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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義務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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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義務與權利

一、保險代理人的義務

保險代理人的義務就是保險代理人必須進行某種代理活動或不得進行某種代理活動,以實現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險代理人的具體義務如下:

①誠實和告知義務。保險代理人以保險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業務時,應遵循誠信原則和如實告知的義務。誠信也即誠實可信,告知即對重要事項的申報。誠信原則與告知義務應反映在保險代理活動的全過程之中。一方面,保險代理人應如實向投保人告知其代理許可權範圍,介紹保險人的基本情況,如實向投保人解釋保險合同的條款,回答投保人的問題。另一方面,保險代理人也應將被保險人所反映的實際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

②如實轉交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代理人受保險人委託可以在業務範圍內代收保險費,代收的保險費應立即上繳保險人或按合同規定的方式上繳或轉帳給保險人。保險代理人無權擅自挪用代收的保險費。此外,對於投保人欠交的保險費,保險代理人也沒有墊付的義務。

③履行合約的義務。保險代理人應自覺遵守並執行保險代理合同。保險代理人不應該單方面隨意變更或解除合約。

④維護保險人利益的義務。在代理過程中,保險代理人有義務維護被代理的保險人的利益。例如,多家保險公司共同競爭一筆保險業務時,保險代理人應積極為簽約的保險人爭取業務,不得轉讓給其他保險人而從中謀利。

⑤接受有關培訓的義務。為提高自身的代理業務水平,個人保險代理人有義務接受保險人或保險行業協會組織的必要性的業務培訓。

⑥接受監督管理的義務。保險人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對於其委託的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和代理活動實施間接的監督管理。如對保險代理人的經營狀況、帳冊、單證、業務記錄、收據等方面的監督管理,保險代理人有義務接受。此外,保險代理人還必須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督管理。

二、保險代理人的權利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是由接受保險人的'委託並簽訂保險代理合同產生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①與保險人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權利。所以就保險代理關係而言,保險代理人既不從屬於某個保險公司,也不受制於某個保險公司,而是與保險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②獲得勞務報酬的權利。這是保險代理人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利就其開展的保險代理業務所付出的勞動向保險人索取佣金。

③訴訟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當保險人或第三者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到保險代理人利益時,保險代理人有權提起訴訟。

④拒絕違法要求的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拒絕違法的委託代理事項。比如,若保險人要求保險代理人利用本人或他人職務的便利以及其他不正與手段誘導投保或轉換保險人時,保險代理人有權予以拒絕。

⑤獨立開展業務活動的權利。保險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定的授權範圍內,有權自行決定如何同投保人洽談業務。例如,保險代理人在保證承保質量的前提下,有權自主選擇投保人,在承保時間和地區上也有相對的自主權。代理人在許可權範圍內簽訂的保險單保險人不得否認。保險立法一般要求保險人應當公開授權,以使社會公眾知道某一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其目的是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⑥解除合同的權利。在不損害保險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在與保險人共同協商的基礎上,保險代理人可以單方提出解除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