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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對職場陷阱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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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樣對職場陷阱說"不"

怎樣對職場陷阱說

最需防範的十大求職陷阱

1、試用陷阱:以新招人員替代試用期滿人員

2、培訓陷阱:以招聘為名為培訓學校拉生源

3、實習陷阱:利用“實習”名義使用廉價勞動

4、收費陷阱:招聘過程巧立名目收取各類費用

5、侵權陷阱:以考察為名,無償佔用設計成果

6、廣告陷阱:招聘資訊做廣告,不是招人是賣貨

7、名稱陷阱:招聘名稱誘人,實際工作氣人

8、保險陷阱:錄用先考保險代理執業證,進來全當保險代理

9、勞務陷阱:先說招聘“合同制”,錄用後變“勞務工”

10、推銷陷阱:招聘“銷售人員”,實為推銷、傳銷工作

在3·15來臨之際,上海市職業介紹中心通過為期一週的“我最需防範的十大求職陷阱”評選調查活動,評選出了人們在求職中常遇到的“10大求職陷阱”,試用期陷阱、培訓、實習陷阱等榜上有名。

對此,筆者精選了讀者在求職中普遍遇到的3大陷阱,結合在職場中出現的一些案例,採訪了上海市職業介紹中心的副主任丁峰、以及上海市華益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萱,以期給讀者一些警示和建議。

[培訓陷阱警示]

日前一項有關培訓陷阱的調查顯示,曾遭遇不同程度的培訓陷阱的人群中,普遍反映培訓市場上存在著以下4大陷阱:

陷阱1:培訓效果有誇張成分

調查顯示,約有34.8%的人認為培訓效果有誇張成分,故意擴大培訓的效果,比如保證考試通過、保證找到工作等,結果學員去培訓的時候才發現,實際的效果與宣傳相差甚遠。

陷阱2:培訓老師名不副實

有20.8%的人表示培訓老師名不副實。有許多培訓師資的抬頭都非常大,但當學員奔著這些名師去培訓的時候,結果卻被告知,這些名師由於特殊原因不能來上課了,臨時更換成別的老師。要麼師資的名聲很響,但上課內容不過如此。

陷阱3:培訓學校不夠規範

覺得培訓學校不夠規範的佔19.3%。許多機構沒有教育資質也盲目開課,培訓時間屢屢更改、培訓師資不健全、培訓內容不成體系的現象時有發生,等到學員去投訴時,發現培訓機構已人去樓空。

陷阱4:培訓證書有水分

有17.5%的人認為培訓證書有水分。目前,各種各樣的證書魚龍混雜,許多機構為了吸引學員,故意誇大證書的含金量。

另外,還有7.6%的人反映培訓的課程安排相當混亂。在遭遇培訓陷阱之後,大約69%的受害者會選擇尋找相關部門進行投訴,18.5%的人則直接找到培訓機構當面理論,只有12.5%的受訪者選擇忍氣吞聲。

[專家提醒]

·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軍傑

不少培訓班的廣告都承諾“名校名師”授課,而等到真正開課時,“名師”卻臨時換人,承諾無法兌現。讀者如果碰到這個情況完全可以為自己維權,可以向主辦單位索賠學費,因為主辦者在媒體上打出廣告,讀者依此報名,支付學費,雙方之間建立了服務合同關係。

主辦單位擅自變更授課老師、隨意誇大培訓內容等,違反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情節嚴重的可構成欺詐,聽講者完全可以要求其作出賠償,並退還學費。

在此也提醒大家,目前最好選擇那些有資質、國家承認的教育機構舉辦的培訓班比較有保障。報名前,不妨提前打個電話諮詢或者前去當面諮詢。因為通過諮詢,不僅可以瞭解到培訓公司的培訓方式和培訓內容,還可以考查該培訓機構是否正規。通常正規的培訓公司,其諮詢人員的回答也都具備專業知識。

若是職業資格證書培訓,也不要盲目相信資格證書,因為很多企業看重的還是應聘者的實戰工作經驗和工作能力,證書只是錦上添花。並不是你有了證書別人就會給你職位,在選擇培訓時自己一定要有足夠的思想準備。
 

[三大求職陷阱警示]

試用陷阱

試用期原本是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瞭解對方而約定的考察期,然而卻成了很多用人單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價勞動力的一個堂而皇之的藉口。這類陷阱的表現形式通常有4種,既單方面延長試用期、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永遠"不合格、試用期間不繳納四金等。

永遠沒有終止的“試用期”

