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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司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的做法與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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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司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的做法給我們帶來什麼樣的啟示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法國司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的做法與啟示,歡迎大家閱讀!

法國司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的做法與啟示

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准,應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歐亞研究所邀請,中國法學會代表團一行25人於2016年6月5日至25日赴法國,就“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法官、檢察官制度”進行了專題研修培訓。代表團先後在法國國家司法官學院、法國比較立法學會以及艾克斯-馬賽大學歐亞研究所參加了19場專題講座;訪問了巴黎大審法院、巴黎大審法院檢察院、法國司法部、艾克斯上訴法院和艾克斯KAITA律師事務所等5家法律機構並進行座談;召開了兩次內部座談會。研修培訓內容廣泛,議題涉及法國司法執法體制,司法官的招錄、培訓、管理、保障、晉升和懲戒制度,律師制度以及法國立法司法改革的最新情況。代表團成員及時總結交流研修考察的成果,特摘編如下。

法國的司法制度富有鮮明的法國特色,在司法官選拔、培養、管理方面,有許多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借鑑。本文重點談談法國在加強司法官職業道德操守建設方面的做法及對我們的啟示。

一、把職業道德操守要求體現在司法官選拔、培訓、管理的全過程,貫穿在司法官整個職業生涯中。

法國的司法官有著很高的社會地位,這與司法官的編制員額由國家統一控制,身份地位、福利待遇、經費等由國家統一保障,如司法官經共和國總統批准任命之後,即成為終身的榮譽、職務和身份等,有很大關係。司法官在社會上也有著良好的形象,自身對司法官的職業也有著很高的尊榮感,這一點,就與法國對司法官有一套嚴格的選拔、培訓與管理制度,確保司法官的素質與能力,同時,嚴格對司法官的職業道德操守要求,確保司法官的道德品行,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

比如,在司法官的遴選方面,國家司法官學院為了保證司法官的質量,確立了司法官選拔的標準,要求司法官必須具備13個方面的能力和素質,如掌握職業道德規則並適用的能力,分析歸納特定案情或卷宗的能力,掌握程式規則、運用並尊重程式規則的能力,適應能力等,第一條就是掌握職業道德規則並適用的能力。選拔標準的確立,為從源頭上把好司法官的職業品行關奠定了基礎。

在任前培訓方面,國家司法官學院重點學習基本理論知識、司法禮儀、職業道德等內容。學員要在國家司法官學院8箇中心學習不同的`內容,而在司法人文培訓中心,重點學習司法官職業道德、誓言、責任、職業道德規範和習慣、紀律處分程式,司法倫理、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律師職業道德和職業規範,司法官職業、身份等,通過培訓,要讓學員認同職業倫理價值和職業道德規範並內化為自己的堅定的信念。這種培訓對司法官職業素養的養成非常重要。

在司法官的管理方面,司法部設有司法服務部身份與職業道德辦公室,負責回覆司法官身份、職業道德方面的問題。作為共和國總統領導下的司法獨立保障機關的最高司法官委員會,承擔著司法官的任命和紀律懲戒的職責。對於司法官的懲戒,主要是對其違反職業道德操守行為的懲戒。概括起來有四大類:一是行業的榮譽和尊嚴。比如,酒駕、暴力、偷竊、不廉潔等,影響了整個行業的尊嚴和榮譽;二是義務的缺失。如,工作拖延,或沒有顯示出公正性、中立性地位。三是從事了不被允許的兼職,如某個案件有聯絡的相關職務。四是影響到保留權。司法官有言論自由,但必須和司法官中立性相符,行為必須謹慎,低調又保留。而對法官判決是否令當事人滿意,司法官委員會是不能干涉的。

這種把職業道德操守要求貫穿到司法官隊伍建設全過程的做法,對於確保司法官的職業品行和良好形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法國,儘管司法官的待遇並不高,工作壓力也很大,同時因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案件審理時間長而引起民眾廣泛批評等,但是司法官違法亂紀的比較少,在公眾中的形象也比較正面。據統計,2005年-2011年7年中,受到紀律懲戒的司法官總共有21人,其中2人被訓誡,5人職位調動,4人被臨時暫停職務,還有3個是大等級的降級,7個革職。最近幾年,每年差不多就是9個案子。從資料上來說還是非常小的。這說明,法國在推進司法官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精英化建設方面,還是比較成功的。

