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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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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的社會,法律與道德逐漸出現融合的趨勢,法律道德化與道德法律化正是這種融合趨勢最為明顯的特徵。研究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使兩者之間相輔相成,在各自的領域發揮應有的作用,共同為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服務。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篇1

摘要: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問題,在古今中外的社會、道德、政治和法律思想中,一直是個爭論不休的熱門話題。有的人認為法律即道德,違反道德的法律是“惡法”,不具備法的屬性;有的人認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兩者有嚴格的界限;另外的一些人則認為法律與道德有聯絡,但沒有必然的聯絡。事實上,法律與道德有著密切的必然聯絡,兩者在維護社會秩序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它們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相互滲透。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在新時期出現新的內容,兩者的融合更加緊密,研究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對於現階段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德治與法治的統一,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法律 道德 統一 法治

一、法律與道德的辯證統一關係

法律和道德都是人類社會特定經濟關係的產物,法律屬於社會制度範疇;道德屬於意識形態範疇。兩者都是調控社會關係和人們行為的重要機制。法律是由國家制定並強制實施的行為規範,道德是依靠人們的內心信念、傳統習慣和思想教育調整行為的規範。兩者各有所長,也各有所短。只有兩者並立互補,協調發展,才能使社會、國家得以有效的維繫和保障。

(一)法律與道德的內涵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一般來說,法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廣義的法律則是指一切有權制定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這裡說的一切國家機關包括了各自、自治區、直轄市的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法律有四個特徵。一是法律是概括的、普遍的、嚴謹的社會規範。二是法律必須國家制定和認為的。三是法律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是國家認可和保障的。四是法律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施的。

道德是人和人關係中表現出來的一種行為規範。道德一般有四個特性。第一是規範性。它是一種行為規範,是人們行為的一種標準。第二是滲透性。道德規範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第三是穩定性。道德規範的穩定性比法律還要強。一種道德觀念形成的道德規範上百年、上千年不會變的。最後它與法律的最大區別主要是自律叫自律性。道德按它調節的社會關係領域來分類,一般可分為三類: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婚姻與家庭道德。道德的本質是社會成員之間、人與人之間關係最深刻的反映。它是人類文明的一種現象,最能反映人的本質的就是人和人的關係,是人類誕生、進化和成長過程中完善自己的一種尺度或一個標誌。

(二)法律與道德的區別

道德與法律兩者相輔相成,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撐,道德需要法律的輔佐,但是兩者也有區別:

一是兩者調整的物件不同。道德和法律在調整物件方面的區別主要體現為:道德主要是通過對人們內心的信念和思想動機的調整來影響人們的外部行為;法律主要指向人們的外部行為,要求人們外部行為的合法性。具體來講,道德命令是內在的、自覺的,法律史外在的、強制的。道德包含動機方面的考慮,要求人們根據倫理責任的意識行動,法律則不考慮潛在的動機,主要以行為的外在方面作為依據。

二是調整的手段不同。道德調整主要建立在社會主體的倫理認同和道德評價基礎上,它通過社會輿論的批評與譴責及主體的自我反省促成主體遵守道德。法律調整主要通過有組織的國家強制力保證法律得到實施。法律對違法行為規定了強制制裁措施,在主體違法時國家機關就應當對違法者實施制裁。可見,道德的主要調整手段是社會輿論的壓力,法律調整的主要手段是國家強制力。前者比較分散,後者則是有組織的。

三是調整的範圍不同。道德調整的範圍大於法律。許多行為受到道德的調整,但沒有被納入法律的調整範圍,不為法律禁止也不為法律所保護。相反,違法行為基本上都是道德所譴責的行為。

四是兩者的表現形式不同。首先,法律主要是以憲法、法律等確定性和規範性的形式表現出來的,道德則主要存在於人們的信念和社會輿論當中。其次,法律規範則是條文化的、比較具體,明確具體地規定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因此能夠為主體提供明確性的指引。道德一般比較抽象、原則,沒有具體規定行為模式及其法律後果。因此,法律體系的存在與範圍可以通過權威性法律資料加以確定,可以為法律的實施提供明確而確定的依據,這是道德所不具備的品質。

