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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成熟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及對我國的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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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證券市場屬於後起的證券市場,雖然近十年來發展較快,但與西方老牌金融強國經數個世紀累積發展的成熟證券市場相比,仍有相當差距。下面是小編為你帶來的淺析成熟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及對我國的借鑑意義,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淺析成熟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及對我國的借鑑意義

淺析成熟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及對我國的借鑑意義

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是一個典型的單向擴張性市場,有上市公司的准入機制,而缺乏合理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導致整個證券市場缺乏活力,不能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也很難實現證券市場內部的動態調整。因此,借鑑成熟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退市經驗,來完善我國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美國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美國能有較為成熟完善的證券市場,與美國對於良好證券法律孜孜不倦地追求是分不開的。而這些法律中最重要的就是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該法授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認為必要時,有權否決證券的註冊申請或者取消已經註冊的證券的上市資格。此外,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和證券交易所(SEC)都有一些具體的規則對於上市公司退市標準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雖然各板市場的退市標準各有不同,但美國各大交易所對於某支股票是否應該退市享有很大的自主決定權。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交易所退市規則分別是紐交所(NYSE)和納斯達克(NASDAQ)。

1。退市規則。紐交所作為美國的老牌主機板市場,上市規則要求較高,因此在紐交所退市標準往往較為嚴格。總結下來,紐交所考慮啟動停牌或者退市程式的規則規定如下:

第一,股權結構標準。股權結構不符合上市要求是常見的退市情形,紐交所的退市標準就包括:公共公司總股東數少於400人的;總股東數在400—1200人之間,並且在過去一年中該

證券月均成交量小於10萬股的;公眾(普通個體投資者)持股數小於60萬股的。在這裡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這些條件只要不滿足其中任何一項就將引發退市程式。

第二,持續的盈利能力標準。上市企業的盈利能力是保持上市市盈率的關鍵,因此具體的要求就包括該企業需要在連續30天的有效營業日裡保持其總市值不低於0.5億美元、股東權益不低於0.5億美元,否則就會引發退市程式。

第三,現金流標準。這裡的穩定現金流不一定指盈利,而是更多得是一種流動性,只要來源合法,具體形式可以十分多樣。而依靠穩定現金流獲得上市資格的公司,其上市要求相對會低於以持續盈利能力為標準的企業,具體包括該企業必須保證其總市值在連續30天的有效營業日裡在0.25億美元以上,同時在過去一年裡總收入不低於0.2億美元;或者該企業在過去30天的有效營業日裡,其平均總市值不低於0.75億美元,否則就會引發退市程式。

第四,純粹市值/收入標準。上市企業在連續30天有效營業日裡維持其總市值在3.75億美元以上,同時過去一年中的公司純粹收入不低於0.15億美元;或者在過去30天有效營業日裡平均總市值不低於1億美元,否則將引發退市程式。

第五,關聯公司標準。通過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在紐交所上市而獲得上市資格的公司,其母公司或關聯公司需保持控股該企業,或者母公司或關聯公司是符合在紐交所上市條件的公司,並且該上市企業在過去30天的有效營業日裡,平均市值不低於0.75億美元,同時公司股東收益(特別是持有普通股的大眾股東)不低於0.75億美元,否則將引發退市程式。

2。退市流程。通常國際上主要的證券交易所均會自行制定相關的上市規則,紐交所的退市操作就完全由紐交所自行負責。紐交所相關退市規定要求對企業的退市認定與執行由交易所的專職人員(Exchange staff)在對上市企業股票進行分析,如果判定該股票達不到持續上市交易的要求的話,工作人員將通知該公司,告知其將作出退市決定的理由。紐交所同時還將公開披露該資訊,向市場各方告知該公司可能面臨的處理。在向可能被停牌的公司進行通知時還會同時告知上市公司有權提出複核申請,負責受理複核申請的是紐交所董事會的一個下屬委員會

