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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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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不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而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這跟基本醫療保險不同。以下就是2016年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2016年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2016年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減輕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大重病患者和低保、特困、重度殘疾人員個人醫療負擔水平,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徐州市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徐政辦發〔2009〕124號)和《市政府關於調整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徐政規〔2011〕12號)檔案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參加我市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應當參加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 補充醫療保險 )。

第三條 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由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分別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標準籌集,並於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繳清全年費用。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基金執行情況,可適當調整補充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

第四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定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年度預算徵繳計劃,並據此劃轉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繳納的資金。個人帳戶資金餘額不足時,從下期帳戶劃入額中抵扣。不建立個人帳戶的參保人員,應在每年繳納大病醫療救助費時一次性繳清當年費用。

第五條 新參保職工參保當月,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清當年剩餘月份的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六條 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堅持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的`原則,單獨列帳,單獨核算,單獨管理。

第七條 一個統籌年度內,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救助提供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參保人員因住院發生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 三個目錄 規定除自費費用以外的醫療費用),以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設定起付標準, 2013年起付標準為1萬元。對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確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設最高支付限額,支付比例不低於50%。低保、特困、重殘人員的基金支付比例原則上在其他參保人員支付比例的基礎上提高10個百分點。

第八條 已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再另行安排資金進行補助。

第九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於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年補助方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度起施行。各縣(市)、銅山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