張小姐半年前通過網路求職,應聘某貿易公司的行政專員工作。經過面試後被單位錄用。在簽訂合同時,勞動合同上明確寫明合同期限為1年,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薪資為1200元,轉正後為2000元,還有其他福利。試用期間,單位不給張小姐繳納四金,待正式轉正後,再辦理錄用手續,同時補繳3個月試用期的四金。但就在試用期快要結束時,張小姐卻接到了單位的辭退通知,說張小姐的工作能力不能達到用人單位的需求,單位招到了更合適的人員。由於單位以張小姐沒有轉正為由,沒有辦理錄用手續,所以連試用期3個月的四金單位都沒給繳納。後來,張小姐無意間發現該公司仍然在招聘行政專員。

[專家提醒]

試用期解約不能隨便

專家指出,“試用期陷阱”一般多發生在一些小型企業。求職者因對國家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不甚瞭解而導致上當受騙。

根據《勞動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享有報酬權,公司有幫員工繳納四金的義務。即使老闆不願意與試用工簽訂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係也同樣受法律保護。

另外,根據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但這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求職者。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所以,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清楚地瞭解公司的錄用條件。

收費陷阱

近年來,少數用人單位為了謀取錢財,採用招聘的途徑,通過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培訓費、押金或服裝費等,從而獲取不當得利。

招聘是虛攬財是實

鄭先生是某網路學院計算機資訊專業本科生,畢業後收到漕溪路上的一家網路技術公司發出的面試的通知,崗位是網路技術工程師。參加面試時,該公司自稱是某大公司的下屬子公司,並告知鄭先生,由於上崗的員工都需要較強的實際動手能力和較強的專業技術,所以,凡是新進來的人都需要參加為期4天的培訓,考試合格後方能錄用,培訓費用是800元。鄭先生由於對該崗位的技能需求有一定的瞭解,再加上是大公司的分公司,所以對此沒有產生任何的懷疑。但當培訓結束後,鄭先生卻被該公司以條件不符、考試不合格等原因而不予錄用。當鄭先生就此事諮詢該公司的母公司時,才知這家網路技術公司與他們根本一點關係也沒有,方知自己受騙。

[專家提醒]

應聘時不繳費或抵押證件

不要在應聘的過程中向招聘單位繳付任何形式的費用或抵押證件。勞動保障部2000年頒佈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等行為。由此看來,用人單位要求就業者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繳納抵押金、風險金等以防止就業者違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若求職者已繳納了此筆費用,有權在進入用人單位後隨時要求予以返還。也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勞動監察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侵權陷阱

近來,在一些專業技術和創意領域,出現了一種新的“智力陷阱”。極少數單位以招聘為名,在收集求職者資料和組織面試的過程中,要求求職者提供成果展示,並以此竊取求職者勞動成果。

筆試還是“免費勞動”?

劉先生軟體專業畢業,已經有5年的工作經驗。今年,由於工作環境不如意等諸多原因,準備跳槽,到某軟體公司應聘程式設計師。該軟體公司有四五十人規模,薪酬每月8000元,對此,劉先生覺得比較滿意,是自己想要去的公司。在招聘過程中,流程非常嚴格,初試合格後,進入筆試階段。筆試內容是使用JAVA語言,上機編寫一段程式,時間不限,可以上網查詢相關資料,但不能相互交流,只要能完成目標。在一個面試的房間裡,共有8名求職者,每個人的試題不同,幾個年輕人無意中發現,看似8段程式,其實恰巧能整合成一個專案……

筆試結束後,劉先生再也沒有接到訊息。據瞭解,其他的幾個求職者也沒有得到迴音。

[專家提醒]

自己的策劃案最好附上“版權宣告”

類似遭遇“智力陷阱”,也就是勞動成果被招聘方以招聘為由而竊取智力成果的情況時有發生。“智力陷阱”是指以招聘為名無償佔有應聘者程式設計、廣告設計、策劃方案、文章翻譯等創意,甚至智慧財產權。專家提醒求職者,在不能判斷招聘單位真實意圖,又想取得工作的情況下,需要對自己的勞動成果進行保護。主要方式有:

1、提交策劃案等勞動成果時要準備兩份,一份提交,一份自己留存,在留存份上要求招聘單位簽字確認,以便將來能夠證明勞動成果內容。2、提交策劃案時附上“版權宣告”,並要求招聘單位簽收。最好宣告:“任何收存和保管本策劃案各種版本的單位和個人,未經作者同意,不得使用本策劃案或者將本策劃案轉借他人,亦不得隨意複製、抄錄、拍照或以任何方式傳播。否則,引起有礙作者著作權之問題,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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