(A Committee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Exchange),但這一異議請求必須以書面形式給出,並且是在接到紐交所發出的停止上市通知書後十天之內將提出的複核申請送達紐交所祕書長。其中被停牌的企業的異議請求必須書面闡明詳盡的抗辯理由,同時出於當場質證的需要,委員會還會要求該公司作出明確表示其是否願意在委員會面前做直接言辭抗辯。此外在審查請求送達受理前,提出申訴的企業還要繳納受理費用,金額為2萬美元。

超過異議期而沒有提出異議的話,該上市公司股票將會被紐交所停牌,並且紐交所將向美國證交會正式遞交資料以登出該股票的上市登記,同時該退市資料的副本也將送至該公司。在此之前,紐交所將通過其官方的網站以公告形式釋出對該企業作出退市決定。

一般被宣佈停牌的上市公司在遞交了複核請求後的第25個工作日才是正式審查開始之日。委員會審查的依據將基本以上市公司的書面審查請求和現場的口頭答辯情況,經合議後做

出。之後該審查委員會可自行決定是支援還是否決之前交易所所做出的決定,也可以將其退回給紐交所重新處理。通常如果被退回交易所重新處理,審查委員會將督促紐交所快速審查該事項,並設定截止完成期限,以向其及時通知再次處理後的結果。

二、日本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日本目前有8家證券交易所,其中東京和大阪分別是全國和關西地區的中心性市場,兩者的交易額合計佔全國交易所的90%以上。以成交額計算,東京證券交易所是世界第二大證券交易所,因此研究日本的退市制度,筆者在這裡選擇以東京證券交易所為典型加以闡述。日本東京證交所規定的退市標準與紐交所的規定基本相同,主要包括:股票數量、資本額、股東數量、是否真實披露等。具體的涉及退市制度的主要規定包括一下幾種情形:

(1)上市出售的股票不足1000萬股,融資金額不足5億日元;

(2)普通公眾股東人數達不到標準所要求的最低1000人的標準(視具體公司股權結構而有所不同,特定情況下對公司的停牌處理可設定一年的緩衝期);

(3)沒有處於持續或有效經營的狀態;

(4)投資者回報機制不完善,公司最近5年沒有派發股息紅利,嚴重影響股東投資收益積極性;

(5)企業最近3年持續出現資不抵債情況;

(6)上市公司存在偽造記錄的情況,並造成了重大社會影響。

另外,東京證券交易所的退市程式是逐步退出,而非“閃電式中斷”的模式。交易所在發現公司出現不滿足繼續上市條件的情況後,一般不會立即停止交易,而是會採用類似我國A股市場中的ST制度,第一步是進行先期特別處理,同時在一定期限內強令其重整以符合再次上市的要求。假如該公司在規定限期內仍不能滿足繼續上市的要求,則交易所會啟動下一步的進階限制措施,這一點則與我國的PT制度比較像。如果進入這一階段後,上市公司仍未有顯著改善,則將其最終摘牌。

公司股票停牌後,交易所內的異常股票整理處會對該公司的股票進行特別處理。不過這並不意味著該股票會被馬上停止交易,相反該股票在公佈對該公司終止上市決定後的3個月緩衝期內仍可以在交易所繼續交易,在處理期屆滿後才被徹底停牌。當然,如果被停牌公司申請適用特別法規 ,或該公司存在其它重大違法行為的嫌疑,則會轉如兼理審查程式。在審查期間其證券可以繼續進行交易,但如果該公司的違法或違規行為被證明是確鑿無疑的,便會立即停止其股票的流通買賣,然後按照既定的程式正式退市 。

三、已開發國家退市制度對我國的借鑑意義

通過以上對已開發國家證券市場相關制度的介紹,我們可以總結出其有以下幾個共同點:

(一)多元化的退市的標

已開發國家大都採用多元化的標準,而非我國採用的單一標準。尤其是對於上市公司的資產或者未來現金流入的標準上。我國規定的退市標準上沒有對公司資不抵債這一項標準。在我國目前仍有一些上市公司已經明顯資不抵債了,但是還是會保持著微弱的盈利,使其不能滿足退市的標準,但是向那些公司完全應該進入破產程式而自然的退出證券市場,但是由於我國沒有這一項標準,因此讓這些企業殘存在證券市場中,影響整體上市公司的質量。

