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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牆設計及幕牆工程師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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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建設部頒佈兩個關於建築幕牆工程的管理檔案。一個是2006年3月6日釋出的建市[2006]40號文《建築幕牆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另一個是2006年12月5日釋出建質[2006]291號《既有建築幕牆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作為世界第一生產和使用幕牆的大國,使幕牆工程設計施工與使用維護進入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幕牆行業的關注與支援。

幕牆設計及幕牆工程師的發展方向

中國加入WTO已度過了五年的時間,隨著建築行業與國際接軌的深入推進,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的推進工作也進展得如火如荼。幕牆設計作為建築行業一個全新的專項技術領域,從目前的相關的管理制度來看似有被邊緣化的危險。作為幕牆設計的從業人員,作為關注幕牆設計的領導專家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1、幕牆設計企業的資質管理

1.1幕牆設計屬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範疇,從事幕牆設計必先取得設計資質。

目前從事幕牆設計業務的企業都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設計證書》,且有相應的設計出圖章。毋庸質疑幕牆設計是屬於國家建設勘察設計範疇。因而需遵守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第293號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對企業資質資格管理規定有:第七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 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 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 範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 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1.2幕牆設計資質屬於建築工程設計中的專項設計資質根據2001年7月25日建設部第93號令釋出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第二章資質分類和分級中第五條、第七條對建設工程設計資質進行了分類。

第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分為工程勘察資質、工程設計資質。

第七條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其承接工程設計業務範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行業的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的專項工程設計業務。

2006年1月26日建設部辦公廳釋出的建辦市函[2006]37號“關於徵求《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其總則中明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是指涵蓋21個行業的設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是指涵蓋某個行業資質標準中的全部設計型別的設計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是指某個行業資質標準中的某一個設計型別的設計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是指為適應和滿足行業發展的需求,對已形成產業的專項技術獨立進行設計以及設計、施工一體化而設立的資質。”

上述檔案表明幕牆設計資質屬於建築工程類的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1.3幕牆設計的資質現狀為獨立設計資質與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並存2006年3月6日建設部市場管理司建市[2006]40號文,釋出了《建築幕牆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並於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將幕牆的設計資質與施工資質進行合併。在2006年9月4日建設部辦公廳的建辦市[2006]68號文,《建築智慧化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等四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的實施辦法,其中關於資質申請和審批的原則是: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和設計資質、施工資質同時並存。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相應標準,申請設計資質、施工資質或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

對已具有設計或施工資質的企業,在取得所申請的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後,資質審批部門應取消其原有的相應同級別或低級別的設計或施工資質。

檔案顯示,幕牆的設計資質、施工資質與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三者並存將是未來的幕牆工程資質的狀況。幕牆設計資質將獨立或一體化於幕牆施工企業。

1.4幕牆設計資質的標準2000年6月30日建設部建設[2000]126號文,釋出《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時,同時公佈了《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分級標準(暫行)》。目前並未廢止,是作為獨立申報幕牆設計資質的有效合法標準。

2006年9月1日施行的《建築築幕牆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是作為申報幕牆設計與施工一體化資質的有效合法標準。

2006年1月26日建設部辦公廳釋出的建辦市函[2006]37號“關於徵求《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附件中,重新提出了《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標準》,應視為國家即將執行的幕牆設計資質的新標準。

2、幕牆設計的從業人員管理

2.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從業人員的執業註冊資格管理趨勢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從業人員的管理,主要有如下檔案:國務院第293號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對設計從業人員規定有:雙層幕牆第九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制度。 未經註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國家人事部、建設部於2001年1月4日公佈《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制度總體框架及實施規劃》(人發[2001]5號)規定:結合我國國情並參照國外註冊執業制度的通行作法,我國勘察設計行業執業註冊資格分為三大類,即:註冊工程師、註冊建築師、註冊景觀設計師。根據分行業分類建立和推行執業註冊制度的原則,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制度總體框架。

按總體規劃,到2010年全國實行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執業註冊制度。

2005年2月4日建設部令137號釋出施行《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註冊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有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註冊證書及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註冊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有關業務活動。

第四條 註冊工程師按專業類別設定,具體專業劃分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除註冊結構工程師分為一級和二級外,其他專業註冊工程師不分級別。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形成的勘察、設計檔案由相應專業註冊工程師按照規定簽字蓋章後方可生效。各專業註冊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勘察、設計檔案種類及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上述檔案表明,在2010年全國施行勘察設計註冊制度以後,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人員要進行註冊執業資格管理。

2.2幕牆專項設計的從業人員管理現狀在目前的幕牆設計資質的標準中,對幕牆設計從業技術人員的要求與解釋如下。

建辦市[2006]68號文,《建築智慧化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等四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的實施辦法中對技術人員的解釋為:專業技術人員:指與企業依法簽定勞動合同的工程技術人員,包括註冊執業人員和非註冊執業人員。

對註冊執業人員只考核其註冊執業證書,不考核其職稱證明。資質審查時,考核其執業資格證書或註冊證書,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及與現聘用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申請變更註冊的人員,應提供原註冊企業和變更後企業以及原省級註冊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變更的證明。

建築幕牆資質標準中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人數包括企業的技術負責人、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建造師(專案經理)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總和。

2006年1月26日建設部辦公廳 建辦市函[2006]37號 《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徵求意見稿)對技術人員的要求:對技術條件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內容為:1、已經實施註冊且需配備註冊執業人員的專業,對其專業技術人員註冊執業資格及相應專業進行考核;2、尚未實施註冊、尚未建立註冊執業資格制度的和已經實施註冊但不需配備註冊執業資格人員(以下簡稱非註冊人員)的專業,對其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業績和專業設定規定的專業進行考核。以上非註冊人員學歷教育所學專業應與專業設定規定專業相一致,或所從事工作的專業性質與規定專業相同。

從這兩個檔案對技術人員的解釋與表1所列對技術人員的要求不難看出,國家幕牆設計從業技術人員的管理,也在向著註冊執業資格的管理方向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