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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財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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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需要什麼財務要求,下面本站為您一一解答!更多財務管理要求情檢視本站培訓網!

上市公司財務要求

一、公司上市的財務條件

(一)基本要求

1、公司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2、公司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

3、公司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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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一標準一

(二)盈利能力的要求

1、利潤三年連續盈利,三年淨利潤累計≥3000萬元兩年連續盈利兩年淨利潤累計≥1000萬元一年盈利且淨利潤≥500萬元

2、營收無要求無要求最近一年營業收入≥5000萬元

3、成長性無要求利潤持續增長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三)財務狀況的要求財務狀況的要求

1、淨資產無要求發行前淨資產≥2000萬元

2、股本發行前股本總額≥3000萬元,發行後≥5000萬元發行後股本總額≥3000萬元

3、未彌補虧損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無形資產比例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採礦權等後)佔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沒有相關規定

(四)現金流量的要求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淨流量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超過5000萬元

或者

三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無要求

(五)財務風險的要求

1、不能持續盈利的風險六種情形六種情形

2、重大債務風險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

3、或有財務風險或有財務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六)說明:

1、淨利潤的計算: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2、不能持續盈利的風險6種情形

(1)公司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

(2)公司的行業地位或公司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

(3)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淨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4) 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淨利潤主要來自合併財務報表範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5)公司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6)其他可能對公司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二、公司上市前財務方面的規劃

公司改制上市是公司一項長期的、系統的、複雜的大工程。改制上市是對公司過去歷史、現時狀態、未來發展規劃的一次全方位大梳理、大整頓,是以各種法律、規章為準繩,來衡量和推進公司做到在各個方面滿足上市規範要求的一個過程,而財務問題往往直接關係功敗垂成。據統計,因財務問題而與上市僅一步之隔的公司佔大多數。上述公司上市的財務條件都是硬指標,也是最低要求,是必須遵守的進而達到的要求。首先需要通過三年左右的時間面對傳統的“利潤市場”做好一系列積極有效的準備,制定可靠的公司發展戰略,構建可行的商業營運模式和贏利模式,規範公司內部管理組織和流程體系,強化財務管控和會計核算程式,使公司的成長性和優勢競爭力得以保證,並能預見和有效化解一系列經營風險。

在以上措施和準備基本到位的前提下,正式為進軍海內外資本市場開啟通路,使新一輪公司發展戰略水到渠成! 這裡就公司上市前涉及財務方面的問題進行梳理與規劃。

(一)上市前的準備工作

公司的改制上市首先必須遵循各種政策法規,包括:《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擬上市公司改制重組指導意見》等。這些法律法規對於公司公開向社會發行股票都做了市場準入規定,主要包括公司的資產規模、註冊資本、連續盈利能力的證明、公司使用外部資金的能力說明以及發行流通股票之後的股本結構區間等等。在這些問題中許多屬於硬性規定,是公司必須依靠自身的經營能力和財務狀況達到的,有些則是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發展要求通過財務設計來解決的問題。

(二)改制上市的股本規模設計和股權結構安排

對一個擬上市公司股本規模設計及股權結構安排涉及到公司狀況、行業特點、上市條件、政府計劃等諸多因素。如果簡單的從財務角度來看,這個問題是一個籌資風險與收益之間的權衡。如果從長遠發展來看,股權結構的穩定程度、股權結構的集中與分散程度、控股權的歸屬及其變動決定了公司經營策略的連續性、盈利能力的保障程度以及產業轉型的可能性。所以,股本規模設計及股權結構安排時,應注意幾個問題:如何確定合適的股本規模;股權性質設計問題;充分考慮主發起人的控股地位;合理安排股權結構並符合相關法律政策的要求。

1、總股本設計要點

無論是組建—個新的股份公司,還是把原有公司改組為股份公司,都需要初步確定—個目標股本總額。合適的股本規模保證了公司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同時也為公司不斷髮展提供了空間,過大或過小的股本規模對公司發展都是不利的。所以設計股本時應考慮:(1)滿足法律對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總額的下限要求。《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中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其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2)股本收益率,即每股的稅後利潤,這直接關係到發行價和二級市場股價走勢;既不能過大(影響每股的收益)又不能過小(影響股本擴張能力);(3)淨資產收益率,法律要求不能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4)社會公眾股規模的限制。法律規定發行後總股本低於4億股的,公眾股在總股本中所佔的比例不得低於25%;達到或超過4億股的,不得低於15%。

