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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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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已經頒佈實施,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全文,歡迎大家閱讀!

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北京市市級專案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用於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來源為市級財政撥款,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扶持經費(以下簡稱“專案扶持經費”)、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以下簡稱“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非物質文化遺產認定獎勵三部分構成。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根據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市級財力情況核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統一管理、合理安排、專款專用、公開透明、加強監督、講求績效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和文化等相關部門的檢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補貼範圍

第四條 專案扶持經費用於北京市級非遺代表性專案,採取補助、獎勵、貸款貼息三種方式支援積極開展非遺保護工作並取得明顯成效的單位。

補助主要針對亟需開展、難以有效市場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的定向補助,每項金額不超過20萬元。

獎勵主要針對市級非遺代表性專案保護工作成效明顯的單位的以獎代補方式資金支援,每項金額不超過80萬元。

貸款貼息是對市級非遺代表性專案單位為開展專案保護傳承相關工作,申請銀行信貸資金後發生的利息進行補貼。貸款銀行應在北京市註冊,貸款貼息方式為先付後貼,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貼息比例原則上為貸款貼息期限內專案貸款利息總額的50%至100%。

對通過其他渠道已獲得過政府資金支援的專案,不再予以重複支援。

第五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專案保護工作主要包括:

(一)調查研究、記錄、儲存及出版

採取文字、圖片、音像、多媒體等方式,真實、完整地記錄代表性傳承人口述史、傳統技藝流程、代表劇(節)目、儀式規程等全面資訊,如資源調查、採集記錄、檔案儲存、數字化加工處理、資料庫建立、成果出版等。

(二)傳承活動

設立展示館、購置傳承裝置、舉辦培訓、師帶徒、職業教育、班社劇團傳承、復排劇目、仿複製歷代作品、編寫教材、租賃傳承場所等。

(三)非遺展演展示活動

舉辦非遺展演展示活動;學校教育、學生課外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參加國際、港澳臺文化交流活動等。

(四)媒體宣傳推廣

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數字移動等媒體宣傳非遺,普及非遺知識。

(五)合理利用

開發非遺衍生品、設計製作體現時代氣息的新作品、創編新劇目等。以鼓勵和支援專案保護單位發揮非遺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六條 專案補助及獎勵申報單位需具備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具有專門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人員;具有科學的工作計劃和合理的資金需求。

貸款貼息申報單位除符合上款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能夠按期償還貸款本息,不存在還款風險;貸款資金用途不做調整;專案貸款期限不做延長。同時需提供銀行貸款合同、貸款承諾書、付息憑證等影印件。

第七條 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用於補助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按每人每年2萬元予以補助。

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其當年的補助經費仍將全額發放,並由其遺產繼承人領取,次年停發;取消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其當年的補助經費仍將全額發放,次年停發。

第八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認定獎勵,是指對被認定為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的單位、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培訓基地的單位、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優秀實踐名冊專案的單位予以獎勵。

非遺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主要是對在開展非遺生產性保護活動中起到示範引領作用的單位予以獎勵,一次性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如受獎單位成效特別突出,經專家論證後可酌情增加獎勵金額。

非遺培訓基地主要是對在開展“非遺進校園”活動中取得明顯成效的大、中、國小及在培訓非遺傳承人才,提升其文化藝術素養、綜合能力,提升在校學生對傳統文化的認知和傳統藝術的運用等方面成果突出的高校及研究機構予以獎勵,一次性獎勵不超過30萬元。

非遺優秀實踐名冊專案主要是對實踐非遺保護傳承的`優秀計劃、專案或活動予以獎勵,一次性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與管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審批堅持客觀公正、擇優選擇、無償資助、不重複支援的原則。

第十條 專案扶持經費需由申報單位向所在區(縣)文化委員會提出資金申請。區(縣)文化委員會組織專家對專案申報材料真實性、工作完成情況等進行評審,每年5月1日前將申報材料報市文化局,由市文化局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將在市文化局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認定獎勵需由申報單位向所在區(縣)文化委員會提出申請,區(縣)文化委員會每年推薦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不超過1個、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培訓基地不超過1個、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優秀實踐名冊專案不超過1個。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專家可直接推薦申報單位。每年5月1日前將推薦意見及申報材料報市文化局,由市文化局組織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將在市文化局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市文化局依據當年專項資金評審結果,提出資金補助建議方案報市財政局。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核定後,根據專案支出預算管理規定,在下一年度部門預算中予以批覆,並依據資金補助方案確定金額將專案扶持經費及認定獎勵直接撥付至區(縣)財政,由區(縣)財政撥付至非遺專案單位及受獎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由市財政局撥付至市文化局。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預算一經批准,須嚴格執行。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專案單位需向市文化局、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調整。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市文化局定期對專案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並負責組織實施專案績效考評工作。

第十六條 市文化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組織相關力量對接受補助單位及個人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凡申請專項資金事項,均需提供該項工作的過程性、成果性材料及相關票據,由市文化局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 受獎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專案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對資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並應自覺遵守國家財經紀律,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 對提供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或有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專案單位,市財政局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停止撥款、收回經費的處理,對其中的違法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文化局2010年6月11日印發的《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京財文〔2010〕10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