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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求職被忽悠 網路應聘注意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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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通過電子郵件應聘薪金3000元的職位,但“過關斬將”終於上班後,卻被告知月薪是1200元。河西法院審理後認定“東家”已經默認了薪金要求,所以應當核發剩餘工資。

Email求職被忽悠 網路應聘注意6點

2008年8月,年近30歲的王洋(化名)依照某科技公司招聘資訊,通過電子郵件求職,職位和薪酬都有明確的要求:“編輯、3000元/月”。科技公司幾天後告知王洋面試,並安排筆試內容,經過兩次面試一次筆試,8月18日,王洋到科技公司上班,填寫了《試用期人員資訊登記表》,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就王洋的薪酬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王洋說,科技公司沒有就他的薪酬問題進行任何公開修正和知會,8月29日,他領取工資552元,科技公司告知他月薪是1200元,後以他不適合工作為由,口頭將他辭退。

經過仲裁裁決後,王洋不服裁決,起訴科技公司,要求按照雙方面試時約定的每月3000元支付,除去已支付的552元,科技公司重新核發他出勤18天的剩餘工資1930餘元。同時,科技公司無故解除勞動關係,支付他一個月薪資3000元作為補償等。為此,王洋還提供了他發出的求職信和簡歷。

科技公司表示,按照試用期每月1200元的標準向王洋發放了552元工資,王洋也予以確認。而且,在向他發了解除試用關係的書面通知後,王洋也予以簽字確認,此舉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另外,科技公司還表示,王洋通過電子郵件傳送的求職簡歷要求單位每月支付3000元,公司沒有予以認可,應視為要約。

河西法院認為,王洋和科技公司是勞動合同關係,王洋依照科技公司招聘資訊,通過電子郵件求職,明確要求職位為編輯,薪酬為每月3000元。後科技公司對他進行了面試、筆試。王洋到科技公司上班後,填寫了《試用期人員資訊登記表》,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就王洋的薪酬問題簽訂書面協議。應當認定科技公司已經默認了王洋的薪金要求,即每月工資為3000元。而王洋填寫了《試用期人員資訊登記表》,證明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間是試用期,科技公司以王洋在工作中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所以法院一審判決科技公司給付王洋工資1930元,駁回他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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