明確,能有效約束用人單位的違法現象,即使發生爭議也有法為據,可通過法定程式解決。再之,高校應淡化就業管理職能,而應強化就業服務職能。作為高校,更重要的職能是為學生就業提供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而不應成為尷尬的“第三者”。高校所履行的就業管理職能應當“物歸原主”,即由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理所當然”地承擔。這樣既能避免三方協議的扯皮現象,又能充分保護協議雙方的合法權益,更使違法違約者承擔相應的責任。

2.規範大學生就業市場管理。大學畢業生就業市場是用人單位與大學生洽談簽定就業協議的主渠道,是政府、社會與高校促進大學生就業,為大學生提供就業服務的主要方式。

由於大學生社會經驗不足,自我保護意識較差,有必要對他們進行一定程度的保護。政府、社會和高校應積極為大學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創造就業的有利條件,努力推介大學生充分就業。特別是有關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在用人單位與大學生之間架起一個溝通交流的平臺與橋樑,是二者能充分協商,各自找到滿意的“物件”。然而,現在的就業時市場管理缺失,就業市場的功能“變質”,市場主體的'身份複雜等問題已成為通病,給大學生就業蒙上陰影。因此,完善和規範大學生就業市場管理已勢在必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切實加強制度建設,嚴格審批制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現象,為大學生就業提供有序、規範、誠實可信的公平市場。

3.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用人管理。現階段,有許多用人單位在用工方面有意或無意地違反法律有關規定,更不乏一些用人單位在與大學生簽定就業協議時就設下陷阱,並以此為依據,長期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與檢查,嚴厲處罰不法用工的單位,同時應加強在勞動者中宣傳勞動法,鼓勵勞動者檢舉揭發用人單位的違法現象等方法,以規範用人單位依法用工,是解決大學生就業陷阱的有效途徑之一。

4.嚴厲打擊不法分子和不良企業的違法行為。

不法分子和不良企業嚴重擾亂就業秩序,給大學生人身、財產等方面造成嚴重威脅,使大學生常常遭受難以承受的打擊,對他們的成長和發展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也對社會的穩定安全造成極大的破壞。因此,應予以嚴厲的打擊,常抓不懈,以阻此風,為社會和大學生創造良好的就業外部環境。

5.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律教育,提高大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

防止大學生就業陷阱不僅要創造安全、有序、公正、合理的外部環境,更重要的是要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律教育,使大學生知法、懂法、守法,並能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利。當前,普法教育在大學還很不夠,一些普法課程得不到大學生的重視,致使許多大學生法律知識缺乏,法律觀念淡漠,維權意識不強,即使權利受到侵害也不知道,當然,也不乏為息事寧人、忍氣吞生者,但很少有依法維權,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者。這種現象不僅只是個別大學生利益,權利受到侵害,更嚴重的是助長了許多違法分子的氣焰,造成許多不安全不穩定事件,也使剛進入社會的許多大學生受到不良影響,為他們的今後發展可能埋下隱患。

另外,大學生也要不斷參與社會實踐,在社會化過程中不斷錘鍊,迅速成熟起來。社會和學校的保護是有限的,短暫的,更現實的辦法是要求大學生積累社會經驗,分清是非,明辨良莠,樹立較強的自我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