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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旅遊B2C服務協議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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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由同意並承諾遵守本協議規定使用淘寶B2C服務的法律實體(下稱“商戶”或“甲方”)、淘寶(中國)軟體有限公司(下稱“乙方”)及浙江淘寶網路有限公司(下稱“丙方”)共同締結,本協議具有合同效力。

淘寶旅遊B2C服務協議書範本

一.

(一)本協議內容包括協議正文及所有淘寶網已經發布的或將來可能釋出的各類規則。所有規則為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淘寶將就淘寶B2C服務制定特別規則(下稱“特別規則”),如特別規則與淘寶網其他規則存在衝突,則以特別規則為準。

(二)商戶在使用淘寶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同時,承諾接受並遵守各項相關規則的規定。淘寶有權根據需要不時地制定、修改本協議或各類規則,如本協議有任何變更,淘寶將在網站上以公示形式通知予商戶。如商戶不同意相關變更,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的方式終止本協議。任何修訂和新規則一經在淘寶網公佈即自動生效,成為本協議的一部分。登入或繼續使用服務將表示商戶接受經修訂的協議。除另行明確宣告外,任何使服務範圍擴大或功能增強的新內容均受本協議約束。

(三)商戶簽署或線上接受本協議並不導致本協議立即生效,經過淘寶稽核通過並向商戶發出服務開通通知時,本協議即在商戶和淘寶之間產生法律效力。本協議不涉及商戶與淘寶網其它使用者之間因網上交易而產生的法律關係及法律糾紛。

二. 定義:

“淘寶網”:指由淘寶提供技術支援和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網站,網址為。

“淘寶網上交易平臺”:指淘寶網上供使用者釋出或查詢商品資訊,進行資訊交流,達成交易意向及向用戶提供其他與交易有關的輔助資訊服務的空間,有關淘寶網上交易平臺上的術語或圖示的含義,詳見淘寶網“客服中心”有關內容。

“淘寶B2C平臺”:又稱“淘寶商城”,指淘寶網向商戶提供服務的特定空間,其URL為:(或依淘寶根據業務需要不時修改的URL),是淘寶網上交易平臺的一部分。

“商戶及商戶註冊”:商戶必須是符合本協議第四條規定的法律實體,如無經營資格或違反本協議第五條之宣告與保證的組織不當註冊為淘寶商戶或超越其民事權利或行為能力範圍從事交易的,其與淘寶之間的協議自始無效,淘寶一經發現,有權立即登出該商戶B2C服務帳戶,並追究其使用淘寶網服務的一切法律責任。商戶註冊是指商戶登陸淘寶網,按要求填寫相關資訊、線上接受並同意履行本協議以最終啟用其淘寶B2C服務帳戶的過程。

“淘寶B2C服務帳戶”:又稱“淘寶商城帳戶”,即商戶完成商戶註冊流程而獲得的其將在使用服務的過程中必須與自設的帳戶密碼共同使用的使用者名稱,又稱“淘寶B2C使用者名稱”或“淘寶商城使用者名稱”。商戶協議內容及生效: 本協議中協議三方合稱協議方,乙方及丙方合稱“淘寶”。

應妥善保管其淘寶B2C服務帳戶及密碼資訊,商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淘寶B2C服務帳戶;

“服務”:是指由乙方和/或丙方在淘寶B2C平臺向商戶提供的網際網路資訊釋出、商業推廣及與此有關的網際網路技術服務。具體服務內容如下:

1. 網路資訊服務:指商戶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利用淘寶網上交易平臺查詢商品資訊、釋出商品資訊、作為賣方與其它使用者訂立商品買賣合同、評價其它使用者的信用、參加淘寶的有關活動以及其他由淘寶同意提供的資訊服務;

2.淘寶B2C平臺活動推薦位服務:指淘寶B2C平臺舉辦的商業推廣活動頁面中的推薦位展示服務;

3.三級域名服務:指商戶經淘寶稽核批准可使用的淘寶網域名下三級域名的服務,該服務必須遵照淘寶網頒佈的有關三級域名的規則經淘寶稽核通過方能開通使用。

4.積分推廣服務:指由淘寶向商戶提供的通過淘寶網平臺實施的商業推廣服務,具體規定見本協議第十一條。

5.店鋪專用BBS服務:指由淘寶向商戶提供的專用BBS空間,供商戶釋出與自銷商品有關的資訊,並收集淘寶網其他使用者對其商品及服務的反饋。

6.其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市場調研、商業推廣、廣告等服務,由協議方在《淘寶旅遊B2C服務條款》或補充協議中確定。

淘寶保留在任何時候自行決定對服務及其相關功能、應用軟體變更、升級的權利。淘寶進一步保留在服務中開發新的模組、功能和軟體或其它語種服務的權利。上述所有新的模組、功能、軟體服務的提供,除非淘寶另有說明,否則仍適用本協議。服務隨時可能因淘寶的單方判斷而被增加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維護而暫緩提供,商戶將會得到相應的變更通知。商戶在此同意淘寶在任何情況下都無需向其或第三方在使用服務時對其在傳輸或聯絡中的遲延、不準確、錯誤或疏漏及因此而致使的損害負責。

