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實用文案>制度>

代理商管理制度範本

文思屋 人氣:1.97W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代理商管理制度範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代理商管理制度範本

代理商管理制度1

1、總則

為拓寬公司產品的銷售渠道,擴大公司產品的市場份額,規範公司產品銷售代理事務,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第一條:銷售代理商是指按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相關管理規定,代理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產品的市場推廣、市場開發、市場管理和市場服務的公司個人及其他形式的組織機構。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產品的銷售代理商(下簡稱代理商)及其它形式的銷售合作伙伴的管理。包括:

1)公司授權的代理商。

2)非正式代理商,但實際上和公司形成共同合作銷售關係的合作銷售夥伴。

第三條:本制度所涉及的銷售行為是指代理商對其代理我公司產品的市場推廣、市場開發和產品銷售行為。

3、職責

第四條:與銷售代理的有關部門或人員其職責範圍:

主管總經理:負責批准銷售代理政策、稽核批准公司的代理商或合作銷售夥伴。

市場部:制定公司銷售代理政策;負責代理商的開發、審查和市場支援,並負責管理銷售代理的相關事務。

技術部:負責對代理商進行技術支援並協助市場部對代理商進行市場支援。

4、代理商管理

第五條:代理商的管理責任部門為公司市場部。市場部應有專人負責代理商管理事宜。與代理商相關的所有事務均屬其管理範疇,至少應包括:

1)代理政策的制定和釋出。

2)代理商開發。

3)代理商資格審查。

4)代理商市場活動資訊收集。

5)代理商利益協調。

6)代理授權手續的辦理。

7)代理商支援。

第六條:代理商資格的取得

代理商資格獲得的條件

代理商資格的獲得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經營性企業,經營範圍含蓋代理銷售的相應產品,公司註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用於轉子變頻調速產品代理的流動資金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2)辦公場所良好且相對穩定,組織機構健全,人員配備基本完整、經營信譽良好,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規範完整的財務賬目,專職的財務人員。

3)有專職該產品的銷售和技術支援人員,有直接有效的轉子變頻器銷售渠道及穩定的客戶基礎。

4)正式代理商至少完成了一個銷售業績。

代理商資格獲得的程式

1)有意成為代理商的組織,可向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提交<代理商資格申請表>。

2)市場部根據發展計劃,結合申請單位的實際情況,將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單位的資格審查。

3)市場部對<代理商資格申請表>簽署相關意見,報主管總經理批准後給予申請組織書面答覆意見。

4)代理商資格獲得批准後,市場部和代理商簽署<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進入代理商資格考察期,考察期一般控制在6個月內。考察期代理商享受上述簽署的銷售代理協議書規定的待遇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在約定的考察期間,考察期代理商至少需完成一個銷售業績方可完成考察。

5)實現了銷售業績的考察期代理商即可結束考察期。此時市場部應向主管總經理提出結束代理商考察的申請,主管總經理簽署並向代理商頒發<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商許可證書>,該組織開始正式享受代理商的一切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第七條:代理商資格的取消。

第一款:代理商資格取消的條件

1)代理商自願要求取消代理資格。

2)代理商喪失從事我公司裝置或服務銷售的資格。

3)代理商在代理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違反有關協議。

4)代理商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

5)未經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擅自將代理資格轉移給第三方。

6)代理商銷售業績達不到基本要求的。

第二款:代理商資格取消程式

1)代理商自願申請取消代理資格的',由代理商填寫<代理商取消申請表>或提出其它形式的書面材料,向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取消代理資格。經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核准並報主管總經理批准後,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2)獲悉代理商喪失從事相關裝置或服務銷售的資格後,代理商資格自動取消。經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核准後並報送主管總經理,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3)滿足第一款第3、4、5、6而被取消代理資格的,由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書面通知代理商。經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核准並報主管總經理批准後,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第八條:代理商的權利。

代理商享有<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所約定的所有的權利。這些權利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1)按照相關約定行使市場開發的權利。

2)代理商在針對其代理的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的產品進行的廣告、宣傳、培訓等活動中可以使用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及相關產品的標誌。