(二)證券交易所較大的退市的決定權

成熟證券市場往往賦予了證券交易所較大的自主權。因為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和證券交易所是平等的主體關係,他們之間是一種合同關係,他們共同受《上市規則》的約束,因此,當上市公司違背了《上市規則》,不再符合上市條件時,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也就是合同的另一方做出終止其上市交易的決定。但是在我國,上市公司的退市與否還是由證監會決定的,而證券交易所擁有的僅僅是執行權,即執行證監會關於退市的決定。這明顯不利於調動證券交易所的積極主動性。

(三)由證券交易所制定退市規則

成熟證券市場的退市規則往往由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因為證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打交道最多,對上市公司的瞭解也最多,他們更清楚的知道應該從哪些方面來約束上市公司,以保障上市公司的質量,而且也只有證券交易所指定的規則才有可能被很好地執行,因為其來源於實踐,操作性較強。相反,我國則是立法機關先制定出法律規則,法律規則本身對於退市制度有規定,但是規定的不詳細,證券交易所也會制定規則,但是還是沒有脫離法律規定的框架,只是較法律規則要更加詳細一點,這樣難免會受制於法律的規定,如果法律規定的欠合理的話,具體規則的制定也難以保證其合理性。因此,筆者認為,國家在制定相關退市標準有關的法律的時候,僅僅是做以原則性的規定,對具體的內容還是由證券交易所來制定,這樣其操作性會更強一些。

(四)對退市後的股票提供場外交易平臺

退市僅僅是上市公司退出了證券交易所,也就是說其股票不可以在場內進行交易了。但是退市不代表著其就完全退出了資本市場。退市的公司如果沒有破產,股票仍然是股權的象徵,仍然可以進行交易。因此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即便是股票退出了證券交易所,但是還有場外交易為退市公司的股票提供服務,不至於上市公司退市後就面臨絕境,他完全可以從場外交易找到出口。如果符合再上市的條件,還可以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但在我國,仍然只是單一的交易市場,尚未建立完善的場外交易市場,雖然《上交所退市制度方案》中規定,證券交易所提供退市後的股份轉讓服務,但是沒有十分具體的操作辦法,在實踐中還是難以實行。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一、《退市意見》釋出實施的意義

《退市意見》是貫徹落實《證券法》關於股票退市的有關規定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關於改革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關要求的具體舉措,對於進一步健全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功能,實現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場化、法治化和常態化具有重要意義。

應當說,健全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利於實現優勝劣汰,提高市場有效性;有利於上市公司主動確定和實施發展戰略,提升公司質量,增強市場競爭力和活力;有利於培育理性投資的股權文化,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退市意見》的基本原則

《退市意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常態化”的基本原則,嚴格依照現有法律規定,立足於證券交易所作為退市決定實施主體的法定地位,從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頂層設計的角度,對退市制度作了系統而集中的規範,特別是針對退市工作中較為突出、市場較為關注的現實問題,在既有法律制度框架下,作了明確和細化的規定。總體而言,《退市意見》是對現有法律制度在實踐操作層面的具體規範,屬於法律實施性質的規範檔案。《退市意見》的具體規範要求需要進一步通過證券交易所修改其股票上市規則及其配套規則予以落實,並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具體實施。

三、《退市意見》的主要制度安排

《退市意見》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改革完善了退市制度:

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退市意見》逐項列舉了因為收購、回購、吸收合併以及其他市場活動引發的7種主動退市情形。並針對主動退市的特殊性,在實施程式、後續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別於強制退市的專門安排,包括經過股東大會雙2/3表決通過、聘請獨立財務顧問進行專業把關、要求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等。同時,為引導市場化的主動退市,《退市意見》規定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配套政策措施。