“支付寶服務”:由支付寶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支付寶公司”)向商戶提供的“支付寶”軟體服務系統及附隨為商戶提供的代收代付貨款的中介服務。

“支付寶帳戶”:商戶使用支付寶服務時由支付寶公司為商戶提供的一個唯一的編號,由商戶自行設定密碼,以此查詢或計量商戶的預付或應收應付款。

“淘寶旅遊B2C服務條款”由協議方另行簽署的確認與本協議服務有關的各項個性化規定的契約檔案。如淘寶旅遊B2C服務條款內容與本協議內容存在衝突,以淘寶旅遊B2C服務條款內容為準。

三、證明檔案提交:

(一)證明檔案提交:商戶欲使用本協議下服務,必須向淘寶或淘寶指定合作方提交其在申請服務時提供資訊的相關證明。具體證明資訊內容如下:

1. 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2. 稅務登記證影印件;

3. 商戶出具的證明聯絡人獲得商戶授權的證明;

4. 其他淘寶認為需查驗的資訊。(根據商戶經營類別的不同查驗不同的資訊)

(二)資訊變更的通知:協議期內,上述資訊(包括相關證明檔案)的任何變更商戶都應及時通知淘

寶,如上述資訊變更後使得商戶不再具備履行本協議的情形出現時,淘寶有權立即終止或中止本協議。

(三)責任條款:商戶同意為其未及時的通知或更新其資訊承擔全部責任,商戶保證其向淘寶提供的全部證明檔案真實、準確且不存在超過時效問題(即保證所有證明檔案在整個合同履行期間都處於有效期內)如因上述原因發生糾紛或被相關國家主管機關處罰,商戶應當獨立承擔全部責任,如給淘寶(包括其合作伙伴、代理人、職員等)造成損失的,商戶同意賠償其全部損失。

四、申請條件:

申請使用服務的商戶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營業執照;

(二)確認接受本協議及《支付寶服務協議》,註冊成為淘寶網使用者並開通支付寶賬戶,使用支付寶服務;

(三) 提交了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相關證明檔案並獲得淘寶認可;

(四)商戶簽署《消費者保障服務協議》,並承諾遵守《消費者保障服務之“商品如實描述”服務規則》、《消費者保障服務之“正品保障”服務規則》。

五、商戶的宣告與保證

(一)其符合商戶的申請條件,且向淘寶提供真實、合法、準確、有效的註冊資料,並保證其諸如電子郵件地址、聯絡電話、聯絡地址、郵政編碼等內容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保證淘寶及其他使用者可以通過上述聯絡方式與自己進行聯絡。同時,商戶也有義務在相關資料實際變更時及時更新有關注冊資料。商戶保證不以他人資料在淘寶網進行註冊。

(二)其承諾遵守本協議、《支付寶服務協議》以及所有公示於淘寶網的規則和流程。

(三)其有合法的權利締結本協議,使用服務。

(四)其釋出於淘寶網的所有資訊真實、準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淘寶網的'規則。

(五)其對其釋出於淘寶網的交易資訊中所涉商品有合法的銷售權。

(六)其將按照不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他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出售商品並提供“三包”等售後服務。

(七)其在淘寶商城出售商品,有義務按照買家實際支付的現金金額為買家開具發票,相關稅收應按國家相關規定由商戶自行承擔。

(八)其明示只接受“支付寶服務”或其他由支付寶公司提供的支付方式作為其通過淘寶網達成的交易的支付工具。

(九)其保證在使用服務進行交易的過程中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在交易過程中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擾亂網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從事與網上交易無關的行為。

(十)其保證在使用服務時實施的所有行為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淘寶的相關規定以及各種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有違反導致任何法律後果的發生,商戶將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所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一)其同意不對淘寶網上任何資料作商業性利用,包括但不限於在未經淘寶事先書面批准的情況下,以複製、傳播或向他方披露等方式使用在淘寶網站上其他使用者展示的任何資料;

(十二)其承諾對其店鋪專用BBS負有管理義務,對其店鋪專用BBS出現的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淘寶網規則的資訊予以立即刪除。

(十三)其承諾擁有合法的權利和資格向淘寶上傳有關商品銷售資訊並進行銷售,且前述行為未對任何

第三方合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方智慧財產權、物權等構成侵害,如因其行為導致淘寶遭受任何第三方提起的索賠,訴訟或行政責任,其將承擔相應責任並使淘寶免責。

(十四)其承諾關閉其支付寶帳戶(與商戶本協議項下店鋪繫結的支付寶賬戶)的“餘額支付”功能。商戶授權淘寶向支付寶公司發出指令,關閉其支付寶賬戶的“餘額支付”功能。

(十五)其簽署或線上接受本協議並不當然導致本協議發生法律效力,本協議是附條件生效協議,即必須經過淘寶對其提交的全部資料稽核通過後方可生效。同時,其認可淘寶有權獨立的對其入駐資料、品牌經營許可權開通申請進行評估、判斷。稽核結果以淘寶評估、判斷為準,其對此不持有任何異議。 (十六)承諾遵守《消費者保障服務之“商品如實描述”服務規則》、《消費者保障服務之“正品保障”服務規則》。