3)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對代理商提供包括主要業務人員免費培訓、專業指導、技術方案編寫等多種形式的人力資源、技術支援等可持續發展服務。

4)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應對代理商市場開發提供必要的支援。

第九條:代理商的義務

代理商應承擔<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中所約定的所有義務。這些義務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1)遵紀守法,並嚴格遵守相關的代理合同、協議和約定等。

2)根據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制定市場開放計劃。

3)對於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的價格策略和商務資訊進行保密。

4)定期及時將市場拓展、客戶交流等資訊向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反饋,並配合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做好市場調查、廣告宣傳等工作。

5)代理商直接和客戶簽訂合同的,代理商應將該合同的一份影印件交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備案。

第十條:代理商享受的權利超過代理協議書所約定的範圍時,需經主管總經理批准。

第十一條:代理商利益協調

1)代理商應定期向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通報其市場活動資訊。

2)在銷售時,如代理商和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代理商遭遇相同客戶的情況,本著“先入為主”的原則來避免競爭,即:根據資訊交流紀錄,由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確定最先與該客戶接觸的一方代理商進行下一步的市場活動。如該代理商未能在12個月內完成銷售,則其他銷售組織有權跟進該客戶。

第十二條:銷售管理人員應注意蒐集整理代理銷售的有關記錄和文件並及時存檔。所有的合同、重要協議等檔案公司應保留兩份,分別在資料室和市場部存檔,其它有關的記錄和文件在市場部存檔。

第十三條:特別地,代理商和客戶簽訂的銷售合同的影印件,公司應保留兩份分別在市場部和資料室存檔。

5、其它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總經理辦公會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2

第一條、制度的主旨

為加強對全國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範各地區代理商行為,確保深圳市鑫鵬安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的系列產品在全國區域的順利銷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認真貫徹,嚴格遵守。

第二條、代理區域

各級代理商業務範圍只限合約內的代理區域,在其周邊未有其他代理商之前、可跨地區開展業務,如周邊地區設有代理商後需即行停止。

第三條、成為代理商的條件

申請成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應符合如下條件:

1、必須是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或個人。

2、在當地有良好的社會關係。

3、熟悉安防監控市場和相關產品。

4、具有一定流動資金,有支付首批進貨款的能力。

5、熟悉電腦和網際網路技術,能為客戶進行現場使用演示。

6、具有制定市場拓展計劃並實施計劃的能力,能配合公司開展市場推廣活動。

7、具有敬業精神和良好的服務意識,在客戶要求的情況下,代理商要為本地的客戶提供相應的服務和支援。

第四條、申請代理的步驟

1、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申請,必須是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3、本公司對代理申請人進行稽核。通過稽核的代理申請人,凡以企事業單位名義申請需向本公司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機構程式碼證副本(影印件),法人代表證明(身份證影印件)等資質檔案;個人申請代理提供有效證件(身份證影印件)供公司備案。

4、申請人填寫相關代理資料,簽訂代理合同。

5、打款進貨。

6、款到發貨。代理授權書,隨首批貨一起發給代理商,並在官方網站對外公佈代理商代理資訊。

第五條、代理產品及服務

代理商所經營的產品及服務必須是由本公司所提供給代理商的相關產品及服務,具體內容以本公司與代理商所簽署的代理協議規定為準。

第六條、首次進貨說明

代理商的首次進貨款不予退還。(投資有風險,請根據自身條件慎重考慮。)

第七條、經銷處、經銷商的設定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銷售區域內任意發展經銷商,設立經銷處及經銷點、代辦處等,但需向本公司提供詳細資料(包括營業執照或身份證件)進行備案。

