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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基本生活補貼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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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補貼指為保障職工及其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不降低而給予職工生活費的補償。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孤兒基本生活補貼申請須知,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孤兒基本生活補貼申請須知

一、補貼物件

失去父母、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指未滿18週歲的公民。

二、補貼標準

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標準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機構孤兒基本生活標準每人每月1000元。

三、申報/發放流程

1、申請。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機關、醫療機構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同時提供孤兒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及影印件各2份、孤兒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張。由村(居)委會出具孤兒父母死亡證明的,須提供2—3名鄰里知情人的證明材料。

2、稽核。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和社會散居孤兒情況進行初步核實。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填寫《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併上報縣級民政部門。

3、審批。縣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審查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錄入全國兒童福利資訊管理系統,市民政局,省民政廳網上審批。

鄉鎮應與村(居)、孤兒監護人三方共同簽定孤兒養育協議,對領取、使用孤兒基本生活費以及孤兒養育狀況提出相應要求,明確監護人應依法履行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簽訂孤兒養育協議應徵求和尊重孤兒本人意願。

孤兒監護人發生變化的.,應按照以上程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四、發放:

1、集中養育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程式。

社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經審批合格後,由縣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將孤兒基本生活費直接撥付到養育機構集體賬戶。

2、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程式。

發放時間為每月的15日前,採取社會化形式發放,由縣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名單,通過金融機構轉賬存入孤兒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