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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儲備充足性標準變動及其影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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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儲備充足性標準變動及其影響研究
內容摘要:本文首先概述了國際社會外匯儲備充足性標準的變動,隨後分析了格都特-格林斯潘-IMF規則對國際外匯儲備的影響,最後闡述了該規則對我國的正面影響。   關鍵詞:外匯儲備充足性標準 特里芬規則 格都特-格林斯潘-IMF規則
  
  國際社會外匯儲備充足性標準的變動
  
  外匯儲備充足性標準作為衡量一個國家外匯儲備規模充足與否的重要指標,近年來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即從特里芬規則向格都特-格林斯潘-IMF規則轉變。由特里芬在1960年提出的一國外匯儲備額以滿足3個月進口需要量為適度的儲備指標,雖然曾主導國際社會外匯儲備管理的政策目標,但是20世紀七八十年代以後,隨著許多國家資本賬戶相繼開放以及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性金融危機頻繁發生,一國外匯儲備規模按特里芬規則,已遠遠不足以維持國際清償力和抵禦外部金融危機衝擊。
  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在研究外匯儲備新標準的眾多理論探討中,一個重要的共識是認為外匯儲備應達到足以防範金融風險和危機的規模,其中尤以格都特-格林斯潘(1999)規則,和IMF(2000-2001)提出的儲備充足性標準最具代表性。格都特-格林斯潘-IMF規則的.核心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一)國家可用外匯儲備的規模標準
  強調對於缺乏處理國際金融問題歷史經驗的國家,一年內不借新外債或無外援的情況下,其流動性儲備能保持外債清償力和同時具有管理外部資產的能力。即這些國家可用外匯儲備的規模,應該超過一年期債務清償表列出的官方外債和短期外債的總額,並且能滿足一年內管理外部資產所需的流動性用匯(Guido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