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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黨籍幾年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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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籍是指黨員資格。一個申請入黨的同志,當他履行了入黨手續,從被批准為預備黨員之日起,就取得了黨員資格,就有了黨籍。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停止黨籍幾年予以除名相關內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停止黨籍幾年予以除名

停止黨籍幾年予以除名

對因私出國並在國外長期定居的黨員,出國學習研究超過5年仍未返回的黨員,一般予以停止黨籍。停止黨籍的決定由保留其組織關係的黨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作出。

《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

第二十四條:經黨支部黨員大會通過、基層黨委審批接收的預備黨員,自通過之日起,即取得黨籍。

對與黨組織失去聯絡6個月以上、通過各種方式查詢仍然沒有取得聯絡的黨員,予以停止黨籍。停止黨籍的決定由所在黨支部或者上級黨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停止黨籍2年後確實無法取得聯絡的,按照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對停止黨籍的黨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式恢復黨籍。對勸其退黨、勸而不退除名、自行脫黨除名、退黨除名、開除黨籍的,原則上不能恢復黨籍,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第二十八條:發現黨員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風和紀律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以及群眾對其有不良反映的,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進行提醒談話,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第二十九條:對黨員不按照規定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按時交納黨費、流動到外地工作生活不與黨組織主動保持聯絡的,以及存在其他與黨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為、情節較輕的,黨組織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幫助其改進提高。

第三十條:對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但本人能夠正確認識錯誤、願意接受教育管理並且決心改正的黨員,黨組織應當作出限期改正處置,限期改正時間不超過1年[2]。對給予限期改正處置的黨員應當採取幫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條:黨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程式給予除名處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場動搖,已經喪失黨員條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蛻化提出退黨,經教育後仍然堅持退黨的,予以除名;

(四)為了達到個人目的以退黨相要挾,經教育不改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滿後仍無轉變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者不交納黨費,或者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對違犯黨紀的黨員,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