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實用文案>協議書>

分公司承包經營協議書

文思屋 人氣:2.5W

甲 方:                        

分公司承包經營協議書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乙 方:                        

住 址:                        

聯絡電話:                        

鑑於:甲方在              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管理、業務開拓均有乙方承包經營,現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 協議目的

為了擴大總公司規模,增強效益,同時規範分公司的運營,防範經營風險,促進乙方的責任心及積極態度而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承包方式與期限

1、甲方在              設立分公司,任命乙方為分公司經理,全面負責              分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2、甲方可以根據需要派一名內勤人員駐分公司辦公,其他分公司人員有乙方聘用;

3、分公司設立的事宜和費用均由乙方負責和承擔。

4、分公司設立後的經營資金、費用及分公司人員的工資、保險等均有乙方承擔;

5、分公司承包建設施工工程由甲方提供一切證件、手續;

6、分公司必須保證在一年內將不少於3人以上的建造師註冊到總公司(與建造師相配套的技術負責人、十大員、特殊工種等)。

7、總公司應及時通知分公司所有人員參加各類培訓(如:建造師、三類人員安全培訓等),所發生的費用有分公司自理。

8、承包期限與甲方經營期限相同。

第三條 乙方承包經營範圍、管理費用及交納方式

1、乙方承包經營範圍與甲方經營範圍相同;

2、管理費收取為比例提成制,乙方按照分公司承包工程工程款的0.5%向甲方交納管理費;

3、管理費的交納日期為分公司每次收到工程款的當日內,工程款分批支付的,乙方按照分公司每批收到的'工程款的比例交納管理費;專案主體工程結束前,剩餘部分需一次性交完 (工程造價 100萬元以內的簽訂合同時,一次性全額交清管理費)。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可以根據情況更換、派駐分公司的內勤人員;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對分公司的經營;

3、甲方有權制定分公司的財務制度和管理制度;

4、甲方應當根據分公司的經營需要提供印鑑、證照、帳戶等;

5、甲方應當配合乙方進行經營、管理及處理相關法律問題;

6、甲方可以根據分公司具體情況稽核、查閱分公司與經營有關的所有材料和公司賬目;

7、甲方不得在              區域內再設立分公司,並不得在本區域內自營相同業務。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自主聘用公司工作人員;

2、乙方可以自主選擇承包的工程專案並使用甲方的資質進行招投標;

3、乙方交納管理費後的盈利歸乙方自由支配;

4、乙方參與招投標的或未招投標的所有專案合同、中標通知書等均應申報甲方登記、備案存檔;

5、乙方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交納分公司的各種稅費;

6、乙方應當遵守分公司的各項財務制度、管理制度及甲方對分公司的管理制定;

7、乙方應做到盡職盡責的管理施工專案,保證履行 《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8、乙方應當按照國家的勞動制度給分公司人員發放工資並交納各項費用;

9、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與經營無關的各種合同。

第五條 協議的解除

1、乙方不按約定交納管理費的,甲方可以解除協議;

2、乙方不遵守公司財務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協議;

3、乙方利用分公司從事犯罪活動的,甲方可以解除協議;

4、乙方不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組織施工建設的,甲方可以解除協議;

5、乙方不如實申報招投標專案或未招投標的專案合同等資料的及申報專案結果不實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同時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6、乙方未經甲方許可,對外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義簽訂與經營無關的各種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7、乙方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義對外設定虛假債務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及根據情形要求國家機關追究乙方的刑事責任;

8、乙方因其他原因無法正常經營、損害甲方利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9、甲方在              區域內另行設立分公司或在本區域內自營相同業務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0、甲方無故拒絕配合乙方經營分公司業務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因分公司承包工程、建設施工等行為導致甲方向第三人承擔責任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償;

2、因分公司聘用工作人員、施工人員等用工導致甲方承擔工資、保險、人身損害賠償等責任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償;

3、乙方不如實申報招投標專案或未招投標專案資料及招投標結果的,乙方應當按照合同專案的造價總額的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4、因乙方對外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義簽訂與經營無關的各種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按照甲方損失的1.5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乙方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義對外設定虛假債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按照甲方損失的2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6、因乙方其他違約行為導致甲方受到經濟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

7、因甲方違反本協議其它約定義務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甲方應對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給予賠償。

第七條 協議的終止

本協議自甲方免去乙方分公司經理職務或乙方辭去分公司經理職務時終止;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自願提交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本協議被解除、終止的,雙方對與分公司承包工程施工有關問題發生爭議,自願提交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九條 開具外經證程式

按照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的通知,自 年1月1日起,凡工程中標籤定施工合同後,一個月內必須開具《外出經營許可證明》,超過期限罰款5000-50000元。

第十條 施工合同的訂立生效

凡今後各分公司所中標工程必須有法定代表人到場簽字方為有效,法定代表人有事確實不能到場的,有法定代表人指定其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