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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院醫用耗材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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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院醫用耗材管理制度範本

衛生院醫用耗材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管理,規範採購行為,保證醫用耗材的質量,根據《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集中採購管理的通知》(衛規財發〔20xx〕208號)等檔案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醫用耗材,是指應具有醫療器械註冊證或"消"字號的一次性醫療用品、醫用消耗品和試劑。

第三條、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的主體是各級醫療衛生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縣及縣以上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生產或經營配送企業,醫用耗材集中採購中介代理服務機構及其他經辦機構。

第五條、醫用耗材集中採購應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條、浙江省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工作由省、市衛生行政部門牽頭,糾風、價格、勞動保障、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參與。

第七條、成立浙江省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省協調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省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工作。省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協調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衛生廳,負責省協調小組日常事務和監督管理工作。省協調小組辦公室應根據工作需要,分設若干工作小組。

第八條、省協調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醫用耗材集中採購政策、制度和規範;

(二)審定和調整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目錄;

(三)協調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省協調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醫用耗材集中採購政策、制度和規範草案;

(二)擬定和提出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目錄草案;

(三)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的監督管理辦法,協調有關部門對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的監督管理;

(四)受理有關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的檢舉、投訴和控告;

(五)完成省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各設區的市應根據當地採購工作實際,成立市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

第十一條、省級和設區的市應成立醫用耗材集中採購辦公室(以下簡稱採購辦)。採購辦由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代表組成。採購辦的主任單位由醫療衛生機構民主推薦或協調小組指定產生。

第十二條、採購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醫用耗材集中採購政策、制度和規範草案;

(二)提出本級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目錄的建議和草案;

(三)收集、整理、分析和上報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的相關資訊;

(四)負責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

(五)完成省或設區的市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採購方式和目錄管理

第十三條、醫用耗材集中採購以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採購、集中限價採購,以及國家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省協調小組按照先易後難、分期分批、逐步完善的原則制定、調整和頒佈全省範圍的省級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目錄。各設區的市協調小組負責制定、調整和頒佈本行政區域除省級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目錄外的市級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目錄,並報省協調小組備案。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醫用耗材納入省級集中採購目錄:

(一)臨床應用普遍、採購批量和金額大、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醫用耗材;

(二)價格比較穩定、採購單價金額大且符合集中限價採購方式的醫用耗材;

(三)臨床應用技術風險高、採購單價金額大的醫用耗材;

(四)省協調小組確定的應實行集中採購的其他醫用耗材。

第十六條、未列入省級集中採購目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他醫用耗材納入市級或省級醫療衛生機構集中採購目錄:

(一)省級集中採購目錄外且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二款規定的醫用耗材;

(二)採購單價金額較大的醫用耗材;

(三)省協調小組認定的應由市級或省級醫療衛生機構集中採購的,或市協調小組確定的應實行集中採購的其他醫用耗材。

第十七條、對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醫用耗材,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另行採購。對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醫用耗材,醫療衛生機構可以自主選擇採購,也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實行聯合集中採購。醫療衛生機構因臨床科研特殊需要,須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類別但其產品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醫用耗材,由醫療衛生機構提出申請,經省或設區的市採購辦按程式稽核同意以後,在提出申請的醫療衛生機構內限時限量採購。

第十八條、非政府舉辦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向所在區域採購辦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可參加所在區域的醫用耗材集中採購。

第十九條、納入省級集中採購目錄的醫用耗材實行醫療衛生機構最高銷售價格政策。省協調小組綜合考慮本省醫療衛生機構歷史採購(中標)價格、銷售價格,周邊省(市)採購(中標)價格、銷售價格,以及產品等級類別、醫療衛生機構使用情況確定全省醫療衛生機構最高銷售價格,並向社會公佈。醫療衛生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在最高銷售價格內降低價格,讓利患者。其他醫用耗材仍按現行作價辦法作價銷售。

第四章、採購與資訊管理

第二十條、醫用耗材集中採購應通過相應的平臺實施。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平臺應符合省級有關部門制定的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利用第三方平臺的,應按照中介服務代理機構遴選辦法的有關規定產生。中介服務代理機構的服務費用應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納入省級集中採購目錄的醫用耗材應在省級統一的平臺上進行交易。納入市級集中採購目錄的醫用耗材應在市級統一的平臺上進行交易;暫不具備條、件的,可逐步過渡到市級統一的平臺上進行交易。市級平臺由各設區的市協調小組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生產或經營配送企業,醫用耗材集中採購中介代理服務機構及其他經辦機構應按省協調小組的規定和要求,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報送有關資訊。

第二十三條、納入省級集中採購目錄的醫用耗材的相關資訊,由省級統一交易平臺提供人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報送。納入市級或省級醫療衛生機構集中採購目錄的。醫用耗材的相關資訊,由市級或省級醫療衛生機構統一交易平臺提供人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報送,並抄送省協調小組辦公室。

