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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道德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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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紹了自由裁量權的含義及現狀和價值。第二部分主要介紹道德在我國的現狀,同時也分析了為什麼在我國會缺失。第三部分主要介紹了國外相關國家如何規定的。第四部分就分析了怎麼去借鑑國外的先進的做法。第五部分是我本文的重點,如何從道德去規制。

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道德審視

關鍵詞 自由裁量權 道德 法官道德

一、自由裁量權的含義現狀及價值

(一)自由裁量全的含義

法官自由裁量權“一詞來源於西方法律文化。”自由裁量之淵源當追溯到英國衡平法時期,衡平法的出現第一次從詞源意義上明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法官自由裁量權亦指司法自由裁量,是指法官或法庭上自由斟酌的行為,意味著法官或法庭對法律規定或原則的界限予以釐定。《牛津法律大辭典》這樣定義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酌情做出決定的權力,並且這種決定在當時的情況下應是正義公正正確合理的。法官自由裁量權依據通說是在訴訟過程中,因法律對有關事項無明確規定或規定了處理的原則,幅度範圍,審理案件的法院依據法律的基本原則,根據自己的司法理念,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在法律的規定範圍內,根據平等原則就有關事項進行合理權衡,裁量,並做出決定的審判權力。

(二)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現狀

修訂後的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現行刑法, 與修訂前1979 年刑法典及當時配套施行的單行刑事立法相比,在對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權方面作了更加嚴格的限制。儘管刑法在刑罰權的行使上已經作了多方面的限制,但在法條上仍給法官留下了較大的量刑空間,主要體現在:

1.在罪與非罪的臨界狀態,決定案件性質的自由裁量權。刑法對某些構成犯罪情節、後果規定極為原則籠統,留給了法官對此類臨界行為之性質自由裁量的決定權。

2.決定從輕、減輕、從重、免除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刑法總則對有關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等只作了極為原則的規定,而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應適用的刑罰種類又較多,刑罰輻度也較大。

3.決定對犯罪人所判處的刑罰是否立即執行的選擇裁量權。我國的法律規定了法官是享有自由裁量權的。雖然規定了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但是法官沒有正確適用這項權力。這與我們的規定的目標相左。從而不得不讓我們深思怎麼樣去面對這種現象。讓我深思的是通過提高道德這個角都去討論法官自由裁量權。

(三)談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性及價值

前面我已經討論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含義和現狀,現在談談它的必要性。

第一,我覺得法官自由裁量權可以實現個別正義的手段。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規則追求的是一般正義,它不涉及特定的人和事,但法官適用法律的目的是要把法律條文轉化為法律實踐,在裁量時要考慮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要保證每一個案件都要得到公正的處理,使每一個當事人都能獲得正義。只有個案公正的實現才能使一般正義落到實處。法官應該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仔細斟酌每個犯罪人的主觀罪過心態、行為的性質手段、危害後果、行為人的一貫表現以及犯罪後悔罪態度等諸多因素,經全面衡量才能作出符合該案的相對精確的裁量因為在一些個別案件按照法律不能夠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通過對法律的解釋才能

實現個別正義。如廣東著名的雷霆案。

第二,它可以克服法典的不周延性,填補法律的漏洞。“立法者的認知能力是有限的(或者由於立法者的疏忽等主觀原因),通過文字表述的法律條文也是有限的,這決定了法律本身總會存在漏洞。

第三,它可以克服法典的滯後性。由於社會在不斷地發展然而法律在制定出來的時候留落後了,這樣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才能跟上社會的發展。

第四、消除法規範之間的茅盾,澄清歧義。由於在制定法律法規的時候免不了會出現茅盾這就需要法官去理解從而更好的運用的法律。

二、法官道德在我國的現狀

(一)法官道德在我國的現狀

在依法治國方針的指導下,我國的法官道德建設還是取得了較大的成就,我們還是制定了許多有關法官道德的規範例如《法官法》,《檢察官法》等等。同事也落實了放懲戒制度,也樹立了有些優秀法官的典型,也培養了一批優秀法官的典型,規範了法官的行為。但是我們在肯定成績的同事要找到我們的不足,我們現在還有司法腐敗分子,司法不公的問題。對於這種現狀我們既要看到好的一面也要看到不足的一面,我們應該進行分析,進行總結,發現問題,分析問題,找出原因,才能採取相應的對策。

(二)法官的德在現狀的分析

第一,我們一直受人治的影響,法治意識淡薄,對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往往因人因事臨時處置法官違法或違反道德規範,大量得不到追究或者從輕發落,法律規定剛性不足,執行不力,對違反司法的制裁不到位。

第二,法官約束的機制不到位。由於我們法制建設還處於初級階段,法律法規的規定還很粗陋,留下了一定的幅度和彈性空間,司法機關和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力過大。

第三,法院的人事管理制度的不合理。現在法院的法官大多沒有學過法律,有的是部隊裡調過來的,他們更本不懂法律。讓他們做法官怎麼能確處理案件。

第四,少數法官的自我約束能力差。有些法官面對賄賂不能夠抵制而是深陷其中從而產生司法腐朽現象。

三、國外法官職業道德的相關規範

(一)美國的法官職業道德,根據《美國法官行為準則》美國法官的職業道德或美國的法官行為準則包括一下內容;