(三)法律與道德的聯絡

法律與道德具有緊密的聯絡,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兩者有共同的起源。無論是倫理學界還是法律史學界最終都找到了一個共同根源──禁忌。倫理學界根據人種志學的研究認為,道德形成的標誌最初可以追溯到原始社會關於禁止通婚的規則。在原始人那裡,道德最初就是以各種生產的禁忌和性交禁忌的形式出現的。同樣是原始社會的禁忌,作為禁止性規範(勿為性規範),在法學家那裡則被認為是“法律的源頭”。如食物禁忌被看作是人類社會最古老的禁止性規範。

第二,兩者的目的相通。法律與道德都包含維護社會秩序、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目的。義務的道德是對人類社會生存的基本條件的規定,願望的道德表達了人類的道德理想,如善良、公正、誠實等。在法律發展史上,在法理學發展的各個時期,法律思想家們都強調良法與惡法之分,每個人都追求和嚮往良法治理環境下的國家,離開了道德,關於良法的理論思考與立法實踐就失去了依據。

第三,兩者的內容有重合之處。道德一直是法律的重要來源,法律吸收了道德準則的內容,將許多道德規範轉化為法律規範。這就克服了道德規範的不確定性和道德制裁的相對無效性,使道德規範能夠獲得社會有組織的強制力的保障。將道德轉化為法律的,即“道德的法律化”現象存在於任何國家的立法之中,這就使兩者在許多行為要求上展現出一致性。

第四,兩者在功能上互為補充。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撐,道德需要法律的輔佐。由於法律的他律性和道德的自律性特點,法律所不能及的地方通常由道德進行調整,兩者在功能上有不同的作用空間,因此兩者相互補充,共同維護著社會的安全和穩定。

二、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在新時期的特點

法律與道德關係在不同時期顯示不同的特點,在新的時期,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出現了新的特點。

(一)法律與道德是變化著的、發展著的

法律與道德隨著政治、經濟的不斷變化以及社會的巨大變遷而不斷變化和發展,這既是事物發展的規律,同時也要求我們對於法律與道德的關係要正確理解和適用。因為在一段時期內,也許某一行為是符合道德的,但是到另一段時期後就變成了不道德的了;同理,曾經合乎法律的行為換到了另一個時間空間也許就是不合乎法律的;甚至有的行為曾經不合乎法律,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而變成合乎法律的,如婦女的墮胎行為。

(二)法律與道德互相滲透,逐漸融合

隨著時代的不斷髮展,人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人們的思想素質也隨之提高,道德與法律的互相滲透和融合,即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的趨勢愈發明顯,法律與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轉化,基本道德原則可轉化為法律,長期存在的法律也可能成為社會道德的一部分。法律與道德的互相滲透,逐漸融合,是社會進步的表現,也符合法律不斷髮展和完善的規律。

(三)法律中越來越具備道德基礎與人性內容

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使得兩者之間的配合更加緊密,加上人權觀念已深入人心,使得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廣泛的道德基礎,法律為了為了更好滴保護人權,在內容上也更加註重人性化的規定,以體現對人權、正義、效益與秩序等的追求,這是法制不斷進步和完善的表現,同時也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啟示

(一)法律與道德建設應同時進行

由於法律與道德之間的滲透與融合已經越來越明顯,必然要求法制建設和道德建設兩者要同步進行,才能使得法律與道德之間不脫節。在法制的建設中要注重發掘法律中內含的道德情感因素以及情感成分,發揮法律的教育功能以實現綜合治理;同時在道德的建設中要注重結合法律的.教育功能,使得人們在內心更加富有理性,能控制自己的情感,從而提高自身道德修養,有利於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二)立法活動要更加體現法治與德治的融合