未納入集中採購的醫用耗材的相關資訊,由醫療衛生機構按隸屬關係分別報送省、市採購辦,由採購辦彙總後分別報送省、市協調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的相關資訊,應按照政府資訊公開的.有關規定,分別由省、市協調小組或其授權機構釋出。

省、市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應加強資訊的溝通和交換,促進資訊共享,提高資訊利用率。

第五章、專家管理

第二十五條、建立全省統一的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專家庫。專家庫的建設應遵循統一建設、分級使用的原則,充分利用和有效整合政府現有的專家庫,體現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工作的特點,滿足採購、使用和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六條、專家庫應由臨床應用、醫用耗材管理、臨床工程技術、財務核算等方面的專家,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七條、納入專家庫的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廉潔奉公,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和良好的職業操守;

(二)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能夠體現本專業領域的領先地位;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要求,以及省協調小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專家的抽取與使用應在協調小組辦公室或公證機構的監督下進行。

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專家應從全省統一建立的專家庫中,按照採購專案的特點和工作需要,以及專家的專業方向、業務特長、區域分佈等因素,以一定比例分層次隨機抽取。

第二十九條、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影響專家獨立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建立、健全專家培訓教育、考核評估、動態調整和保守祕密等制度,完善專家利益迴避、獨立履職和責任承擔等機制。

笫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對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的監督,實行省市協調小組負責牽頭,監察機關和政府糾風機構與衛生、價格、勞動保障、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聯合監督工作機制。

第三十二條、負責對醫用耗材集中採購進行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辦事程式,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有權按照國家規定的途徑和方式,向負責對醫用耗材集中採購進行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客觀、真實、準確的反映情況。

第三十三條、省和設區的市協調小組辦公室應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查處醫用耗材集中採購過程中各方當事人的違規行為,建立對監督物件違規行為的登記和通報等制度。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以往本省制定的醫用耗材採購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各設區的市協調小組應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域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衛生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衛生院醫用耗材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工作的監督管理,提高醫療質量,降低藥品和醫用耗材採購價格,防止藥品和醫用耗材購銷領域滋生腐—敗,根據《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陽光采購醫療機構藥品遴選實施辦法》、《廣東省醫療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管理指南》、《關於全省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工作的通知》等規範性檔案,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採購週期用藥和醫用耗材的遴選、供應目錄動態調整適用本辦法。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商的選擇參考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公立醫療機構遴選藥品和醫用耗材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質量優選、價格合理的原則,杜絕不正之風。

第四條 各級公立醫療機構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轄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工作的監督管理。

公立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本單位藥品和醫用耗材的遴選工作。

第二章 組 織

第一節遴選專家庫和遴選督查員

第五條 深圳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專家庫,設定遴選督查員。

遴選專家庫專家、遴選督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業務素質,遵紀守法,奉公廉潔。

(二)熟悉國家、省與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採購、遴選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熟悉計算機操作程式。

(四)身體健康,積極參與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評審及遴選督查工作。

(五)未在藥品、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中任職或兼職,未在其管轄或關聯的協會、學會中任職。

(六)藥學(包括中藥和西藥)專家和護理專家需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藥品臨床醫學專家需具備副高階(含副高階)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七)醫用耗材遴選專家要求專門從事醫用耗材採購管理工作兩年以上或具備裝置、檢驗、影像部門及護理中級(含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耗材臨床醫學專家需具備副高階(含副高階)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八)遴選督查人員要求從事紀檢、財務、審計、採購等相關工作四年以上。

(九)無違紀違規等不良記錄。

(十)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六條 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專家庫專家及遴選督查員候選人,經本人申請,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推薦,經各級公立醫療機構主管部門稽核,報深圳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定後成為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專家庫專家和遴選督查員。

第七條 遴選專家和遴選督查員實施動態管理。各推薦單位定期增補、調減本單位遴選專家和遴選督查員,經各級公立醫療機構主管部門稽核確認後,增補入庫或調減出庫。非在庫管理的遴選專家和遴選督查員,不得參加我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的遴選和督查工作。

第八條 公立醫療機構以外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個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資質證明,經工作單位所在行政區公立醫療機構主管部門稽核,報經我委審定後可成為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專家庫專家和遴選督查員。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公立醫療機構或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調減遴選專家或遴選督查員:

(一)退休或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因健康問題不能履行職責。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遴選工作累計三次以上。

(四)違紀違規,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不能參加遴選工作。

(五)其它不適合繼續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二節 遴選管理組織

第十條 三級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分別成立本單位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藥品和醫用耗材採購監督委員會。一、二級公立醫療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將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合並。

