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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省養老金並軌 養老金並軌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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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份密集公佈養老金並軌方案

13省養老金並軌 養老金並軌是什麼意思

國務院今年初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決定製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後實施”。

10月27日,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在2015年第三季度新聞釋出會上透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穩步推進,全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的備案工作已完成。下一步工作將繼續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記者注意到,進入10月份以來,雲南、甘肅、陝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龍江等多地密集公佈了養老金並軌實施意見和辦法,再加上此前已經出臺方案的四川山東、上海、江蘇、福建、吉林等地,目前已經公佈養老金並軌方案的省份至少已有13個。

觀察上述各地實施意見和辦法,其主要內容均與“國家版”的規定一致,即:從2014年10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職工相同的單位和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制度,所有機關事業單位都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

不過,對於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確定,各地的規定卻有所差異。例如,雲南等地明確,機關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而上海則在實施辦法中明確,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

 多地設10年過渡期 確保待遇不降低

養老金並軌在地方層面上加速落地,在此過程中,“養老金待遇會不會下降”成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尤其是“中人”普遍擔心的問題。

事實上,《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即: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

然而,對於過渡性養老金的發放問題,《決定》並沒有明確。對此,地方上的.實施意見進行了細化,甘肅、天津、雲南等地均在意見中明確提出,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 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此外,各地還均提出了“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執行院長李實此前對中新網記者表示,當前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每年漲幅差不多在10%左右,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適當降低漲幅,這樣增幅一大一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的“待遇差”將會逐步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