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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業道德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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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教師的職業道德與法律責任是相鋪相承的。教師既要有較高的師德又要有較強的責任心,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職業道德,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專業水平。

教師職業道德與法律責任

教師職業道德是根據社會的道德要求和教育實踐活動要求,對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進行的職業道德規範。

一、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選擇

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選擇是指教師在職業活動中,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做出某種行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判斷,這種行為選擇體現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正確與否,都會直接或間接對受教者產生深刻的影響。教師對其行為做出正確的選擇,是維護教育教學活動正常進行,取得良好教學效果的前提條件。教師在進行行為選擇時應注意如下兩方面:

一是行為選擇是否存在自由意志。人的行為既然是在社會實踐中發生的,通過社會關係表現的主觀意志活動,就應該受到客觀條件的制約,離開了社會屬性就失去了行為的意義。同時,人的行為必然發生一定的結果,要使行為人對所發生的結果負責,就應當承認行為選擇存在相對自由意志,否則,行為人不該對此行為承擔責任。教師的行為選擇也是如此,在職業活動中,既要受教育法律、職業道德的調整和制約,又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以自己的意志支配其行為,體現教師的職業道德。

二是行為選擇的價值取向。教師職業道德行為不僅涉及到行為主體個人的利益,而且涉及到受教育者、教育事業直至社會的利益。由於教師的行為選擇不同,實現的價值也就不同。能否選擇正確的行為,實現有利於受教育者、教育事業和社會利益的價值,關鍵取決於教師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它是影響教師價值的重要因素。此外,教師的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也是影響價值取向的因素。教育實踐中,經常遇到主觀動機與行為結果不一致的現象,有些教師在選擇行為時,主觀願望是好的,但行為的結果則往往偏離價值取向,這種教育行為的選擇不能實現社會需求的全部價值。所以,教師的行為選擇取向寓於職業道德之中,教師在從事教育工作中,必須注重職業道德。

二、教師職業道德的法律責任

素質教育的實施,要求教師職業道德行為中要具有法律責任。教育法制不僅保障教師的權益,也要求教師應履行法定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一是教師在職業活動中要規範法律行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選擇並實施的某種行為是有一定法律價值的,例如教師與學校訂立的聘約合同、教師與學生髮生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等都具有法律意義。不論教師選擇什麼樣的行為形式,都將發生一定的法律後果。二是教師在職業活動中要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法律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有著特定的規範,例如《教師法》第七、八兩條,各從六個款項規定了教師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需要承擔的責任。教師要依法對學生負責,如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等等。再如學生曠課,教師應查詢原因;對有著逆反心理的學生,教師應講究一定的方法加以引導;對於差生,教師不得歧視、排擠。有的教師對不遵守紀律的學生實施打罵、侮辱甚至傷害,屬於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教師職業道德的建設價值

教師的職業道德建設的意義很重要,既包括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建設,也包括教師個體的德性完善。教師職業道德的建設具有利己和利他的雙重價值。一是教師職業道德的`完滿可以使教師獲得自我實現的價值。德性倫理學家麥金太爾指出:“德性是一種獲得性人類品質,這種德性的擁有和踐行,使我們能夠獲得實踐的內在利益,缺乏這種德性,就無從獲得這些利益。”教師必須擁有高尚的職業道德,以身作則,才能影響好、培養好學生,讓學生的成長過程奠定道德基礎。

教師德性的發展是在教育實踐中不斷積累起來的,教師德性的獲得和提升是教師生命的表達和潛能的釋放,有助於教師明晰教育工作的意義。二是教師職業道德對教師敬業樂業、貫徹教育方針、提高教育質量和效果有重要價值,能優化教師隊伍,調節各種教育因素充分發揮效力,是學校和教師隊伍取得社會良好評價和有力支援的感召力之所在。

四、結語

綜上所述,教師的職業道德與法律責任是相鋪相承的。教師既要有較高的師德又要有較強的責任心,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職業道德,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專業水平。教師職業道德與法律責任是教師勝任這一神聖職業的重要保證。教師德性利己利人,價值重大;教師責任是法律規範,必須擔當。教師要堅持依法從教,提升個人師德品質,把教書育人作為自己的重要人生目標,自覺追求有意義的生活,實踐有意義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