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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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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風險管理制度(通用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風險管理制度(通用5篇)

風險管理制度1

(1)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標準在期貨合約中規定。

期貨合約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①出現連續同方向漲跌停板;

②遇國家法定長假;

③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增大;

④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調整期貨合④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的,交易所應在當日結算時對該合約的所有持倉按新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進行結算。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2)價格限制制度

價格限制制度分為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期貨合約的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貨合約的熔斷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6%,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10%,最後交易日不設價格限制。

每日開盤後,股指期貨合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且持續一分鐘,該合約啟動熔斷機制。

①啟動熔斷機制後的連續十分鐘內,該合約買賣申報在熔斷價格區間內繼續撮合成交。十分鐘後,熔斷機制終止,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②熔斷機制啟動後不足十分鐘,市場暫停交易的,熔斷機制終止,重啟交易後,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③收市前三十分鐘內,不啟動熔斷機制。熔斷機制已經啟動的,繼續執行至熔斷期結束。

④每日只啟動一次熔斷機制。

(3)限倉制度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額。

同一投資者在不同會員處開倉交易,其在某一合約的持倉合計,不得超出一個投資者的持倉限額。

會員和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合約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投資者單個合約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持倉限額為2000手。

②某一合約總持倉量(單邊)超過10萬手的,結算會員該合約持倉總量(單邊)不得超過該合約總持倉量的25%。

③獲准套期保值額度的會員或投資者持倉,不受此限。

會員和投資者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4)大戶報告制度

投資者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通過受託會員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投資者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的,應於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有權要求投資者補充報告。

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提供下列材料

①《投資者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投資者名稱和交易編碼、合約程式碼、持倉量、交易保證金、可動用資金;

②資金來源說明;

③法人投資者的實際控制人資料;

④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⑤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管理制度《期貨風險管理制度》。

(5)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是指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對會員、投資者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會員、投資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

①會員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②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準,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平倉的;

③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④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⑤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強行平倉先由會員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一律為開市後第一節。規定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強行平倉的執行程式 :

①通知。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結算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隨當日結算資料傳送,有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交易所繫統獲得。

②執行及確認。 1、開市後,有關會員應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2、結算會員超過規定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餘部分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3、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傳送,有關資訊可以通過交易所繫統獲得。

(6)強制減倉制度

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淨持倉盈利投資者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投資者雙向持倉的,其淨持倉部分的平倉報單參與強制減倉計算,其餘平倉報單與其反向持倉自動對衝平倉。

(7)結算擔保金制度

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交易所的規定繳存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

結算擔保金分為基礎擔保金和變動擔保金。基礎擔保金是指結算會員參與交易所結算交割業務必須繳納的最低擔保金數額。變動擔保金是指隨著結算會員業務量的變化而調整的擔保金。

(8)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釋出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投資者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投資者報告情況:

①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②會員或投資者交易異常;

③會員或投資者持倉異常;

④會員資金異常;

⑤會員或投資者涉嫌違規、違約;

⑥交易所接到投訴涉及到會員或投資者;

⑦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⑧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風險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規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資料及相關資訊,並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

第三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本著及時性、代表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的原則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四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加強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的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路。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各市(地)、縣(區),並逐步延伸到農村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第二章 監測計劃的制定

第五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與修訂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建議的內容應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稱、相關食品類別及檢測方法、經費預算等。

第六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於每年6月底前報送衛生部。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於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並印發下年度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在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時,應徵求行業協會、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第七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遵循優先選擇原則,兼顧常規監測範圍和年度重點,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監測的內容:

(一)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汙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二)易於對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響的;

(三)流通範圍廣、消費量大的;

(四)以往在國內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五)已在國外導致健康危害並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記憶體在的。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包括食品、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第八條 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同時應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指南,供相關技術機構參照執行。

第九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監測的內容、任務分工、工作要求、組織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內容。

第十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統一的檢測方法。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採用的評判依據應經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認。

第十一條 衛生部根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資訊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資訊,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進行調整。

第三章 監測計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 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由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具備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按照規範進行檢驗的能力,原則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非常規的風險監測專案除外)。

第十三條 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監測計劃規定的監測任務,按時向衛生部等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報送監測資料和分析結果,保證監測資料真實、準確、客觀。

第十四條 衛生部指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對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獲得的資料進行收集和彙總分析,向衛生部提交資料彙總分析報告。衛生部應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資料和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

第十五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及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質量控制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特徵、主要生產和消費食物種類、預期的保護水平以及經費支援能力等,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方案調整情況報衛生部備案,並向衛生部報送監測資料和分析結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風險監測資料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食源性疾病監測:指通過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對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報告、調查和檢測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發病資訊。

食品汙染:指根據國際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規則,在食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過程中因非故意原因進入食品的外來汙染物,一般包括金屬汙染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超範圍或超劑量使用的食品新增劑、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蟲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除了食品汙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徑進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違法新增的非食用物質以及被作為食品新增劑使用的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風險管理制度3

1 目的

確保不符合產品要求的產品得到識別和控制,以防止非預期的使用或交付。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原料、輔料(含包裝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出廠產品所發生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3程式

