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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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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後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軟體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軟體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SI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軟體及其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通過市場調查、資訊交流、諮詢評估、行業自律、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強全國從事軟體與資訊服務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合作、聯絡和交流;為企業開拓國內外軟體市場,發展我國軟體產業;在政府和行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遵守憲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本行業的各項活動,為會員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資訊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55號中軟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規,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本行業願望和要求。開展行業情況調查,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諮詢建議。

(二)對本行業發展的技術經濟政策、法規的制訂進行研討、提出建議,並積極宣傳貫徹有關政策法規。

(三)貫徹落實國務院給軟體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和發展軟體產業的各項舉措。

(四)訂立本行業行規行約,約束行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性,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

(五)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制定、修改本行業的國家標準和專業標準以

及本行業的推薦性標準,並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六)組織、開展各種中介服務,滿足軟體企業在投融資、上市、收購兼併、企業改制、法律、財務等多方面需求;組織、開展軟體企業無形資產的評估工作,規範軟體企業資產評估業務,制定相應的評估體系和評估標準,保護軟體企業和軟體開發人員的智力成果和智慧財產權。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軟體行業的統計,組織本行業優秀軟體產品的推薦活動,宣傳、推廣優秀軟體產品。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本行業全國性軟體與資訊服務業的展覽(銷)會、以及與本行業相關的專題論壇或研討會,組織企業參與國際性大型展覽活動,並組織技術交流。

(九)對企業經營管理進行診斷、諮詢和指導;收集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資訊;組織本行業的技術情報和經濟資訊的收集與分析,進行軟體企業調查、市場調查,交流資訊。

(十)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繼續完善和貫徹執行與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

(十一)開展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合作,推動軟體產品出口與資訊服務外包,提升中國軟體與資訊服務業的整體實力。促進我國軟體與資訊服務業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必須是在中國合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軟體與資訊服務業的企事業單位或相關機構;

(五)個人會員必須是在本行業內的相關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專家、學者、研究人員,或者在軟體與資訊服務業從事業務活動

的企事業單位代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確定本團體宗旨、工作方針,制定和修改軟體行業的行約行規;

(七)推舉產生顧問委員會,聽取和審議顧問委員會工作報告;

(八)負責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年會;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

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7年12月8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