法律是治理國家的有效工具,而立法活動則是打造這一工具的重要前提。在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今天,法律的制定更應該體現與道德的融合。一是立法活動要將一般道德規範轉化為法律原則,使道德規範具有法律屬性和法律效力。二是立法活動要將某種道德規範直接上升為法律規範,即通過義務性規範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規範,如《婚姻法》中關於子女贍養父母、父母撫養子女並不得遺棄的義務性規定就是如此。三是立法規定準用性道德規範,使其成為國家立法的有效補充。例如,我國民事司法實踐中不乏依習慣或道德規範認定特定行為合法與否的做法。

(三)進一步提高司法人員思想道德素質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人員是實施法律的主體之一,其思想道德素質深刻影響到法律實施所取得的效果,因此,提高司法人員的思想道德素質對於法律的道德化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強調的“司法人性化”是人文關懷的集中體現,同時也是法律與道德逐步融合的結果。法律的實施要想取得預期的效果,必須擁有一批高素質的司法隊伍踐行法律的精神,即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真正地理解法律,崇尚法律,尊敬法律。“道德平庸的審判人員是對一國法律的嘲笑,而道德敗壞的審判人員就是對國家法治的公開的踐踏,因為每一個不公正的判決就是對人們法律熱情與信仰的最為深刻的傷害。” 由此可見,司法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對於實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息息相關,同時也對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實現法治與德治的結合具有重要意義。

結語

法律與道德兩者之間既有聯絡也有區別,在當今的社會,法律與道德逐漸出現融合的趨勢,法律道德化與道德法律化正是這種融合趨勢最為明顯的特徵。研究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使兩者之間相輔相成,在各自的領域發揮應有的作用,共同為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服務。同時,我國要注重法治與德治的緊密結合,在立法、司法等方面要充分結合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在這些環節中注入更加人性化的內容,以更好地體現人文關懷,這也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應有之義。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篇2

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聯絡的。它們都屬於上層建築,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它們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與維持秩序時,都不能不同時藉助於這兩種手段,只不過有所偏重罷了。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動的。其關係具體表現在:

1、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社會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會要維繫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傷害他人、不得用欺詐手段謀取權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類包括那些有助於提高生活質量、增進人與人之間緊密關係的原則,如博愛、無私等。其中,第一類道德通常上升為法律,通過制裁或獎勵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類道德是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轉化為法律,否則就會混淆法律與道德,結果是“法將不法,德將不德”。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一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但有助於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還有助於人們道德的培養。因為法律作為一種國家評價,對於提倡什麼、反對什麼,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而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與大多數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第一,法律應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一種“惡法”,是無法獲得人們的尊重和自覺遵守的。第二,道德對法的實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執法者的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識、道德觀念的加強,都對法的實施起著積極的作用。第三,道德對法有補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調整的,或本應由法律調整但因立法的滯後而尚“無法可依”的,道德調整就起了補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一些道德,隨社會的發展,逐漸凸現出來,被認為對社會是非常重要的並有被經常違反的危險,立法者就有可能將之納入法律的範疇。反之,某些過去曾被視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退出法律領域而轉為道德調整。

法律與道德又相互交叉與滲透,其兩個重要表現為:一是法律意識與道德觀念具有同一屬性而相互聯絡,二是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的調控範圍有所重疊而相

互包容。一般來說,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譴責的行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勵的行為,也是道德所培養和倡導的行為。反言之,許多道德觀念也體現在法律之中,許多道德問題也是可以訴求法律解決的問題。不過,從規範作用的範圍來看,法律與道德對人們行為有著不同層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規定最起碼的行為要求,而後者可以解決人們精神生活和社會行為中更高層次的問題。例如,道德可以要求人們“毫不利己,專門利人”,而法律只能規定人們不許損人利己或損公肥私。