六、淘寶的權利和義務:

(一)淘寶有義務在現有技術上維護整個淘寶網上交易平臺的正常執行,並努力提升和改進技術,使商戶網上交易活動得以順利進行;淘寶有權根據商戶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以及商戶對自己店鋪經營範圍的描述自行決定(調整)允許商戶釋出商品的淘寶商品類目種類和數量,商戶對此不持任何異議。

(二)對商戶在註冊使用服務中所遇到的與交易或註冊有關的問題及反映的情況,淘寶應及時作出回覆;

(三)因網上交易平臺的特殊性,淘寶沒有義務對所有商戶的交易行為以及與交易有關的其它事項進行事先審查,但如存在下列情況:

①第三方通知淘寶,認為某個具體商戶或具體交易事項可能存在重大問題;

②商戶或第三方向淘寶告知交易平臺上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的;

淘寶以普通非專業人員的知識水平標準對相關內容進行判別,可以認為這些內容或行為具有違法或不當性質的,淘寶有權根據不同情況選擇刪除相關資訊或停止對該商戶提供服務,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淘寶有權對商戶的註冊資料及交易行為進行查閱,發現註冊資料或交易行為中存在任何問題或懷疑,均有權向商戶發出詢問或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刪除等處理;

(五)經國家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確認商戶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淘寶有足夠事實依據可以認定商戶存在違法或違反協議行為的,淘寶有權在淘寶網公佈商戶的違法和/或違規行為;

(六)對於商戶在淘寶交易平臺釋出的下列各類資訊,淘寶有權在不通知商戶的前提下進行刪除或採取其它限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以規避費用為目的的資訊;以炒作信用為目的的資訊;淘寶有理由相信存在欺詐等惡意或虛假內容的資訊;淘寶有理由相信與網上交易無關或不是以交易為目的的資訊;淘寶有理由相信存在惡意競價或其它試圖擾亂正常交易秩序因素的資訊;淘寶有理由相信屬違反公共利益或可能嚴重損害淘寶和/或其它使用者合法利益的資訊;

(七)商戶在此授予淘寶獨家的、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費的許可使用權利 (並有權對該權利進行再授權),使淘寶有權(全部或部份地) 使用、複製、修訂、改寫、釋出、翻譯、分發、執行和展示商戶公示於網站的各類資訊或製作其派生作品,和/或以現在已知或日後開發的任何形式、媒體或技術,將上述資訊納入其它作品內;

(八)淘寶會在商戶的計算機上設定或取用淘寶cookies。淘寶允許那些在淘寶網頁上釋出廣告的公司到商戶計算機上設定或取用cookies。在商戶登入時獲取資料,淘寶使用cookies可為商戶提供個性化服務。如果拒絕cookies,商戶將不能使用服務。

七、費用規定:

(一)商戶同意,就其使用的服務向淘寶(或淘寶的關聯公司)支付以下服務費用:(具體以《淘寶旅遊B2C服務條款》約定為準)

1.技術服務費

2.空間使用費

3.資訊釋出費

4.積分推廣活動服務費

5.三級域名服務費

6.其他商業推廣或技術服務費用

如協議方實時劃扣的技術服務費根據交易額的額度約定不同費率,則應按照超額累進位制收取服務費,雙方簽署的淘寶旅遊B2C服務條款另有明示相反性規定的除外。

八、商戶付費條款:

(一)服務費支付方式:

1.技術服務費:實時劃扣的技術服務費以商戶通過淘寶網達成並實際完成的交易額為基數,由乙方通過技術系統自動向支付寶公司發出劃扣指令,按協議方約定的費率進行實時劃扣。交易額以支付寶技術系統記錄的商戶支付寶交易額為準。如發生退貨情況,商戶需按淘寶網有關規則向淘寶提供有效書面證據,證明退貨確實已發生,淘寶在此前提下將向商戶退還因此退貨交易支付的技術服務費。

乙方將於每個自然季度開始後十五(15)個工作日內就上季度實時劃扣的技術服務費的支付向商戶開出服務費發票。

2.積分推廣服務費用:見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

3.其他費用支付方式見淘寶旅遊B2C服務條款或協議方另行簽署的補充協議。

九、服務的開通:

(一)服務將在以下條件滿足後十四(14)個工作日內開通:

1. 商戶簽署或線上接受本協議;

2. 商戶線上填寫資訊並最終與淘寶簽訂旅遊B2C服務條款

3. 商戶簽署或線上接受《消費者保障服務協議》;

4. 商戶向支付寶公司發出的授權書;

5. 商戶符合本協議第四條規定的申請條件;

6. 本協議第十條規定的保證金已被成功凍結;

7.淘寶未向商戶發出拒絕提供服務的書面通知;

(二)服務期自服務實際開通日起算。淘寶將按本協議規定的通知方式提前一天通知商戶服務開通日。

(三)如商戶簽署或線上接受本協議後十四(14)個工作日內仍未滿足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所有開通條件,或淘寶因任何原因向商戶發出拒絕提供服務的書面通知,則淘寶有權不予開通服務,本協議即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