(1)法官應恪守司法機構的正直與獨立。(2)法官應該公正。勤勉地履行其司法職責。(3)迴避。(4)對法官業外活動的約束。

(二)德國法官的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

(1)遵循《聯邦德國基本法》和法律來行駛基本職權,盡我所之,依據所信來進行裁判,一視同仁,僅服務與整理與公正的事業。(2)獨立性的保持。在本職工作內外,法官的行事應確保有關政治活動不會危及其獨立性。(3)審議的保密。法官應對審議過程和投票的情況。即使在其任期結束也不例外。(4)名義法官的獨立性和特殊義務,名義法官應與職業法官具有同等程度的獨立性。(5)對法官業外活動的約束。

四、國外的做法對我國的啟示

對於國外的做法我們應該借鑑在加以創造。對於進入法院系統的人員來說我們應該嚴格按照考試的辦法進行。最好是大學學法律的人。因為只有進行法學薰陶的人員進入才能夠擔得

起這個重任。同時我們也應該嚴格限制通過司考的比例。只有這些通過的人才能進入法院和檢察院。同時我們是否要求有沒有多少從事律師的經歷,我個人認為最好還是有。我們現在的現實是很多沒有學過法律的人是法官。

嚴格格按照我說的進入法院系統的人也不一定能夠正確判案,正確的運用給予他自由裁量權的權力。那麼它的界限到哪,我們怎麼規定。法律規定可以,但是法律法規不可能規定的很全面,在說任何法律法規都需要人去執行。都需要人去解釋,運用。這裡我主要從內部去限制他的界限。第一法官必須有一個公平、公正的心。只有端正了態度他才能夠正確辦案子。第二法官在判案子的時候要講良心。良心這個詞語說起來好真的是做起來還真難,現今社會那個腐朽分子在落馬之前說我們要認認真真辦事情才能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可是他的所作所為完全不是那麼回事情。第三、法官在審判案子的時候身臨其境,假裝自己就是被告自己怎麼辦。因為只有考慮自己的利益時候他們會更加積極。更好的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從道德的角度去規制法官自由裁量權對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界限是多方面的,可以從完善實體立法、規範程式、加強監督等方面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以達到法官審判的公正。在此,我們是從道德的角度來規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通過對法官的各人道德,社會道德,法官道德進行分析。

(一)個人道德

在法制社會的今天,人們對於法律也不像從前那樣陌生。法院的案件一年比一年多。這對於法院的法官的要求就越來越高的。我覺得法官的個人道德越高那麼他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就越公正。在法治社會我覺得法官應該有如下個人道德,首先法官要有高尚的情操,要有一個正義的心。一個法官只有擁有正義的高尚情操他才能夠正確的判案子。其次法官要有正確的價值觀。在生活中不要攀比吃喝,當然享受是任何人都喜歡的。我覺得人活在世上這不是唯一的目的,享受知識我們人生價值的索取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要講奉獻。我們要明白人生真正價值在於對社會的貢獻,而不是索取。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夠樹立高尚的個人道德。也只有這樣我們的法官才會正確的判案。才會正確的運用法律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社會道德

法律的本質作用在於定爭止紛、化解群眾矛盾、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這就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考慮社會公德和公共道德,符合社會大眾的道德心理,否則會出現社會公共道德的淪失。法官只有以社會道德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這樣才能夠正確的使用法律,才能夠正確的使用法律賦予他們的自由裁量權。

我們現今的社會道德是八榮八恥,以熱愛祖國為榮、以危害祖國為恥,以服務人民為榮、以背離人民為恥,以崇尚科學為榮、以愚昧無知為恥,以辛勤勞動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以團結互助為榮、以損人利己為恥,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以艱苦奮鬥為榮、以驕奢淫逸為恥。作為法官只有正確的理解八榮八恥的含義,才能夠約束自己的行為規範,從而正確的使用法律和運用法律。

(三)法官道德

大家都知道公務員必須遵循公務員的規則,學生遵守學生守則。那麼法官作為特殊職業的人也必須遵守法官道德,我國《法官法》第 3 條規定,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法官法》第 7 條規定,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2)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3)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4)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5)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惜守職業道德;(6)保守國家祕密和審,判工作祕密;(7)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這些義務都與法官職業道德有關。為此,要確保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公平正義,首先就要對法官的自由裁量行為設定相應的道德規範,通過道德的制度化,制定相應的法官行為準則和道德準則。

法官是公平與正義的化身,這就對法官這一特殊群體提出了更高道德要求。法官在審判活動過程中,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式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權是基本的下位要求,更應該站在道德的高度、責任的強度、社會的深度認真對待手中的自由裁量權,不得利用法律的漏洞為了個人利益不正當的行使自由裁量權。一系列的法律道德規範和準則,形成了道德制度化體系,劃定了法官自裁量權的道德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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