總之,法律與道德是相互區別的,不能相互替代、混為一談,也不可偏廢,所以單一的法治模式或單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時,法律與道德又是相互聯絡的,在功能上是互補的,都是社會調控的重要手段,這就使得德法並治模式有了可能。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篇3

進入大學前,對大學的生活是極其憧憬,可是等我踏進大學的那天起,一切都變了,與想象中的大學不是完全不一樣,但也是90% 不一樣。

隨著大學生活的逐漸深入,自己發現自己對大學是那麼迷茫,整天碌碌無為。不是拿著手機聊天,就是這玩玩,那玩玩,毫無鬥志。感覺對什麼都無所謂了,更不用說學習了,人雖然每節課都在教室,可是也聽不進,腦子老亂想,我想這就是對大學不適應的具體表現。

可是自從接觸《思想政治修養與法律基礎》(以下均稱《思.法》)後,自己逐漸在改變,一點點的適應了大學生活。記得《思.法》第一課就講到了適應人生新階段——大學生活。通過對這一課程的學習,使我認識了大學生活的特點,所謂知己知彼,方能百戰百勝。只有當自己真正瞭解了大學生活的特點,那麼我就會有相應的策略和方法來適應其特點,有時也可能改變一些自己不適應的大學生活特點。

大學生活即使個集體生活,也是個獨立的生活。大學提供了我單獨生活的環境,而《思想政治修養與法律基礎》則教會了我怎樣去獨立生活以及如何提高獨立生活的能力。大一是高中向大學轉換的一個重要時期,而《思.法》卻是轉換的一個重要工具。它不僅教會我生活,還教我樹立全新的學習理念,大學學習全在自己,老師只能是個暫時的引路人,他們只能站在原地向你指明前進的方向,腳下的路還得自己一步步走,可是《思.法》卻伴隨著我的整個學習生涯,不是這本書伴著我,而是他教給我的內容,其傳遞的精神一直在跟隨著我,鼓勵著我。

《思.法》就向遠方的燈塔,會一直用光明照亮我腳下的路,我記得大學初期是我茫然得很,但《思.法》有一課叫“追求理想與堅定崇高信念”,從中我學會了好多,比如對於理想,我又進一步得到了瞭解,更加明白了自己以後的理想是什麼,至少有個很清晰的方向,同時也讓我明白了,理想對於大學生來說是何其的重要,特別是在大學生成長成才的道路上。是她再次給了我人生的理想,再就是信念,信念一直被那些成功人士所青睞,因為它是一個人的精神支柱,沒有它,人們就永遠癱瘓在這個社會面前,《思.法》不僅給了我建立信念的方法,還給了我建立信念的勇氣。

中學時代不知何為人生,感覺上了大學那就是人生最終目標,可是我錯了,人生的真諦遠不止這些,這才剛剛開始,人生目標還很遠,還需要你一步步去走近。在學習過程中我不僅瞭解了人生觀,甚至對世界觀的認識也上升了一個臺階,人生目標是遠大高尚的,所以我們要將目標放遠大一點,不要侷限於眼前。一旦我們確定了人生目標,就要以積極進取的人生態度去應對它,去追求它,這也是《思.法》傳遞給我的。另外就是關於人生價值,以前真的不明白何謂人生價值,可是自從學習《思.法》後,多少也明白了一點,儘管不是太懂,但也是一個進步啊!人生價值是指工作生活中對自己及社會所貢獻出的物質和精神,是自我價值的一種體現,誰都不想一生碌碌無為吧!那麼就好好體現你的人生價值,這也是《思.法》給我以及所有大學生的禮物。但是我們得明白人生一定要用高尚的人生觀去指引,否則會迷路的。在這同時《思.法》還會教我如何尋去找人生價值,而且還會教我如何創造有價值的人生,不再讓自己不知為何而活,同時《思.法》中還講到了自我促使身心和諧,還有要與他人,與社會的和諧,更重要的是與自然和諧,以前我只顧自己,從未想過會對他人、社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更不用說對自然。