2、股權設定。

公司在確定總股本的過程中,要同時兼顧考慮股份比例的設計工作。發起股東應合理的設計不同性質股份所佔的比例以及不同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

要對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首先要對以下幾種不同投資主體形成的股份進行界定。(1)法人股:指企業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國家允許用於經營的資產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或者原集集體企業的資產重估折算成的股份。(2)個人股:指社會個人或本公司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內部職工股,即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經批准向公司內部職工發行的股份,屬於個人股範疇,但現在已經禁止發行(目前,職工持股會及信託持股均不允許,股權激勵設計的員工持股會要在改制前解決)。社會公眾股,即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的股份,其投資物件目前政府尚無明確規定,實踐表明,社會個人、企業法人及部分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投資社會公眾股。(3)外資股:指外國和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者以購買人民幣特種股票形式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但我國政府規定,外國和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暫不得買賣人民幣股票(指A種股票)。

3、股權結構(架構一個符合現代化企業管理的.法人治理結構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股權結構問題)。股權結構,就是不同性質的股權在股本總量中所佔的比重,以及股權的集中、分散程度。

(1)絕對控投。即當一個發起股東持有公司總股本51%以上的股份時,該股東就實現了對這家公司的絕對控制。這種股權結構的益處在於,發起股東在股份公司的整個經營過程中處於壟斷控制地位,其決策可以不受任何其他股東的影響。其弊端在於,發起股東所佔比例過大,其他股份包括社會公眾股所佔比例就相對較小,作為上市公司的市場融資功能就不能得到充分發揮,並且控股比例越大,與上市公司的獨立性就越差,關聯交易和損害小股東利益的行為就更易於發生。這種股權結構通常出現在國家進行控制和壟斷的能源、化工、通訊等行業中。

(2)相對控股,是指主要發起股東所持公司股份大於其他任何單一股東所持股份時,可稱為相對控股。相對控股的持股比例通常在30%~50%之間,這種股權結構是目前上市公司較為普遍採取的一種方式。按規定,上市公司總股本中將有15~25%左右的股份是由社會公眾購買,這部分股份所代表的表決權較為分散,對發起股東控制公司的運作基本不會造成影響。剩餘的部分就成了發起股東進行股權設計的主要內容。兩種常見的相對控股股權設定方式有:A、主要發起人持股比例在30%~40%,其餘部分由其他發起人儘量分解稀釋,即增加其他發人到10~15人,每人持股比例僅在4%~3%左右。同時,在公司章程中對發起人之間的股份轉讓進行嚴格限制,這就可保證主要發起人在股份公司今後的運作中處於主要控制地位。B、主要發起人持股比例在26~30%,另一關聯發起人(指具有關聯利益的合作伙伴企業)持股25%~21%,兩者的持股比例之和在51%以上。這種股權結構對於主要發起人來講也是非常有利的,可在上市公司中處於絕對控股地位。

(三)公司改制過程中相關財務會計問題

1、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淨資產折股應當按賬面淨資產值折股,這樣業績能夠連續計算,而不能按照經評估確認的淨資產折股。否則,業績不能連續計算;

2、公司整體變更股份公司,在變更時不能增加新股東或原股東同時追加出資。因整體變更僅僅是公司形態的變化,因此除國務院批准採取募集方式外,在變更時不能增加新股東,但可在變更前進行增資或股權轉讓;

3、發起人股權出資問題

發起人股權出資及其條件:一是用以出資的股權不存在權利瑕疵及潛在糾紛;二是發起人之出資股權應當是可以控制的、且作為出資的股權所對應的業務應與所組建公司的業務基本一致;三是應辦理股權過戶手續,新《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規定應當在出資時就辦妥過戶手續;四是發起人以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出資,同時需要遵守公司法中關於轉讓股權的規定,如需要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五是一般應是控股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