二、把職業道德操守要求整理彙編形成職業道德規範,成為司法官行為指南。

對司法官的職業道德操守要求,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形成並不斷完善的過程。在法國的許多法律中,都對司法官的職業道德操守提出要求,有一整套的權利義務的職業規則來保證其獨立性。法國最高司法官委員會在上世紀90年代也陸續規定了司法官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種類:一是議論自由與保持謹慎的義務,二是私生活越位,三是獲取金錢,四是保持獨立性義務,五是司法不公,六是權力濫用,七是人際關係困難等。

但是法國並沒有司法官職業道德方面的成文法典,因此,2003年法國司法部組成了一個專門負責司法官職業操守問題的委員會,該委員會經過調研,於2003年向司法部提交了一份報告,建議制定一份有關“司法官職業操守原則的彙編”。2006年,法國國會將這一任務委託給最高司法官委員會。最高司法官委員會於2010年完成了該彙編,並將之出版。該彙編明確確立了司法官獨立性、公正司法、廉潔正直、司法合法、嚴守祕密和保留六大基本原則。廉潔正直原則衍生出司法官的廉潔義務和忠實義務。這六大原則適用於包括法官和檢察官在內的所有司法官。雖然這些原則不構成司法官的職業道德法規,但無疑會成為司法官群體的行為指導,同時也使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輔助人員以及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司法官執業行為的複雜性。司法官的職業活動不僅受到法律的規制,也要遵守職業道德操守的要求。

三、借鑑法國經驗,加強我國法官、檢察官的職業道德建設。

加強法官、檢察官的職業道德建設,是事關司法公正、事關社會公平正義的大事。應該說,我國對法官、檢察官的職業道德建設是非常重視的,一方面,在建立職業道德規範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如《法官法》《檢察官法》都對法官、檢察官的職業道德提出了要求,而且最高法、最高檢分別制定了法官、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行為規範》等檔案,應該說,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已經是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另一方面,各級法院、檢察院也都把加強法官、檢察官的職業道德建設,作為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採取了許多有效的措施。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還存在著職業道德規範缺乏細化,不易操作;職業道德保障機制缺位,職業道德教育內容空泛,方法單一;職業道德評價還沒有全面納入法官、檢察官培養管理全過程;少數法官、檢察官司法不公正、不廉潔,辦關係案、金錢案、人情案,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等問題。因此,建議借鑑法國加強司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的經驗,把職業道德建設做細做實。

一是把好入口關,把職業道德操守作為選拔法官、檢察官的必備條件。我國法官、檢察官主要來自通過司法資格考試的剛從學校畢業的學生,司法考試更多側重是法律知識,而對職業道德操守方面的要求體現不夠,應該制定明確具體的法官、檢察官選任標準,突出忠誠、公正、廉潔、為民等職業道德要求,對品行不端、或有品行不良記錄的人禁止進入法官、檢察官隊伍,從源頭上把好品行關。

二是在法官、檢察官的任前培訓中,加大司法職業道德、職業倫理、職業素養等內容的教育培訓。任前培訓的時間要長,至少要一年;培訓的方式要活,要有針對性;培訓的內容要實,要注意理念引導,不能太空泛。通過教育培訓,不斷增強法官、檢察官的職業良知、職業倫理、職業操守,不斷增強法官、檢察官的傾聽能力、懷疑能力、溝通能力和團隊協作能力,真正夯實尊崇司法職業、敬畏司法職業、公正司法、司法為民的思想基礎。

三是建立一套與司法責任制改革相適應的法官、檢察官考核、評價、晉升、懲處機制。應該說,現在的法官、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行為規範》等檔案對應當遵守的職業道德規則所作的規定還是很詳盡的,但落實不好,配套的措施、機制也不夠。要突出對法官、檢察官履職能力和職業道德的考核評價。在落實司法責任追究制度時,重點是對法官、檢察官違反職業道德、職業倫理,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因重大過失造成錯案的行為進行問責,特別是對因刑訊逼供、打擊報復、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錯案的,必須依法追究司法責任,而對非主觀惡意或對法律理解不一導致的不當判決或瑕疵案件,則予以免責。通過把職業道德、職業倫理的相關要求貫穿到隊伍管理的全過程,使堅守職業道德、職業良知、職業操守成為廣大法官、檢察官的自覺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