第八條、產品銷售價格

代理商銷售本公司產品,可根據當地市場情況和客戶情況制訂銷售價格和銷售策略。

第九條、代理政策

1、訂貨與供貨:遵循先訂貨,後發貨的原則向代理商供貨。

2、結算方式:款到發貨。

3、運輸:若客戶未指定物流公司,一概走公司長期合作物流企業。

4、宣傳資料:依據訂購產品的數量,隨貨提供相應的宣傳品及產品資料。

5、資訊反饋:代理商要及時向本公司彙報當地銷售情況及市場預測,以便於本公司調整產品結構。

6、政策變化:在代理銷售期間,由於本公司在產品及市場政策等方面發生變化,將提前通知代理商並與代理商協商解決由於政策變化而產生的問題。

第十條、代理商的義務及禁止事項

1、代理商在代理期間需盡職推廣本公司產品。

2、代理商負責代理區域的產品代理和使用者發展,不準跨區域銷售。

3、代理商發展的經銷商由各代理商自行負責管理,代理商有義務將發展的經銷商、經銷處等的名單彙總到公司。

4、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權和智慧財產權,不得拷貝、複製、洩露本產品給使用者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開發或協助第三方開發與本產品類似的產品,否則本公司保留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權利。

5、代理商在合作中所獲知的本公司的商業資料與客戶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洩露給第三方得知。

6、代理商應努力提高服務水平,不得損害本公司的形象和聲譽,不得用欺騙或非法的方法來銷售產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譽受到損害,本公司保留依據相關法律進行名譽賠償的權利。

第十一條、代理商培訓

1、本公司將為代理商提供培訓支援,以使代理商能充分了解公司產品,並能向客戶提供必要技術支援與使用者服務。

2、在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核准成為本公司的代理商後,可在網站代理產品區查閱最新的產品動態資訊以及相關技術資料。同時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聯絡公司,提出相應的問題,問題將及時得到本公司的及時解決。

3、代理商也可以到本公司總部來接受現場培訓指導,費用自理。

4、本公司將通過網站和郵件向代理商傳送產品最新資料,最新價格,同時將在網站上公佈各地代理商名錄。

第十二條、宣傳推廣

本公司為代理商提供市場宣傳上的(人員及技術)支援,並提供完整的產品資料與市場宣傳資料,提供長期的知識培訓與銷售培訓支援。

第十三條、停止服務

協議期間代理商如有違約情況發生,本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代理協議。

代理商管理制度3

第一條 總則

(1)代理期限一般為三年,代理商協議實行一年一簽制,各地原則上只設一名省級代理商。

(2)本制度規定公司特許代理商(以下稱代理商)許可權、運作及業務處理等相關事項,旨在使公司與各代理商之間保持良好合作關係,促進雙方共贏發展。

(3)代理商經公司授權並自代理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應嚴格依照協議的規定和公司市場部門的要求,在獨立經營的原則下,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銷售、宣傳促銷、售後服務、外部環境協調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4)代理商應遵循公司的規定,不得做出損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為。

(5)各代理商應積極收集本行業資訊,尤其是公司產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場銷售情況,及時反饋市場資訊,以利於公司對企業及產品形象做宣傳,進一步加強銷售網路的建設和管理。

(6)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區域內,應積極辦理產品入市手續,妥善處理與客戶的關係,並做好建檔工作,同時積極做好售前、售中、售後工作。

第二條 代理要求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能提供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組織程式碼證等相關檔案影印件,經審查合格簽訂代理協議後即成為公司合法代理商。

(2)應具備良好的經營規模、辦公條件、裝置及人員,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良好的資信能力和商業信譽。

(3)各代理商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在所轄管區域內進行業務運作及處理。

(4)願意專心經營公司產品,並對產品、市場充滿信心。

(5)能夠誠實經營並接受公司的經營指導,保持與公司戰略決策的一致性。

(6)全面贊同公司各項制度,並能積極參加公司為各代理商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7)必須具有一定的銷售網路,有能力在短期內將產品市場拓展開。

第三條 提交資料

(1)企業法人的簡歷。

(2)企業經營業績。

(3)企業經營隊伍主要骨幹人員簡歷及人數。

(4)本地批發、零售網路情況。

(5)產品區域市場推廣計劃。

(6)接到貨物後能在20天內達到鋪貨率35%的能力。

第四條 代理程式

(1)代理商評估表打分通過

(2)填寫代理商註冊申請登記表

(3)代理政策的確認及代理級別的談判

(4)代理協議簽訂

(5)業務執行

第五條 代理商權利和義務

各經營者在成為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後,可享有如下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1)區域獨家代理公司產品。 (2)使用公司商標進行經營活動。(3)使用公司商譽開展廣告宣傳、市場推廣活動。 (4)維護公司及其產品在代理區域內的良好形象。 (5)接受公司經營計劃的指導。(6)配備必備的銷售人員並負責對上述人員定期進行業務培訓。 (7)全面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拓展等業務運作及處理工作。

