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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僅有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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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仲裁時效法院難維權

  一員工在公司工作5年後,突然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由於工作期間,除領取每月的工資外,該員工從未領取過加班工資,也沒有領過獎金、津貼、補貼,公司更沒有為該員工交納過社保費。該員工認為自己被解除勞動合同,是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此,該員工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自己的補償金等共計12.3325萬元。不料,因為時間超過了勞動仲裁時效,結果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

  1968年1月28日出生的張筱華,是湖口縣雙鍾鎮人。2004年,張筱華到位於該縣金砂灣工業園的九江中偉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偉公司)上班。

  2008年1月1日,張筱華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勞動定額是噸位計件,月工資不低於800元。在實行工作中,張筱華實際每月計件工資高達2372.88元。

  2008年9月底,公司車間主任梅友安突然命令張筱華工作至2008年9月底為止。張筱華不服,要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但沒有結果。2009年1月17日,張筱華被公司正式解除勞動合同後,便正式離開了公司。

  張筱華離開公司後,認為自己工作了五年,除領取月工資外,從未領取加班工資,公司也未給他支付過獎金、津貼、補貼,更沒為他交過社保費。公司違法解除他的勞動合同,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於是,張筱華將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各項補償金共計12.3325萬元。

  前不久,經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筱華的委託代理人以及被告中偉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經過對被告中偉公司提交的證據和原告張筱華提出的質證意見,並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法院最後認為:2008年9月底,被告中偉限公司通知原告張筱華解除勞動合同,該勞動爭議是在2008年9月底發生,訴訟時效應自爭議發生的'次日開始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因此,本案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原告張筱華、被告中偉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自發生之日起至原告向湖口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已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而且勞動爭議期間不具有時效中止的事由,因此,原告張筱華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對張筱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以支援。於是,法院最終決定駁回原告張筱華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