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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行政處罰案件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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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行為:用人單位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

社會保險行政處罰案件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

處罰規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裁量標準:

1、中級:無從輕或從重情形的,予以瞞報工資數額2倍的罰款。

2、輕級:予以瞞報工資數額1倍的罰款

①具有以下4種應當從輕處罰情形之一(以下稱“法定從輕情形”,並不再單獨列明)

A、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B、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C、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D、其他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或者②具有以下2種可以從輕處罰情形之一(以下稱“普通酌定從輕情形”,並不再單獨列明)

A、積極配合檢查,整改及時徹底,且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

B、殘疾人、下崗職工、農民工等初次違法,且沒有造成較大危害後果的;

3、重級:予以瞞報工資數額3倍的罰款

①具有以下4種可以從重處罰情形之一(以下稱“普通酌定從重情形”,並不再單獨列明)

A、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B、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但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

C、1年內發生3次或者3次以上相同違法行為的;

D、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或者②具有以下2種可以從重處罰情形之一

A、瞞報人員發生嚴重工傷事故;

B、因社會保險問題引發重大勞資糾紛或群體性突發事件;

4、不予處罰:具有6種法定不予處罰情形(以下稱“法定不予處罰情形”,並不再單獨列明))

A、不滿十四周歲的有違法行為;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

C、違法事實不清,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D、違法行為二年內未被發現,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F、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處罰情形。

二、違法行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

處罰規定: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裁量標準 :

1、中級:無從輕或從重情形的,予以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金額2倍的罰款。

2、輕級:予以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金額1倍的罰款。

①具有4種法定從輕情形之一;或者②具有2種普通酌定從輕情形之一;或者③主動檢舉自身騙保行為。

3、重級:予以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金額3倍的罰款。

①具有4種普通酌定從重情形之一;或者②具有以下2種可以從重處罰情形之一

A、拒不退還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B、騙取數額較大已經構成犯罪;

4、不予處罰:具有6種法定不予處罰情形

三、違法行為: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出)登記

處罰規定: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

裁量標準:

1、未按規定辦理登記的時間超過法定時間3個月以內的,屬於情節嚴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該幅度內,有從輕或從重處罰情形時,在相應幅度內處以較低或較高額罰款,無從輕或從重處罰情形時,處以罰款3000元。

從輕情形指①具有4種法定從輕處罰情形之一;或者②具有2種普通酌定從輕處罰情形之一;或者③用人單位領取營業執照後,未發生實際經營行為的。

從重情形指具有4種普通酌定從重處罰情形之一。

2、未按規定辦理登記的時間在3個月以上不滿6個月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萬以下罰款;

在該幅度內,有從輕或從重處罰情形時(同上),在相應幅度內處以較低或較高額罰款,無從輕或從重處罰情形時,處以罰款7500元。

3、未按規定辦理登記的時間達6個月以上或者未辦理登記期間,員工發生嚴重工傷事故或因社會保險問題引發重大勞資糾紛或群體性突發事件的,處10000萬罰款。

4、不予處罰:具有6種法定不予處罰情形之一。

四、違法行為: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

處罰規定: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

裁量標準:

1、未按規定申報繳費的時間超過法定時間3個月以內的,屬於情節嚴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該幅度內,有從輕或從重處罰情形時,在相應幅度內處以較低或較高額罰款,無從輕或從重處罰情形時,處以罰款3000元。

從輕情形指①具有4種法定從輕處罰情形之一;或者②具有2種普通酌定從輕處罰情形之一;或者③用人單位領取營業執照後,未發生實際經營行為的。

從重情形指具有4種普通酌定從重處罰情形之一。

2、超過3個月以上不滿6個月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萬以下罰款;

在該幅度內,有從輕或從重處罰情形時(同上),在相應幅度內處以較低或較高額罰款,無從輕或從重處罰情形時,處以罰款7500元。

3、未按規定申報繳費的時間達6個月以上或者未申報期間,員工發生嚴重工傷事故或因社會保險問題引發重大勞資糾紛或群體性突發事件的`,處10000萬罰款。

4、不予處罰:具有6種法定不予處罰情形之一。

五、違法行為:因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因不設帳冊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

處罰規定:

延遲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

裁量標準:

1:遲延繳納涉及員工人數20人以下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在該幅度內,有法定從輕或從重處罰情形時,在相應幅度內處以較低或較高額罰款,無從輕或從重處罰情形時,處以罰款7500元。

從輕情形指①具有4種法定從輕處罰情形之一;或者②具有2種普通酌定從輕處罰情形之一;或者③用人單位領取營業執照後,未發生實際經營行為的。

從重情形指具有4種普通酌定從重處罰情形之一。

2、遲延繳納涉及員工2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在該幅度內,有法定從輕或從重處罰情形時(同上),在相應幅度內處以較低或較高額罰款,無從輕或從重處罰情形時,處以罰款12500元。

3、涉及員工100人以上的,處1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在該幅度內,有法定從輕或從重處罰情形時(同上),在相應幅度內處以較低或較高額罰款,無從輕或從重處罰情形時,處以罰款17500元。

4、遲延繳納期間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或因社會保險問題引發重大勞資糾紛或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處以最高限額2萬元的罰款。

5、不予處罰:具有6種法定不予處罰情形之一。

六至八、違法行為: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未按規定公佈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處罰規定:

應當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社會保險費徵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

裁量標準:

1、情節顯著輕微,予以警告;

2、違法行為情節較輕,造成危害後果較輕的,處以1000元罰款。

3、違法行為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處以2500元罰款。

4、違法行為情節較重,或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以5000元罰款。

5、不予處罰:具有6種法定不予處罰情形之一。

九至十一、違法行為:1、用人單位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勞動監察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2、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3、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

處罰規定: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

裁量標準:

1、違法情節較輕、危害後果較輕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處以2000元的罰款;

2、違法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處以10000元的罰款;

3、違法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危害後果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處以20000元的罰款。

用人單位採取暴力、恐嚇、威脅、謾罵、欺詐等方式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行為時,按2萬元最高額度處以罰款。

屬再次違反該項規定的,按2萬元最高額度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