3.1 在超出關鍵限值條件下生產的產品由關鍵控制點監視人員直接識別潛在不安全產品,對其進行標識和隔離。

3.2 不符合操作前提方案條件下生產的產品,現場生產人員先行將其標識和隔離。通知質檢人員評價不符合的原因和對由此對食品安全造成的後果,滿足如下情況的取消標識和隔離,否則應更改標識為潛在不安全產品。

a)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規定的可接受水平;

b)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在產品進入食品鏈前將降至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c)儘管不符合,但產品仍能滿足相關食品安全危害規定的可接受水平。

3.3 對潛在不安全產品由質檢員從如下方面獲得證據可作為安全產品放行,否則應作為不合格產品處理:

a)除監視系統外的其他證據證實控制措施有效;

b)證據顯示,特定產品的控制措施的整體作用達到預期效果(即達到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c)充分抽樣、分析和(或)充分的驗證結果證實受影響的批次產品符合被懷疑失控的食品安全危害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3.4當認定為不安全產品時

a)出現的批量不合格品或異常不合格產品,由質檢員填寫《不合格品評審記錄》,上報總經理,處置方案經總經理批准後,由生產部實施;處置方案有報廢、移作他用、返工、讓步放行等;返工產品應重新進行檢驗;讓步放行產品應詳細記錄,並應單獨存放和標識;

b)當發現個別不合格品,由生產部確認後作出處置,處置方案有:報廢、移作他用、返工,並應在相應的檢驗記錄上作詳細記錄;返工產品應重新進行檢驗。

c)報廢產品需放置到報廢區,按規定作好標識,由生產部負責具體實施。

風險管理制度4

第一條、

為加強醫學裝備臨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醫學裝備臨床使用風險,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衛生部2010年頒佈的《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規範(試行)》的規定和要求,由醫院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員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為確保進入臨床使用的醫學裝備合法、安全、有效,對首次進入我院使用的醫學裝備嚴格按照《醫用耗材新產品購置使用准入制度》及《醫學裝備購置管理制度》中的要求准入,對器械的採購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採購規範、入口統一、渠道合法、手續齊全,將醫學裝備採購情況及時做好對內公開,對在用大型及生命急救支援類裝置每年要進行評價論證,對醫用耗材使用中發生的不良事件進行監測提出意見及時更新。

第三條、

對裝置及耗材依據《醫學裝備驗收與領用管理制度》、《醫學裝備維修保養管理制度》、《醫學裝備報廢管理制度》、《醫用耗材入庫驗收制度》、《醫用耗材發放領用制度》、《植入性醫用材料專項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專項管理制度》的要求,作好安裝驗收、出入庫、維護保養及報廢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對醫學裝備採購、評價、驗收等過程中形成的報告、合同、評價記錄等檔案進行建檔和妥善儲存,儲存期限為醫學裝備使用壽命週期結束後5年以上。

第五條、

對從事醫學裝備相關工作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學歷、技術職稱或者經過相關技術培訓,並獲得國家認可的執業技術水平資格。

第六條、

對醫學裝備臨床使用技術人員和從事醫學裝備保障的醫學工程技術人員建立培訓、考核制度。組織開展新進裝置使用前規範化培訓,開展醫療器械臨床使用過程中的質量控制、操作規程等相關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定期檢查評價。

第七條、

臨床使用科室對醫學裝備應當嚴格遵照產品使用說明書、技術規範、規程操作。對產品禁忌症及注意事項應當嚴格遵守,需向患者說明的事項應當如實告知,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患者。

第八條、

醫學裝備出現故障時使用科室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醫療裝置管理科按規定進行檢修。經檢修達不到臨床使用安全標準的醫學裝備不得再用於臨床。

第九條、

發生醫學裝備臨床使用不良反應及安全事件時臨床科室應及時處理並上報裝置科和藥劑科,再由藥劑科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十條、

嚴格執行《醫院感染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專項管理制度》、《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耗材相關資質進行稽核。一次性使用耗材按相關法律規定不得重複使用。按規定可以重複使用的應當嚴格按照要求清洗、消毒或者滅菌並進行效果監測。醫護人員在使用各類醫用耗材時應當認真核對其規格、型號、消毒日期、有效日期等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嚴禁使用並及時上報藥劑科。

第十一條、

臨床使用的植入與介入類醫學裝備名稱、關鍵性技術引數及唯一性標識資訊應當記錄到病歷中。

第十二條、

制定醫學裝備安裝、驗收、使用的相關制度。

第十三條、

對在用裝置類醫學裝備的預防性維護、檢測與校準、臨床應用效果等資訊進行分析與風險評估以保證在用裝置類醫學裝備處於完好與待用狀態,保障所獲臨床資訊的質量。

第十四條、

在大型醫學裝備使用科室的明顯位置公示有關醫用裝置的主要資訊,包括醫學裝備名稱、註冊證號、規格、生產廠商、啟用日期和裝置管理人員等內容。

第十五條、

遵照醫學裝備技術指南和有關國家標準與規程由相關科室定期對大型醫學裝備使用環境進行測試、評估和維護。

第十六條、

對於生命支援裝置和重要的相關裝置制訂相應應急備用方案。

第十七條、

醫學裝備保障技術服務全過程及其結果均應當如實記錄並存檔。

風險管理制度5

一、目的:

識別、評價影響職業安全健康的危險源,確定、更新〈〈重大危險源清單》,為公司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制定和危險源的控制提供依據。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在各項管理、生產和服務過程中危險源的識別、評價、確定和更新。

三、術語

1、事故: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其它損失的意外情況。

2、事件:造成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

3、危險源(危害):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4、相關方:關注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狀況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5、風險: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與後果的組合。

6、風險評價:評估風險大小及確定風險是否可允許的全過程。

7、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風險的狀態。

8、可容許的風險:組織根據法律義務和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已降至組織可接受程度的風險。

四、評價時機:

1、總經理承諾常規活動每年一次(一般不超過12個月)。

2、非常規活動開始之前,遇有下列情況應在開始之前:

新建、改建、擴建專案;

技術改進專案;

生產設施的變更專案。

五、評價依據:

1、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2、有關行業的規範,技術標準。

3、公司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4、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

5、合同規定。

六、職責

1、各部門負責人組織本部門進行危險源的識別、評價、確定和更新,並將結果填入〈〈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評價表》,書面報送安全環保科。

2、安全環保科負責對全公司的危險源作進一步辯識、彙總、登記及評價。

3、綜合辦公室、安全環保科負責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熟悉工藝、裝置、電器儀表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風險評價。

4、安全環保科負責確認重大危險源清單。

七、評價程式:

xxx

八、評價方法:

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選擇:安全檢查表分析(SCD對裝置設施(安全生產條件)、工作危害分析表(JHA)對作業活動、預危險性分析(PHA對系統危險性、HAZO就對危險性工藝等進行風險評價。

九、風險評價

1、風險評價的組織,公司設立風險評價組織;

組長:總經理

副組長: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

成員:安全環保部、裝置管理部、生產管理部、技術中心、工會有關人員。

2、重大危險源風險評價

(1)頻次、時機

A、安全環保部對公司級五個重大危險源(包括上報鹽城市安全域性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等),每季度評價一次,分別在每季度上旬找出其危險因素,確定其危險等級,注意其變化趨向,寫出安全評價報告,報到鹽城市安監局,制定安全措施,使其風險降低。

B、對其他危險部位每年進行兩次風險評價,分別在第二、四季度每月上旬關注其他危險部位危險動態,特別是隨氣溫變化趨勢,寫出報告報到安全環保部備案。

C、班組級危險點,每年進行一次風險評價,時間定在大中修後的10天內,針對情況變化,確定其危險程度,特別注意工藝裝置變動後的人員培訓教育。

D、隨時進行風險評價,生產執行中突然出現問題或經過短暫超溫、超壓執行,受到外界因素影響後或重大變更時,發生各類事故時或按照實際要求接受同行業事故教訓時,由公司安全環保部組織一次風險評價。

(2)重大危險源風險評價

A、依據已確定的風險評價方法、評價準則,定期進行風險評價。風險評價應從影響人、財產和環境等三個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分析,評價內容應全面。

B、根據風險評價,正確劃分風險等級,記錄重大風險,形成〈〈重大風險清單》。

控制措施

A、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及經營執行情況等,確定優先控制的順序,逐項採取控制措施,並形成控制措施清單。

B、控制措施應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個體防護措施。

C、安全部門應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8)的標準確定企業的重大危險源。

D、安全部門應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並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

E、安全部門應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採取的應急措施;

F、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應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G、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新建企業與周邊的防護距離應滿足國家標準或有關規定。老企業與周邊的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並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

風險控制

A、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落實所選定的風險控制措施。

B、對確定為重大隱患的專案,應建立檔案。

C、評價結果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培訓。

3、非重大危險源的評價頻次、時機。

A、按照公司生產裝置和生產管理分工,按廠房所在的位置,內部各種裝置裝置及工藝性質,所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人數狀況、活動頻次等,作業流程各階段、各步驟、分析每一個生產經營活動,每個時段存在什麼危害,一旦出問題,首先會受到傷害的人員及人數,傷害程度可能性大小進行全面分析形成檔案,提出措施,一方面單位以一定形式進行公佈、學習、考核,另一方面車間備案。

B、非重大危險源評價由車間安全第一責任人任組長,由安全員、技術員和個別班組長為成員,進行經常性危害辨識,辨識結束寫出報告,經生產處、裝置處、安全處審閱批准後實施。

C、各車間按其各白的工作性質以崗位、工段或工種為主,每年進行一次評價。當遇有重大變更時,應隨時進行。

4、風險評價結束

編制風險評價報告,除本單位留存外,還應報送上一級管理部門備案十、風險資訊更新。

A、對常規活動每年應定期進行風險評價和評審,非常規活動應在實施前進行風險評價,要求識別出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風險和隱患。

B、每年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控制結果。

C、當發生事故或變更時,應及時進行風險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