第六條 日常工作。

(1)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公司提出書面訂貨計劃,以保證產品的及時供應。

(2)代理商每月初須做出書面的市場拓展計劃並報公司市場部備案,以便獲得必要的協助和支援。

(3)每月25日前向公司提交當月的工作報告(市場總結)。

(4)以每半年一次將代理區域內網路狀況及銷售狀況做出說明並提交公司市場部。 (5)每年12月30日前做出所代理區域市場的預測報告(包括對競爭對手的分析、未來市場預測、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援程度等)、年度銷售目標、工作計劃及對公司的工作建議書。

(6)代理商須按公司制訂的銷售任務進行月、季度或年度銷售,以確保產品在該區域的市場銷售量和市場佔有率達到預期目標。

(7)季報。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之前,將上季度銷售報表報至公司市場部;各代理商以季度為單位做季度總結,反映市場開拓及經營中的各項問題。

(8)年報。以年為單位進行總結,採取年終代理商大會的形式進行,其結果作為年終考核代理商資格使用。

第七條 價格、串貨

(1)按統一的價格向代理商供貨。

(2)代理商須參照規定的價格進行銷售,不得私自降價或抬高價格銷售,不得隨意調價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區域內,產品零售價格變動不得超過建議零售價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協議約定區域內開展代理產品各種合法銷售活動,嚴禁未經書面認可在其他區域內從事各種形式的銷售活動。

(5)嚴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進行倒貨、串貨銷售,及一切變相擾亂市場銷售的行為。

(6)如串貨與被串貨雙方協商解決串貨行為,不提出異議,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惡意串貨行為,公司視其情節輕重,有權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資格。

第八條 保密

(1)公司實行“同業禁止”的原則,未經同意,代理商不得多頭代理銷售與公司相類似的產品,更不得將有關銷售代理的任何內容洩露給任何第三方,嚴守雙方交易過程獲悉的所有商業祕密。

(2)無論代理協議終止與否,代理商均不得洩露本公司的任何商業祕密,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 銷售管理

(1)本公司負責建立與代理商之間的溝通與聯絡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傳資料、資訊、政策以及推廣方案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援。

(2)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銷售代理協議書指定的區域內的代理銷售權,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將保留在該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權利。

①年終彙總清算時,代理商未能完成雙方約定的銷售責任總額。 ②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試用時。③代理商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市場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④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發生時。⑤遇有重要客戶投訴,經確認屬代理商操作不當。 ⑥其他嚴重損害本公司形象與產品形象的.行為發生時。

(3)代理商須保證完成約定的銷售目標額。在約定時間段內,代理商未能達到約定目標且差距較大時,公司有權無條件取消其代理資格,終止其代理協議。

(4)代理商需於每季度末通報銷售量並提交下季度銷售計劃書,每月提供銷售、庫存統計表,並於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銷售計劃目標書。

(5)對於沒有設立代理商的地區,其他代理商應與本公司取得溝通,得到書面許可後,方可向該區域供貨並有義務維護當地價格情況,當該地區設有代理商後,應停止向該地區供貨或通過相應渠道轉給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須按代理協議的規定努力完成業務目標,在完成市場目標的同時,認真蒐集市場資訊。公司會將市場資訊蒐集反饋情況作為代理商考核的一個指標,市場資訊的質量將影響雙方的持續合作。

①達到年度銷售目標,且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按要求反饋市場資訊,雙方可續簽下一年度的合作。

②達到年度業務目標,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但市場資訊反饋工作一般,將重新評估合作資格。