委員會委員從本單位已成為衛生系統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專家庫專家和遴選督查員中以選舉方式產生。

第十一條 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藥品和醫用耗材採購監督委員會委員的人數、專業科別由各公立醫療機構根據單位實際情況確定,其中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委員、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得少於15名,合併成立的藥事管理藥物治療及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得少於17名。

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委員、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委員與遴選督察員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二條 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藥品和醫用耗材採購督查員應在醫院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並依照有關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醫療衛生、藥事管理、醫用耗材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單位藥事管理、藥學工作、醫用耗材使用和採購監管制度和工作程式。

(二)依照有關規定及技術規範,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工作實施細則、藥品和醫用耗材採配規範,督導本單位有關職能部門具體實施藥品、醫用耗材和供應商的遴選工作。

(三)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對本單位採購週期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目錄進行動態管理。

(四) 建立藥品和醫用耗材使用管理制度,加強臨床安全監管和不良反應監測。

(五) 對醫務人員進行有關藥事管理、醫用耗材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和培訓。

(六) 督導有關職能部門對本單位入庫的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專家、遴選督查員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各公立醫療機構在藥品和醫用耗材採購週期初始,按照藥品和醫用耗材類別或專科用藥,從我市衛生系統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專家庫中抽選專家成立專業遴選小組,從遴選督查員庫中抽選督查員,共同完成單位本採購週期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目錄的制定工作。

第十四條 三級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專業遴選小組每組專家人數不得少於15名,其它醫療機構每組專家人數不得少於11名,各組專家不得重疊。

專業遴選小組抽選的專家數應為下限標準以上的奇數,其中本單位的專家數,三級綜合醫療機構下限不超過7名,其它醫療機構下限不超過5名,上限不超過每組抽選專家人數的45%。

第十五條 各公立醫療機構隨機抽選遴選督查人員2至5名,參與每組的遴選監督工作。督查人員可重複抽選。

第十六條 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專家和督查員的抽選,由各公立醫療機構通過專家庫管理資訊系統完成,並由管理系統直接通知有關人員。選中人員因故無法參加遴選工作的,應及時回覆系統,由系統及時補充抽選。

第十七條 選中專家或督查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遴選累計超過三次的,專家庫管理資訊系統自動將其凍結,暫停其相關工作,並視為出庫。

要求重新入庫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向各級公立醫療機構主管部門作出說明,提交申請,並經稽核、批准後方可重新入庫。

第十八條 抽中參加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的專家和遴選督查員,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援,並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條件,其參加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時間按照出勤對待。遴選單位應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條件,為遴選專家發放勞務津貼。

第三章 規 則

第一節 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

第十九條 遴選藥品和醫用耗材應當符合防治必須、安全有效、使用方便、臨床首選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合理選擇、確定本單位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目錄。

第二十條 列入本單位供應目錄的藥品和醫用耗材,必須從國家和廣東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掛網品種目錄中選擇,優先選擇國家、省、市醫保藥品目錄和基本藥物目錄中的藥品,確保列入本單位供應目錄的藥品和醫用耗材適應單位臨床常用劑型或規格。

在深圳市獲授權集中採購本市藥品和醫用耗材時,各公立醫療機構應在我市集中採購入圍品種中選擇供應目錄的藥品和醫用耗材。

第二十一條 藥品和醫用耗材專業遴選小組應統一時間、地點集中投票,不得分散進行。遴選過程中,除集中、統一的藥品臨床應用情況報告和公開討論外,各組專家不能交流與具體品種有關的任何內容。抽選的督查員全程參與遴選監督。

第二十二條 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工作實行計算機管理。參加投票的專家須在領取的口令密碼條上和遴選確認的供應目錄清單紙質材料上同時簽字,存檔備查。

暫不具備計算機遴選條件的,參加投票的專家須在簽到表和遴選確認的供應目錄清單紙質材料上同時簽字,存檔備查。

抽選的督查員須在簽到表簽字,在確認的供應目錄清單紙質材料上籤注意見。

第二十三條 藥品遴選總品規數須控制在規定範圍,幷包括臨床治療必須藥品且不可替代藥品。其中三級綜合醫療機構不超過1500個品規,三級專科醫療機構不超過1200個品規,二級綜合醫療機構不超過1000個品規,二級專科醫療機構原則上不超過800個品規,其它醫療機構原則上不超過600個品規。

第二十四條 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保障國家、省、市基本藥物採購和使用比例。其中三級醫療機構採購國家、省、市基本藥物的品規數原則上不低於本週期藥品採購品規總數的30%,二級醫療機構和專科醫療機構不低於40%,其它醫療機構不低於50%。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嚴格控制抗菌藥物採購品規數。其中三級醫療機構不超過50個品種,二級醫療機構不超過35個品種,其它醫療機構不超過30個品種。

