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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補充醫療保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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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最早的補充醫療保險試點是在1996年,我國補充醫療保險問題初探。據瞭解,四川成都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始於1993年,補充醫療保險始於1996年3山東威海(全國57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城市之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始於1997年,1999年開始實行以醫療救助為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福建廈門市的醫療保險改革始於1997年,同年開始了補充醫療保險的試點。可以看出,補充醫療保險或者遲於基本醫療保險2至3年,或者與基本醫療保險改革同時起步。

1998年國務院釋出《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簡稱《決定》)之後,補充醫療保險開始引起廣泛的關注。本文是我們對補充醫療保險問題的一些初步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什麼是補充醫療保險

我們認為,對補充醫療保險可作如下界定:第一,從其產生的直接現實背景看,補充醫療保險是在整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中或者說是在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現象。這種現象源自一些效益好、實力強的行業在參加地方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後,因不願降低原有的`醫療保險水平而採取的一種適應性對策。第二,從社會保險的原理出發,可以說補充醫療保險是一種自願性的輔助醫療保險。它產生的需求基礎為,用人單位和個人因其經濟收入的增加,為了抵禦高額醫療費用風險而自願投資的行為。補充醫療保險的功能在於,分散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承擔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和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以外個人自付高額醫療費用的風險,發揮風險再分散的作用,是基本醫療保險的一種補充形式。

二、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目前,我國已出現的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有以下幾種。

1.國家對公務員實行的醫療補助

根據《決定》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經濟學論文《我國補充醫療保險問題初探》。這種醫療補助政策實際上就是適用於公務員的一種補充醫療保險。實行這種補充醫療保險的目的在於,保障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水平與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2.社會醫療保險機構開展的補充醫療保險

這種形式是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強制性參保的“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開辦的自願參保的補充醫療保險,其保險起付線與基本醫療規定的”封頂線”相銜接,對部分遭遇高額醫療費用的職工給予較高比例的補償,可真正起到分散風險,減輕用人單位和患病職工負擔的作用。由於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繳、管理和醫療費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這種形式不失為解決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問題的一個好辦法。執行中應注意的是: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基金間應相互獨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時應當積極擴大補充醫療保險的投保規模以提高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

3.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

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分為兩種情況:(1)由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補償高額醫療費用的補充醫療保險,如廈門模式。“基本醫療保險”的“封頂線”即為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的起付線,起付線以上的高額醫藥費由商業醫療保險承擔,但商業保險公司一般仍規定有一個給付上限,如每年的補償金額不超過15元萬人民幣或20萬元人民幣。目前國內部分商業保險公司已經積極地介入了補充醫療保險市場,但由於高額醫療保險(即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的風險較大,管理難度高,目前僅有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在某些地區進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計商業保險公司大規模地承保此類業務還有一個過程。(2)目前各大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針對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險”、“癌症保險”和“津貼型住院醫療保險”也能為職工超過“封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