道德是這個社會的輿論,是當代的主題,可我卻不太注意這方面的修養,一直以來,還以為自己得道德算好,可是自從學了《思.法》後,才發現我的道德觀是多麼的狹隘,《思.法》讓我明白了道德的本質以及其功能和作用,以前只認為到的是針對個人而言的,可是現在才發祥,他更多的是針對這個社會,乃至全人類,只要是你能接觸到的不管是人、物,這都會是道德的最大體現,同時我也明白了作為當代大學所所需要的道德,及我們的使命——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這不僅對個人有益,更是對我們所處的社會、國家有益。特別是民族道德傳統對我們、我們國家的重要性,所以我們就要正確對待中華民族道德傳統,這就需要我們先去了解中華民族優良傳統的主要內容,而《思.法》恰好給了我這個好機會,可謂是雪中送炭,這麼一個大的方面我都學會了,那麼自身的道德修養又怎可能學不到呢?道德是一個最基本素質的體現,其中誠信是最為重要的一方面,以前認為守信也不是太重要,可通過學習了《思.法》才知道守信是何其的重要,誠信是作為一名大學生最基本的道德,這也是你以後步入社會和工作崗位時,應該牢記於心的,而且要時刻用行動證明你的銘記。

說到社會,我就想到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曾經認為我跟社會沒有多大關係,可是到了大學,才知道社會與我有多大關係?再通過《思.法》有明白了公德的基本內容,也明白了作為一名公民,我有義務也有責任去為這個社會公德獻出自己的一份努力,至於公共秩序,更應該加以維護和遵守,這是我們社會——這個群體生活的共同原則。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其中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這也是《思.法》教給我的。

想到大學一定會想到職業,是的,這是每個大學生必須所考慮的問題,當然我也不例外了,以前總認為有了職業會很好,比如上下班的樂趣,同事間的交流。可是我卻從未想過怎樣培育職業精神,這是《思.法》給我的一大提示,她告訴我職業與道德和法律及職業道德的要求和職業活動中法律的要求。這些已經讓我在以後得職業道路上少走了許多彎路和那些坎坷路。

談到職業,那麼一定要想到擇業,我是這麼想的,而在《思.法》教程中也有這麼個內容。她讓我認識到了當前我國的就業形勢,雖然這讓我感到很大的壓力,但正因為有了壓力,才會有前進的動力,才會有努力學習的動力,。同時她也教我怎樣樹立擇業觀和創業觀,更重要的是教會了我怎樣在艱苦中得到鍛鍊,以及在實踐中成才,這讓獲益匪淺啊!

剛也談到了法律,就這一點談談《思.法》給了我那些知識,以前我可以說是個法盲,可當我學了《思.法》後,我真的對法律感興趣了,我首先是學到了法律的由來,再就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內涵,這讓我明白了社會主義的好處,因為法律是我們的終身保護傘。最為讓我高興的是我終於明白了何謂真正的憲法,包括從它的由來和產生,到最後的實施。這也讓我樹立了社會主義法治觀念,其中我就明白了自由平等和公平正義觀念,不要小看這一點,這對大學生來說是很重要的一項權利和義務,而權力和義務觀念更是我們大學生應該學習的,因為我們時刻都在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同時最重要的是《思.法》在教我們如何以法官的身份去認識身邊的各種案件,這樣我們就能好好地去維護我及我們身邊人的權利不受侵害。

當然法律中也包括《婚姻法》,這就有必要談到愛情了,《思.法》告訴我愛情是神聖的,如果你沒有把對方當作是終身伴侶,那麼請你不要去玷汙愛情這塊聖土,青春短暫,找個值得珍惜的人,一起認真走一程,不要給自己的愛留下遺憾!《婚姻法》也告訴我以後應該怎樣處理好以後在婚姻中出現的種種問題,我想這也是人生中的一件大收穫,因為婚姻是件很大的事,是一個人人生中最大的事,也是兩個人人生中最大的事,也可以說是兩個家族中最大的事。所以我認為這一課對我們大學生來說意義很重大。

