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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教師計劃生育政策及城鎮居民生育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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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教師計劃生育政策 城鎮居民生育政策

華僑教師計劃生育政策及城鎮居民生育政策解讀

城鎮居民生育政策指的是夫妻雙方均爲城鎮居民或一方爲城鎮居民,另一方爲農民的,只能生育一個子女。

華僑教師計劃生育政策如下,我們要先了解何爲華僑?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

(二)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視爲華僑。

(三)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爲華僑。

如果沒有具體說明所在的省份,即使夫婦是華僑,根據我國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夫婦還是需要到戶籍所在地的計生部門提出生育申請,等計生部門審覈批准後,才能合法的生育第二個子女!以下我列舉5個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於歸國華僑的計生規定!

1、《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臺同胞,身邊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2、《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夫妻雙方均爲歸國華僑或者在本省定居的臺灣、香港、澳門同胞,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3、《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 規定:夫妻雙方均爲歸僑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夫妻雙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4、《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爲外國人、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生育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夫妻雙方均爲少數民族或歸國華僑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