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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變更註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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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企業因經營的需要變更註冊地址,從一個地區搬遷到另一個地區,請問如何辦理變更註冊地址? 單位變更註冊地址,跨區遷移。庫存空白增值稅發票怎樣處理?企業變更註冊地址需要清算嗎? 我公司是由自然人投資的公司,請問再給自然人股東分紅時,需繳納個稅嗎?企業地址變更,從一個地區到另一個地區,股東是都是自然人,現有未分配利潤,稅務機關有權強制執行分配嗎? 我們在現在庫存有積壓多年的一些存貨,我們準備折價銷售,需要什麼到稅務機關報備嗎?

企業如何變更註冊地址

答:1、《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遷移生產、經營地點的納稅人應先到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同遷達地稅務機關接洽,遷達地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後,開具《接收納稅人通知單》,傳遞給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原稅務機關經調查,對地點遷移後符合繼續生產、經營條件的,在納稅人結清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完畢發票及其他證件後,應在15天內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和上述要求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登出手續;登出完畢後,納稅人應到市行政審批中心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2、納稅人需要先到遷出局作退票處理,再到遷入局對發票進行重新發售處理。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財稅〔XX〕59號文)明確規定,企業法律形式改變,是指企業註冊名稱、住所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等的簡單改變,屬於企業重組業務範圍。但是,如果企業既涉及到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又涉及到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分立的,則按照有關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分立的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而不再作為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對等。財稅〔XX〕59號文規定,在一般情況下,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因此如果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不作清算處理。(企業需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文規定:"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第十六條進一步規定:"納稅人在辦理登出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稅務登記管理辦法(XX)》(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重申了上述的規定。《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是由國務院制定頒行的,屬於行政法規的範圍。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是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頒行的,屬於行政規章的範圍。而財稅〔XX〕59號文則是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屬於規範性檔案的範圍。就法律效力上講,《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要大於《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XX)》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又大於財稅〔XX〕59號文。因而,如果規範性檔案如財稅〔XX〕59號文與規章如《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甚至與法規如《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出現衝突或者矛盾,那麼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應當歸於無效。基於此,我們建議企業應當地稅務機關作好溝通,以當地稅務機關的`確認為準。

4、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 》 財稅[XX]158號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XX]57號)中關於對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後剩餘利潤,不分配、不投資、掛賬達1年的,從掛賬的第2年起,依照投資者(股東)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因此如果實質上企業確實是長期未給自然人股東分紅,那麼不應該徵收個人所得稅,當然如果企業長期名義上沒有分紅,實際上以各種實物形式分紅,應比照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6、《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XX年25號公告:第四十五條 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准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