③未達到年度業務目標、違反本管理辦法或不反饋市場資訊的代理商,將考慮取消代理資格。

(7)代理商應積極宣傳本公司企業形象,及時向客戶介紹產品及新推出的其他產品。把本公司及系列產品迅速推向市場。

(8)各代理商對下級網路應及時鋪貨、補貨、調貨,加強溝通,維護銷售網路。 (9)市場運作過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場投訴時,應及時做好記錄,並報公司相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十條 交易與結算

(1)代理保證金。各級代理商均需按規定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證金,並在代理協議簽訂時交至本公司。此保證金是代理商的資信保證,不用作貨款結算。代理關係終止時,將代理保證金退還原代理商。

(2)交貨。公司會依據代理商提出的書面訂貨申請或與簽訂的供貨協議進行供貨,由公司負責辦理好發貨及運輸相關事宜。

(3)價格。代理商對外銷售需嚴格執行統一的銷售價格。

(4)貨款。貨款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貨款的繳付以財務部收到為期限。財務部書面通知市場部,市場部才能發貨。

(5)退貨。如貨物確因本公司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或貨物發運型號、品種不符,公司負責退貨或調換。

第十一條 考評與輔導

(1)將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對各代理商經營狀況進行考評,考評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①業績情況:聽取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的業績報告和業績展望。 ②產品售後服務及客戶投訴情況。 ③網路覆蓋、促銷宣傳、庫存管理。 ④本地區競爭對手動態分析。 ⑤制訂政策的執行結果。⑥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代理商資格的考評,合格者連任,不合格者撤銷。

(2)對代理商的輔導辦法。

①制訂代理商管理制度。

②有償代培代理商的業務員。

③定期(每年兩次)提供無償經營管理培訓。

④提供產品系列宣傳品等資料。

⑤提供各項管理制度、市場運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援。

⑥針對業績較差地區的代理商,可做“專項研究”,找出病因,對症下藥。

⑦協助各代理商擬定針對區域市場的促銷方案,以及協助舉辦產品推廣、訂貨會等。

⑧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戶的諮詢,解答各類經營、管理問題。

⑨各級主管定期視察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經營情況。

第十二條 違規處罰

(1)各代理商在經營過程中,採取不合作態度或者有損害產品信譽行為時,視情節輕重,將對其提出書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資格。

(2)未按有關規定和本制度開展工作的,但暫時尚未造成損失的,將提出書面警告並限期整改。

(3)連續兩年達不到規定銷售責任額時,代理資格自動取消。

(4)未經同意,代理銷售產品相類似產品的,公司將提出書面警告並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

(5)不遵守指定的銷售區域,以非指定價格在其他銷售區域銷售產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造成與其他銷售代理糾紛時,將視其情節輕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取消其代理資格,情節嚴重者將移交人民法院裁決。

(6)違反保密義務,導致公司一般損失的,將合理評估損失額度,公司對其進行50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一般損失是指損害公司商譽,但不足以影響公司在該區域的形象及產品形象的;或者經濟利益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將本協議的內容透露給第三方;或者違反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機密級以下的相關資訊及商業資訊的)。

(7)違反保密義務,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公司將對其處以5000~2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並交由人民法院裁決。(重大損失是指利益損失高於上述“一般損失”或者程度深於“一般損失”的損失)。

(8)代理商須自覺接受本制度約束。若代理商違反本制度的規定或未完成銷售責任額,公司有權暫停供貨,直到終止代理關係。

(9)代理商如嚴重違反相關規章制度或特許代理協議,公司可隨時解除雙方約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約。

第十三條 附則

(1)本制度作為代理協議的附件,與代理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公司將本著“誠信為本、長期服務”的宗旨和“公平合理、優勝劣汰”的原則對代理商進行合理佈局和調整,以實現互利互惠、共同快速發展的目的。

(3)因其他原因需終止代理關係,需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公司確定後,退還代理保證金。

(4)代理商之間發生業務競爭和衝突,將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相關制度予以調解、處理。

(5)如公司與各代理商之間出現協議上的糾紛,由公司所在地法院裁決。

(6)本制度的制訂、修改與廢止皆經由公司集體討論決定,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

(7)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