第二十六條 藥品遴選必須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原則上應“一品兩規”,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它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第二十七條 各公立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遴選重點監控限額採購藥品和醫用耗材。確屬臨床需要、且掛網品種無替代的,應在首次遴選時,向管轄公立醫療機構主管部門備案,年度採購總額不得超過藥品或醫用耗材採購總額的3%。

第二十八條 為確保臨床藥品和醫用耗材的安全使用,在遴選列入供應目錄的藥品和醫用耗材之外,可依照委員投票多少另行確定備選品種目錄。

第二節 供應目錄調整

第二十九條各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目錄確定後,如需增補、替換、淘汰目錄內藥品和醫用耗材的,由本單位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和本單位遴選督查員會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實施。

第三十條 增補、替換藥品和醫用耗材品規時,優先從備選品種目錄中選擇。

備選品種目錄無法滿足需要的,須從國家和廣東省藥品和醫用耗材掛網品種目錄中選擇。在深圳市獲授權集中採購本市藥品和醫用耗材時,可從我市集中採購入圍品種目錄中選擇。

第三十一條 增補、替換、淘汰藥品和醫用耗材,由單位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以實名方式投票贊成方可實施。調整結果應當形成書面資料,由投票委員和督查員共同簽名,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增補、替換、淘汰藥品和醫用耗材工作每年不超過兩次。其中調整後淨增加的藥品品規數與本期藥品供應目錄內藥品品規數的總和,須控制在單位總品規數範圍。

第三節 臨時採購

第三十三條 因臨床特殊需要,可啟動臨時採購程式。臨時採購藥品和醫用耗材,須從國家和廣東省藥品和醫用耗材掛網品種目錄中選擇。在深圳市獲授權集中採購本市藥品和醫用耗材時,可從我市集中採購入圍品種目錄中選擇。

第三十四條 臨時採購由臨床科室組織科室管理小組討論,集體簽字後書面向本單位藥事和醫用耗材管理職能部門提出申請,經單位藥事和醫用耗材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稽核、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執行,金額較大或重要的臨時採購應由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委員投票決定。

第三十五條 臨時採購一次有效,須多次臨時採購的,每次採購均應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臨時採購的藥品和醫用耗材應單獨編制臨時採購目錄,並保留科室申請資料和審批資料。臨時採購的藥品品規數不納入單位總品規數控制範圍,但臨時採購狀態超過三個月,應執行本辦法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條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在供應商暫時無法正常供應目錄內藥品和醫用耗材的情況下,各單位可臨時採購替換,待恢復正常供應後,應停止臨時採購替換。但單位供應目錄中已有同類或相似功能的藥品或醫用耗材,以及中成藥和輔助性藥物不得臨時替換。

第三十八條 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急需採購的,經口頭請示後可以臨時採購,但採購工作完成後應及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四節 網下采購

第三十九條 在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陽光采購中未入圍、但在臨床治療中不可缺少且無法由其他入圍藥品替代的急救藥品、罕見病種藥品等,以及在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陽光采購中雖然入圍,但長期不供應的藥品和醫用耗材,經單位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可實行網下采購。

第四十條 網下采購的藥品和醫用耗材,應建立單獨採購目錄,納入單位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目錄,其中在我省醫療機構藥品陽光采購中雖然入圍,但長期不供應的藥品和醫用耗材,最高零售價不得高於省價格主管部門公佈價格的上限。

第四十一條 網下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在首次採購前須報管轄公立醫療機構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網下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須嚴格控制,網下采購的藥品品規數納入單位總品規數控制範圍。

第四章 監 督

第四十三條 各級公立醫療機構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組織實施所管轄的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工作。

第四十四條 各級公立醫療機構主管部門會同紀檢、監察等部門,加強對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的監管。各公立醫療機構應自覺、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五條 公立醫療機構在實施採購週期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時,可邀請社會各界人士及媒體記者到現場監督。

第四十六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妥善保管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工作的所有紙質或電子文件資料,以備查證。

第五章 懲 處

第四十七條遴選專家、各公立醫院工作人員在遴選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和工作紀律的,由各級公立醫療機構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誡勉談話、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取消遴選專家資格、通報批評、降級降職等處理。

第四十八條 公立醫療機構在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工作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實施相關管控措施的,由各級公立醫療機構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對具體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單位主管領導、單位法人進行誡勉談話,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取消遴選專家資格,通報批評,降級降職等處理。

第四十九條 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商違反有關規定,採取不正當手段,干預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結果、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的,一經查實,由深圳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各級公立醫療機構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暫停供貨資格、取消供貨資格的處理。

第五十條 遴選專家、公立醫療機構及內部工作人員、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商在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遴選工作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衛生和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