通過對《婚姻法》的學習,對人生的總體結構我又來一定的把握,這也是自己最大的收穫,因為她不僅教我如何做人,如何學習以及如何擇業,還告訴我在社會上要怎樣以一個公民的身份去生活,《思.法》可以說是我大學的啟蒙老師,我會銘記於心。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篇4

現代社會中,規範與調整社會關係的行為準則,除了法律規範以外,還存在道德規範和諸如習俗之類的其他社會規範。本文簡單談談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的關係。

法律規範,是指由具有法律、法規制定權、解釋權的機關或者組織,按照一定的程式所制定並在一定區域內公開實施的規範。具有制定的限定性、程式性、公開性、廣泛、貫徹的強制性等特徵。從應然的層面看,法律規範應該是政府需要、社會需要和民眾需要,應當具有人性和理性,應當符合人文要求,應當是有用、可用、能用、管用和好用的。

道德規範,是指由一定的組織和行業加以制定、確認,或者自然形成的社會規範。就其來源,可以分類為既定的道德規範和自然的道德規範兩種。前者是指由某些組織、行業對國家、行業、民眾的道德狀況進行綜合評估之後所制定的道德規範;後者是指得到了社會各界普遍公認的、善良的風俗習慣和道德評判標準。

道德規範與法律規範有所不同。一是法律規範通過調整人的言語和行為來達到提高人的思想水平和道德觀念,而道德規範則是通過約束人的思想水平和道德觀念來達到促使人自覺地做或者不做某種活動;二是法律規範的貫徹所仰仗的是外在的強力(通常所說的國家強制力),而道德規範的貫徹則主要是基於人的良知和自覺,是帶著輕鬆和愉快的心情去遵守和維護的;三是法律規範調整和約束的重心是人的言語和行為,而道德規範調整和約束的卻是人的思想和心靈。應當說,道德規範具有法律規範所沒有的許多優點,同樣是社會生活中所要遵守的社會規範。

法律規範在治國安邦中雖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法律規範卻不是萬能的,正確地理解道德內省、法律外束的辯證關係和各自的作用,意義重大。從調整的範圍來看,並非所有的社會關係或者活動都由法律規範進行調整,法律規範不可能全部取代其他社會規範的功能;從實際情況來看,無法可依的時期早已過去,制定、修改、解釋法律的工作固然必要和重要,但培養立法、執法和解釋法律規範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尊重法律、維護法律、善待法律、忠誠法律的法律觀,和以良心和良知為內心動力,按照公平、公正和正義的要求去執行法律和解釋法律的道德的工作更顯得必要和重要,從某種意義上說,在當代的中國司法環境中,最為缺乏的不是法律規範,而是一大批具有法律觀和道德觀的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有法不依,甚於無法”,但同樣,不尊重、濫用和曲解法律將會導致全社會對法律產生信任危機,並最終導致依法治國的方略落空。中國的歷史和現實告訴我們,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輔相成。忽略法律規範或者將法律規範作為道德規範的輔助手段,將會導致人治的泛濫,對治國是不利的;但也告訴我們,忽略道德規範或者把道德規範從治國方略的手段中抹去,同樣不利於治國。

正如康德曾說過的那樣:這個世界有兩樣東西讓我敬畏:一是我們頭頂燦爛的星空,另一個就是我們人類內心崇高的道德法庭。當道德成為了我們內心的法律,每一個人都自覺接受道德法庭的審判時,道德與法律終將合二為一,社會也就實現了其公平正義的目標。在現代社會裡,人們不應該把自己作為單純的法律人(從事法律工作者),而應該把自己變成法律與道德的混合體,在嚴肅執法、彰顯法律威嚴的過程當中,宣傳和弘揚善良的道德風尚,做到法律與道德的結合,既做一個好的法律人,也做一個好的道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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