二是明確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針對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等市場反映強烈的兩類違法行為,落實《證券法》關於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規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兩類違法行為,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對於上述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見》原則上要求證券交易所在一年內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同時也區分欺詐發行與重大資訊披露違法作了差異化安排:重大資訊披露違法暫停上市公司在規定時限內全面糾正了違法行為、及時撤換了有關責任人員、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復上市交易,但對於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公司,除非發現其行為不構成欺詐發行,否則其股票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終止上市交易。

三是嚴格執行市場交易類、財務類強制退市指標。《退市意見》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對現有的退市指標作了全面梳理,並按照市場交易類、財務類分別作了歸納列舉。《退市意見》在統一創業板與主機板、中小板上述退市標準的同時,允許證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規則中對部分指標予以細化或者動態調整,並且針對不同板塊的特點作出差異化安排。

四是完善與退市相關的配套制度安排。一是,要求證券交易所對強制退市公司股票設定“退市整理期”。同時,為防止部分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散戶以投機為目的參與退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明確要求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二是,統一安排強制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設立的專門層次掛牌交易。公司退市後滿足上市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上市,證券交易所可以針對主動退市公司與強制退市公司,不同情形的強制退市公司作出差異化安排。為防止重大違法退市公司有關責任股東通過提前轉讓股份來規避法律責任,《退市意見》還對其轉讓行為做了專門限制。

五是加強退市公司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退市意見》始終將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障作為制度設計的重中之重,為此,《退市意見》要求在退市工作的各個環節,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的要求。另外,針對退市工作的特殊性,《退市意見》重點強調了退市中的資訊披露、主動退市異議股東保護問題,進一步明確了重大違法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員的民事賠償責任。

四、徵求意見及修改情況

自7月4日《退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以來,社會各方通過郵件、傳真、信函等方式,向我會反饋意見合計139條,其中有效意見35條。總的來看,社會各界對於《退市意見》評價正面、積極,認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解決好市場退出問題,將進一步健全資本市場功能,並具有懲戒違法行為、淨化市場環境、塑造理性投資文化等多重意義。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

根據市場意見,《退市意見》主要作了四項修改:

一是為更好地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了主動退市的內部決策程式。將相關內容修改為“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並須經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是為增加可操作性,明確重大資訊披露違法判斷的原則標準。規定“上市公司因資訊披露檔案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並且因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市場影響重大,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交易所應當作出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同時,擬在實施中建立具體的操作流程。

三是周延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例外情形。補充規定了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情形下的相關安排,將有關內容修改為“對於上述因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被暫停上市的公司,在證券交易所作出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決定前,該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且證監會不能重新作出本意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對違法行為性質的認定發生根本性變化,被依法變更的,公司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恢復上市”。

四是完善“退市整理期”制度。為降低公司重組協調成本,防範投機炒作及股價異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將實踐中涉及重組的退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自主決定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做法納入《退市意見》進行規範。在《退市意見》第(十六)條補充規定“在股票被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上市交易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已公告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強制退市公司應當召開股東大會,對公司股票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進行表決,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股東大會決議對公司股票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安排”。

五是為便於投資者賠償機制執行,擴大了限制相關主體股份減持的情形。將《退市意見》第(十五條)規定中的“上市公司再融資申請或者披露檔案”修改為“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申請或者披露檔案”,將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重大資產重組納入限制股份減持的範圍。

《退市意見》沒有采納的意見主要有:

關於弱化財務類退市指標。有意見建議,在嚴格執行交易類指標的同時,進一步弱化財務類標準。但考慮到“連續三年虧損”是現行《證券法》確立的退市情形,在法律未作修改的情況下,《退市意見》依然保留了這一指標。

同時,有意見建議,進一步完善司法維權訴訟制度,研究建立投資者維權的基金、退市保險制度等。考慮到上述意見需要完善其他法規建設,我會將積極配合支援有關法規制度的出臺、落實。

《退市意見》釋出後,我們將指導滬深交易所進一步嚴格落實退市工作責任,切實加強退市實施工作的統籌和協調,嚴格落實退市制度的規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到“出現一家、退市一家”,堅決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歡迎社會各界對《退市意見》的執行落實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