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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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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就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做了詳細說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河南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河南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2017

河南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權益,根據國務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照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發揮其定向用於住房消費作用的行為。

第四條 省轄市 (含所屬行業分中心)、省直管縣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務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的有關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為繳存職工提供政策諮詢,維護繳存職工依法應享有的提取權利;

(二)編制並執行住房公積金提取計劃;

(三)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情況;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受理、審批;

(五)編制住房公積金提取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六)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委會)決定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維護、修繕普通自住住房的;

(三)償還購買普通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業管理費的;

(五)租賃自住住房的;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七)非本行政區域戶籍,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離休、退休的;

(十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 (一)、 (二)、 (三)、(四)、(五)項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餘額。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 (二)項中有關 “維護、修繕自住住房”的確定,由各地管委會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條 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已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尚未結清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首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第九條 職工本人或其配偶在異地購買自住住房或償還自住住房貸款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十條 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遷移戶口或者工作變動並轉移工資關係的,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十二條 職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的具體額度為: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

(二)維護、修繕普通自住住房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維護、修繕住房的費用;

(三)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當期應還本息額;提前還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貸款餘額;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業管理費的,具體提取額度由各地管委會按照當地物業費水平綜合確定;

(五)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管委會根據當地市場租金水平,確定租房提取額度;

(六)符合第二章第五條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項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七)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由各地管委會確定提取額度。

第四章 提取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條件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提取人與被提取人的身份關係證明材料,如:結婚證、戶口本。

第十四條 職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的,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並按下列規定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

(一)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5年以內經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購房發票或契稅完稅證明等相關手續;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土地、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建造、翻建合同或建造、翻建費用憑證等相關手續;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住房安全鑑定和規劃等行政部門的批准檔案,大修合同或大修住房支付費用憑證等相關手續;

(四)維護、修繕自住住房的,提供維護、修繕合同或維護、修繕住房支付費用憑證等相關手續;

(五)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 (含組合貸款)及異地住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還款明細單等手續;

(六)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業管理費的,提供物業管理費發票或其他證明材料;

(七)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證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九)非本行政區域戶籍,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十)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十一)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戶口遷移證明;

(十二)離休、退休的,提供離休、退休證明;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 (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不能提供公證書、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的,由職工單位辦理相應提取手續。

第十五條 管委會規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由各地管委會確定需要提供的手續。

第五章 提取程式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應當由職工本人辦理。非職工本人辦理的,提供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委託人銀行賬戶。

第十七條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及相關材料,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稽核准予提取的,通知受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不準予提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應當主要採用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職工本人支付。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