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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股東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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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主要條件和最重要的檔案,下面是小編分享的兩人股東有限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參考!

兩人股東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發起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路1號。

第四條 公司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在xx市工商局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為二十年。

第五條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發起人制訂,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第十條 本公司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股份總數1000萬股,每股金額1元,本公司註冊資本實行分期出資。

 第四章 發起人的名稱(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及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2個發起人組成:

發起人一:xx××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xx市xx區xx路2號

以貨幣方式出資400萬股,佔註冊資本的40%。其中首期出資80萬股,於2006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資40萬股,於2006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280萬股,於2008年1月7日前到位。

發起人二:xx

家庭住址:xx市xx區xx路3號

身份證號碼:33010219340608910X

以貨幣方式出資200萬股,其中首期出資120萬股,於2006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80萬股,於2008年1月7日前到位;以實物方式出資400萬股,其中第二期出資100萬股,於2006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300萬股,於2008年1月7日前到位;共計出資600萬股,合佔註冊資本的60%。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作出決議;

13、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發起人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大會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蔘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式

1、會議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第六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董事會成員五至十九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五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以外的資產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三月、九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式

1、會議主持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2、會議表決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3、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七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其中:非職工代表二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職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席、副主席。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三月、九月召開。

2、臨時會議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式

1、會議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

3、會議記錄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九章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三十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三十五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於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監事。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合併的,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立的,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減資的,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九條 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個發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xx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發起人

發起人蓋章、簽字(或由全體董事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