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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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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2021年度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時間規定相關內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2021年度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時間規定

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時間規定 篇1

具體可分兩類:

1、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在綜合所得彙算時扣除

如果您有符合扣除條件的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當年1月1日—12月31日)是無需填報的,等到次年3月1日—6月30日辦理綜合所得彙算時再填報扣除。換言之,本來就是次年才填報扣除的,現在就沒有補釦的憂慮。

2、子女教育、繼續教育、贍養老人、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可以選擇在單位發放工資薪金時按月享受扣除,也可以在綜合所得彙算時再扣除。

如果您有符合扣除條件的上述5個專項附加扣除中的一項或者多項,則可以馬上填報補釦啦!

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全年都沒有工資薪金所得,而是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則也在綜合所得彙算時填報扣除。

溫馨提醒

提醒一:同一子女的子女教育扣除專案,父母雙方的扣除比例應符合政策規定標準。

相關政策: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提醒內容:您需要與共同扣除人進行溝通,確認雙方填報的子女教育(同一子女)扣除比例之和不超過100%。

提醒二:夫妻雙方非婚前分別購買的住房,只能選擇一方扣除住房貸款利息。

相關政策: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後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提醒內容:提醒納稅人確認其住房是否為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如果屬於婚後購買的,只能選擇一方扣除;如果屬於婚前分別購買的,需與配偶溝通確認扣除方式。

提醒三:納稅人填報的贍養老人專案,共同扣除人的合計扣除金額要符合標準。

相關政策: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分攤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於約定分攤。提醒內容:提醒納稅人與共同扣除人進行溝通,確認各自填報的贍養老人扣除金額之和不超過2000元,且每人分攤額度不超過每月1000元。

提醒四:同一專項附加扣除專案,納稅人只能選擇一處扣繳義務人扣除。

相關政策: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專案,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處扣除。提醒內容:提醒納稅人檢查是否存在同一專案多處扣除的情況,如果存在應當及時作廢多餘的扣除專案。

提醒五:納稅人與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

相關政策: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規定標準定額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提醒內容:提醒納稅人與配偶進行溝通,如果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確認沒有同時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提醒六:納稅人與其配偶不能同時扣除住房租金和住房貸款利息支出。

相關政策: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提醒內容:提醒納稅人與配偶進行溝通,商定各自享受的扣除專案和扣除方式,確認沒有同時扣除住房租金和住房貸款利息支出。

提醒七:納稅人應當確保填報子女、配偶、贍養老人身份資訊準確。

相關政策:納稅人對提交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專項附加扣除資訊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訊。提醒內容:提醒納稅人檢查填報的子女、配偶、贍養老人身份資訊是否與其身份證件上記錄的資訊保持一致。

提醒八:納稅人填報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享受扣除。

相關政策: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提醒內容:提醒納稅人填報技能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扣除的,應當為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並檢查填報證書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機關、發證(批准)時間等資訊是否與證書保持一致。

提醒九:納稅人填報學歷繼續教育的,應當為中國境內接受的學歷(學位)繼續教育。

相關政策: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提醒內容:提醒納稅人接受繼續教育型別應當為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教育,比如自學考試、成人大學聯考、同等學歷申請學位、網路大學等可享受學歷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時間規定 篇2

稅事1: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允許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各地標準不一,存在差異。其判斷標準是,規定的範圍和標準以內的,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個稅社保稅前扣除標準個稅社保稅前扣除標準。以北京市為例,養老保險繳費單位20%(其中17%劃入統籌基金,3%劃入個人帳戶 ),個人8%(全部劃入個人帳戶);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3元; 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5%,個人0.5%;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範圍 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交錢。 公積金繳費比例,需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但原則上最高繳費額不得超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

稅事2: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個稅社保稅前扣除標準其具體範圍和標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27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

稅事3:僅為部分員工繳納的補充保險不得稅前扣除

為全體員工繳納的`社保費才可稅前扣除,而企業只為部分管理層員工繳納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計入當期的費用中,並且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彙算清繳時也沒有進行納稅調整,違反相關稅收政策法規個稅社保稅前扣除標準百科。企業如果不是為全體員工繳納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那麼,因此多列支的保險費用應該進行納稅調整,補徵稅款。

稅事4:補繳以前年度社保費5年內可以追補釦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5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專案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稅事5:外企為境內員工支付的境外社保費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僱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5)101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有關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或者作為企業內部福利或獎勵制度,直接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僱員(含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僱員)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商業人身保險費和境外社會保險費,如向境外社會保險機構和商業保險機構支付的失業保險費、退休金、儲蓄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該境外保險費作為支付給僱員的工資、薪金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稅事6:補充保險不得變相用於職工其他開支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5〕1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用於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藥費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賬戶或變相用於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

稅事7:未實際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不能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因此,企業在彙算清繳時仍未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稅事8:社會保險費滯納金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分險種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即補繳日期為2015年7月(包含)之後的保險費時,按照補繳金額分險種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養老保險不再加收放大係數個稅社保稅前扣除標準個稅社保稅前扣除標準。補交社保費滯納金計算公式為:

(一)應補交社保費滯納金=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0.05%

(二)滯納金天數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滯納金計算起日期+1.

(三)滯納金計算起日期:按照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1日開始計算。

(四)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按照生成申報表補繳生成日期的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