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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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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風險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風險管理制度

風險管理制度1

(1)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標準在期貨合約中規定。

期貨合約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①出現連續同方向漲跌停板;

②遇國家法定長假;

③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增大;

④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⑤調整期貨合

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的,交易所應在當日結算時對該合約的所有持倉按新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進行結算。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2)價格限制制度

價格限制制度分為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期貨合約的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貨合約的熔斷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6%,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10%,最後交易日不設價格限制。

每日開盤後,股指期貨合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且持續一分鐘,該合約啟動熔斷機制。

①啟動熔斷機制後的連續十分鐘內,該合約買賣申報在熔斷價格區間內繼續撮合成交。十分鐘後,熔斷機制終止,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②熔斷機制啟動後不足十分鐘,市場暫停交易的,熔斷機制終止,重啟交易後,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③收市前三十分鐘內,不啟動熔斷機制。熔斷機制已經啟動的,繼續執行至熔斷期結束。

④每日只啟動一次熔斷機制。

(3)限倉制度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額。

同一投資者在不同會員處開倉交易,其在某一合約的持倉合計,不得超出一個投資者的持倉限額。

會員和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合約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投資者單個合約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持倉限額為2000手。

②某一合約總持倉量(單邊)超過10萬手的,結算會員該合約持倉總量(單邊)不得超過該合約總持倉量的25%。

③獲准套期保值額度的會員或投資者持倉,不受此限。

會員和投資者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4)大戶報告制度

投資者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通過受託會員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投資者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的,應於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有權要求投資者補充報告。

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提供下列材料

①《投資者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投資者名稱和交易編碼、合約程式碼、持倉量、交易保證金、可動用資金;

②資金來源說明;

③法人投資者的實際控制人資料;

④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⑤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是指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對會員、投資者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會員、投資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①會員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②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準,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平倉的;

③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④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⑤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強行平倉先由會員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一律為開市後第一節。規定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強行平倉的執行程式:

①通知。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結算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隨當日結算資料傳送,有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交易所繫統獲得。

②執行及確認。

1、開市後,有關會員應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

2、結算會員超過規定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餘部分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

3、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傳送,有關資訊可以通過交易所繫統獲得。

(6)強制減倉制度

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淨持倉盈利投資者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投資者雙向持倉的,其淨持倉部分的平倉報單參與強制減倉計算,其餘平倉報單與其反向持倉自動對衝平倉。

(7)結算擔保金制度

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交易所的規定繳存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

結算擔保金分為基礎擔保金和變動擔保金。基礎擔保金是指結算會員參與交易所結算交割業務必須繳納的最低擔保金數額。變動擔保金是指隨著結算會員業務量的變化而調整的擔保金。

(8)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釋出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投資者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投資者報告情況:

①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②會員或投資者交易異常;

③會員或投資者持倉異常;

④會員資金異常;

⑤會員或投資者涉嫌違規、違約;

⑥交易所接到投訴涉及到會員或投資者;

⑦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⑧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風險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規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資料及相關資訊,並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

第三條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本著及時性、代表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的原則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四條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加強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的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路。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各市(地)、縣(區),並逐步延伸到農村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第二章監測計劃的制定

第五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與修訂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建議的內容應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稱、相關食品類別及檢測方法、經費預算等。

第六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於每年6月底前報送衛生部。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於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並印發下年度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在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時,應徵求行業協會、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第七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遵循優先選擇原則,兼顧常規監測範圍和年度重點,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監測的內容:

(一)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汙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二)易於對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響的;

(三)流通範圍廣、消費量大的;

(四)以往在國內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五)已在國外導致健康危害並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記憶體在的。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包括食品、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第八條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同時應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指南,供相關技術機構參照執行。

第九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監測的內容、任務分工、工作要求、組織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內容。

第十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統一的檢測方法。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採用的評判依據應經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認。

第十一條衛生部根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資訊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資訊,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進行調整。

第三章監測計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由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具備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按照規範進行檢驗的能力,原則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非常規的風險監測專案除外)。

第十三條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監測計劃規定的監測任務,按時向衛生部等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報送監測資料和分析結果,保證監測資料真實、準確、客觀。

第十四條衛生部指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對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獲得的資料進行收集和彙總分析,向衛生部提交資料彙總分析報告。衛生部應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資料和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

第十五條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及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質量控制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特徵、主要生產和消費食物種類、預期的保護水平以及經費支援能力等,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方案調整情況報衛生部備案,並向衛生部報送監測資料和分析結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風險監測資料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食源性疾病監測:指通過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對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報告、調查和檢測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發病資訊。

食品汙染:指根據國際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規則,在食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過程中因非故意原因進入食品的外來汙染物,一般包括金屬汙染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超範圍或超劑量使用的食品新增劑、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蟲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除了食品汙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徑進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違法新增的非食用物質以及被作為食品新增劑使用的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