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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後可享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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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通常會訂立一個有效期限,在合同期限中,勞動者享有合同條款中的所有約定待遇,同時,很多勞動者也關心,勞動合同期滿後還能不能享受一些待遇。那麼,勞動合同期滿後還享有哪些權利?下面,本站小編CJ為大家整理了勞動合同期滿後可享有哪些權利,希望你能喜歡!歡迎參考借鑑。

勞動合同期滿後可享有哪些權利

  勞動合同期滿後可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享有相關權利:

1、此前未休年休假可折算工資;

2、病假期間可以順延合同到期的期限;

3、可獲得合同期內的經濟補償金;

4、已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聘人員的,在同等條件下有被優先錄用的權利;

6、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出具勞動關係終止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未給勞動者辦理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賠償。

【相關知識】

懷孕女工在合同期滿後是否可以解僱

根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說用人單位將“三期”女職工辭退的,那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將會依法確認為無效行為。

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解僱合同期限屆滿的懷孕女工的,如用人單位欲與懷孕女工解除勞動關係,必須於勞動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順延至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結束後,方可解除。

拓展閱讀:

  6種常見的無效勞動合同是哪些?

一、口頭約定的合同

個別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經營者出於企業自身需要,在招聘時故意不與求職者訂立勞動合同,僅作一些簡單的口頭約定。由於求職者大多 數極為珍惜這一就業機會,一般不敢對此提出或堅持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現糾紛,求職者權益就將受到損害。我國《勞動法》第19條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合同訂立……”因此,口頭約定合同在我國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其約定條款明顯傾向用人單位一方,此種情形目前相當普遍,應引起求職者的重視。求職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一定要逐條審查,對一些不合理、顯失公平的內容應堅決拒絕。

三、脅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招工時,強迫勞動者交納鉅額集資款、風險金,並脅迫勞動者與其訂立所謂的自願交納協議書,企圖以書面協議掩蓋其行為的違法性。《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四、附帶保證的合同

部分企業為約束勞動者的`行為,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硬性規定另籤一份“保證書”,其內容是強迫勞動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規則和條件,並把該保證書作為勞動合同附件來約束勞動者。

五、真假合同

某些外資企業、私營企業或集體企業為應付勞動仲裁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勞動者簽訂真假兩份合同,以符合有關規定的“假合同”應付勞動管理部門的檢查,實際上卻用按自己意願與勞動者訂立的不規範甚至違法的勞動合同來約束勞動者。

六、抵押性質的勞動合同

部分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跳槽”,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將其身份證、檔案、現金作抵押物,甚至扣留勞動者應得的福利或工資,一旦勞動者“跳槽”,用人單位便將抵押物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