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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養關係怎樣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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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是擬製血親的親子關係藉以發生的法定途徑。收養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收養人稱為養父、養母,被收養人稱為養子、養女。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解除收養關係怎樣申請辦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解除收養關係怎樣申請辦理

一、解除收養關係怎樣申請辦理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能夠解除收養關係: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沒法一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養子女年滿10週歲的應徵得本人願意。

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送養兩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二、協議解除領養關係的條件是:

①須當事人願意。

就領養方來講,須得養父母願意,就被領養方來講,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願意即可;養子女沒有成年的,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願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徵得其本人的願意。

②當事人須對財產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置,別無爭議。

協議解除領養關係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式申請辦理。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解除領養的程式,亦能夠分為申請、核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解除收養的決議後,須到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並說明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公證人員應對當事人要解除領養的原因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以便查明解除收養是否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要求解除領養的理由是否正當合理,有無別的意圖;兩方對財產和生活問題的處置是否合法等,經審查後,對符合解除領養條件的,就為其辦理公證,准許解除。

當事人自接到公證書之日起,收養關係即告終止。如果不符合協議解除領養關係的條件,不予辦證,對有關糾紛,可建議當事人依訴訟程式提出請求。基層政權機關或戶籍部門申請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還要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嚴格的核查,按照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決定是否准許登記。

三、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領養關係。

一方要求解除領養關係而另一方不願意的,或雙方同意解除領養關係,但在財產和生活困難有爭議的,通常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經訴訟程式由人民法院處置。人民法院審理收養案件,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無效時,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處置解除領養關係的糾紛,理應堅持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確保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兩方的利益,根據不一樣的情況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

①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查明情況,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

②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應予解除。

③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的惡化,再繼續一同生活對兩方均為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通常可准許解除。

④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是別的病症,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通常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准許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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