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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工資集體協商 企業將“吃不了兜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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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遼寧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規定》正式實施:“拒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將按企業不良信用行為記錄在案,向社會公佈”;“協商代表在任期內,非法定理由,企業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或降低其工資、獎金、補貼等待遇……”

拒絕工資集體協商 企業將“吃不了兜著走”

這兩條規定入地方法規,很給力、很必要。第一條是懲治拒絕開展工資協商企業的“殺手鐗”;第二條是保護參與工資協商的工會和員工代表的法律利器。

近年來,許多省市紛紛立法“強制”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並規定相應處罰措施。筆者通過閱讀、比較各地相關懲罰條款,發覺遼寧省下手“最狠”,規定最嚴,最有力度。將企業拒工資協商納入不良信用記錄,等於扼住了企業的“咽喉”。信用是企業的生命和市場經濟的“通行證”,在我國,企業的信用等級與工商年檢、質量監督、金融貸款等掛鉤考核,企業一旦背上不良信用,無疑將蒙受巨大的信譽和經濟損失,甚至寸步難行。將工資協商與信用掛鉤,企業不能不正視拒絕協商的巨大風險。

開展工資協商與企業信用“捆綁”,無論可行性還是必要性都無懈可擊。從可行性講,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被寫入《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企業拒絕工資協商無疑是違法行為,不良信用本身就是一種輕度違法或違規,因此將企業拒協商作為不良信用記錄在案,適用法律正確,完全順理成章。

從必要性講,國務院和全國總工會要求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近10年時間,但推進艱難,尤其在非公企業更難,主要原因是一些企業認為工資協商有利於員工,不利於企業,故而採取陽奉陰違的敷衍態度,甚至於公然拒絕。不久前廣東省總工會調查顯示,工資集體協商普遍存在老闆不願談、員工不敢談、不會談。“三不”現象的根子在於企業沒有積極性,老闆拒談,員工勢必害怕被“炒”、“穿小鞋”,自然不敢談。面對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方的.強勢地位,勞動者弱勢的普遍窘境,強力推進工資集體協商,保護弱勢者權益,就必須對不願或拒絕協商的企業進行懲罰,但如果處罰輕飄飄,無異於搔搔癢,同樣難保員工“話語權”,故對資方的拒談行為施加“嚴刑”,增強威懾,就顯非常必要,故,遼寧的做法可鑑。

筆者以為,將工資協商與信用掛鉤,只能解決老闆不願談的問題,不能解決工資漲多少。譬如企業會以種種藉口強調效益不好,只同意給員工加一丁點工資,如南京一家民企協商的結果是每月增加20元工資,工資協商演變成一場名存實亡的“滑稽劇”。如果對企業工資協商的考核延伸至工資漲幅之環節,無疑更能保護員工利益。近些年各地年年出臺職工工資增長指導線,如南京市2011年工資指導線為增長6%至13%,因不具強制性,政府指導線通常為“放空炮”,幾乎沒有企業理睬。如能將政府指導線納入工資協商考核,起碼保證工資增長不低於年度CPI指數,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才稱得上完美無缺,名符其實,實至名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