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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公佈養老金並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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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各地機關事業單位持續推進基本工資標準的調整,養老金“並軌”也正式進入實質性啟動階段。在養老金並軌方案公佈後,部分地區開始陸續釋出實施細則。

多省公佈養老金並軌細則

近日,安徽省印發《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若干政策規定》,對參保人群、繳費基數、待遇支付、個人賬戶管理等都作出詳細規定。其中,對於養老金的徵繳基數,安徽省指出,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公務員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標準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資)、警銜津貼、海關津貼之和。而在機關技術工人、機關普通工人的個人繳費基數中,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等也被納入。

此前,廣東省釋出《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徵求意見稿),對當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具體辦理細則進行規範。《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別採訪了某東部和西部省份的公務員並瞭解到,工資和津貼等已經納入養老金繳費基數中,但是年終獎並未納入進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恐怕仍存在難題。

年終獎金未來擬納入徵繳基數

從2015年開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免費養老的時代正逐步成為歷史。去年初,《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正式印發,提出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國務院在上述檔案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隨後,按照國務院部署,各省市相繼出臺適用於本地區的具體實施意見和辦法,對繳費和待遇、改革的範圍、改革前後待遇銜接、基金管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職業年金等政策進行了明確。

3類人養老待遇分別怎麼算?

北京市的並軌方案設10年過渡期和過渡性養老金。

對於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的“新人”,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

對於辦法實施前已退休的人員,即“老人”,繼續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規定的待遇專案及標準,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專案仍從原渠道列支。

而對於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即“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

辦法實施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的對比,保低限高。換言之,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新辦法計發待遇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部分則分年度按比例予以限制。

25省份公佈養老金“並軌”方案

今年1月份,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決定製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後實施”。記者統計,截至昨日,包括北京在內,已經有云南、甘肅、陝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龍江、四川、山東、上海、江蘇、福建、吉林、遼寧、山西、江西、廣西、寧夏、河南、內蒙古、重慶、河北、安徽、青海等25個省份公佈了相關實施方案,而浙江省也已於10月宣佈實施此項改革。

各地的方案基本都遵照國務院的改革辦法,對政策出臺前後不同時期退休的3類人實行區別對待,同時設定“過渡期”。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的比例也都按照 8%和20%執行。不過,在繳費基數的計算上,各地則有所差異。北京、遼寧、黑龍江、天津、山西、雲南等地明確,機關單位個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而上海則在實施辦法中規定,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

改革是為形成公平的養老體系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介紹,“雙軌制”造成了兩種不同的養老保障制度,從而導致待遇差別問題。他介紹,我國的養老金“雙軌制”現象由來已久,實際上對其改革的探索,也已經超過了20年。養老金並軌,就是為了解決在養老保障方面的公平性問題。據悉,1991年,國務院頒佈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使企業職工的養老從“單位保障”邁向了“社會保障”。從那以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也開始進行探索,但改革程序相對滯後。金維剛認為,以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徹底”。蘇海南也表示,此次並軌就是為了解決過去機關事業單位不繳費,養老待遇還高於企業退休人員的問題,以形成公平合理的養老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