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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動物領養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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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動物領養協議書
  甲方:XXXX貓狗救助中心   聯絡地址:   乙方(領養人):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為確保被領養寵物(特別是幼仔)能夠終身享受免疫以及絕育等待遇,保證寵物健康,減少流浪寵物產生的源頭,甲、乙雙方經協商特擬訂此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XXX愛貓狗救助中心,將其救助的流浪寵物交由乙方餵養。   第二條、甲方的權利以及義務:   1)領養流浪動物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繳納疫苗費 元/只。若領養時甲方未給被領養流浪動物進行疫苗注射(疫苗根據貓狗當下情況而定),甲方將把乙方所繳納的疫苗費轉交至指定寵物醫院,乙方自行帶領養的動物到寵物醫院進行注射疫苗即可,若乙方怠於注射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概不負責(亦可以讓甲方幫忙負責注射疫苗,或者在外注射請保留注射的憑證告知甲方)。   2)甲方應向乙方如實告知領養寵物之健康狀況、性格、愛好、生活習慣等情況。   3)協助乙方熟悉被領養寵物,並安排被領養寵物到達乙方家庭後初期的生活。   4)為乙方領養提供必要的諮詢和協助。   5)在乙方接收領養寵物的2個月內對乙方餵養、疫苗、絕育等情況進行了解以及回訪,並有權在2個月之後作隨時回訪。   6)協助乙方對所領動物進行絕育手術,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以及義務:   1)在接收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關於領養寵物包括健康狀況、性格、愛好習慣等在內之真實情況,並進行初步的觀察以及接觸(這個階段在救助中心)。   2)事先與家人做好必要的溝通以及商議,不得因家人反對、婚姻、生育、工作變動等原因拋棄、虐待所領養的動物。   3)為領養寵物提供寵物糧食、窩及寵物專用的生活用具等;提供潔淨的飲用水等。   4)在室內提供讓寵物活動的空間,實行家庭餵養(不得放養),定期帶寵物到戶外活動。   5)為領養的`寵物提供必要的醫療措施,定期為領養的寵物注射疫苗及驅蟲。   6)如果領養時該動物仍未絕育的,乙方必須在領養後,在其具備絕育條件後,應對該動物進行絕育手術。   7)在無法繼續餵養領養寵物的情況下,將寵物交回給甲方(需說明退還原因),並協助甲方繼續尋找合適的領養人,不得未經甲方同意而自行轉交他人、買賣或將其拋棄。   8)乙方必須無條件接受並積極配合甲方關於在接收領養動物後的回訪規定,即由甲方安排合適的人員,雙方協商時間,不定期對領養家庭家訪,不得阻撓或拒絕、拖延。   第四條、附加條款:   1)若乙方在領養寵物後出現虐待、轉贈、出售領養動物,或因乙方的過失導致所領養犬隻死亡或丟失,再次致其流浪等情況,甲方將保留追償經濟賠償的權利。   2)領養人對流浪狗之家的回訪工作不配合時,介紹人有義務出面協調、協助回訪。   3)領養人在領養寵物前應慎重考慮,領養後對寵物負責,不要發生隨意領養、又隨意退回寵物的情況,以防止對領養寵物造成再次傷害。對於在領養寵物之前沒有考慮清楚,後又因家人反對、婚姻、生育、工作變動等原因退還所領養寵物的,甲方將保留追償經濟賠償的權利。   4)本協議中甲方所有的“追償經濟賠償的權利”指:即乙方向XXX愛貓狗救助中心一次性繳納一季度助養費(每個月80元)共計240元人民幣。所得款項均用於流浪狗之家救助寵物的日常開銷。   5)甲方履行被領養寵物情況如實告知義務後,乙方領養期間因寵物引起的一切發了、經濟責任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第五條、本協議自乙方接收領養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有違約的行為,守約方可單方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本協議之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附文字說明)。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分別由XXX愛貓狗救助中心(甲方)、領養人(乙方)保管。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