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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戲劇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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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戲劇學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是中國高等戲劇教育聯盟總部、亞洲戲劇教育研究中心總部和世界戲劇院校聯盟祕書處所在地,是世界戲劇院校聯盟國際大學生戲劇節活動基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中央戲劇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相關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中央戲劇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本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院授予藝術學學士學位。

第三條 我院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11人至15人組成,任期2-3年。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祕書1人。委員會成員由院、系主要負責人和有關教授、副教授組成,其中教授應占半數以上。

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名單應報主管部門批准,並由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與學士學位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務處負責。

第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申請學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二)做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三)研究和處理授予學士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不含半數)。

第五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並具有一定的學術水平,願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者,均可向我院申請學士學位。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其他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學士學位申請及授予程式:

(一)每年五月中旬由教務處對本科畢業生的課程成績進行初步稽核,通過初步稽核的學生填寫《中央戲劇學院學士學位申請表》;

(二)各系根據《中央戲劇學院本科生畢業論文管理規定》,於每年6月中旬組織學生進行畢業論文答辯,6月20日前各系填寫《中央戲劇學院本、專科生畢業論文/畢業創作(實習)彙總表》,將畢業論文題目及成績彙總至教務處;

(三)各系對學生的畢業創作(實習)情況予以考核,給定具體分數,並填寫《中央戲劇學院本、專科生畢業論文/畢業創作(實習)彙總表》,於6月20日前交至教務處;

(四)教務處對學生實踐教學環節學分進行審查,並將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申請表提交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凡審查通過的學生,學院將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條 申請人達到下述學術水平,經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方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完成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經稽核准予畢業,其課程環節、實踐教學環節的成績表明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本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條 因畢業論文、畢業創作(實習)或其他實踐教學環節未達到學位授予要求者,可在一年內補修學分,重新申請學士學位。達到學位授予標準者,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學生在畢業論文、畢業創作(實習)期間申請延期答辯的,視同未達到學位授予要求,按照前一項的規定重新申請學士學位。

第八條 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學士學位證書,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格式,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和院長簽發。

第九條 我院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未獲得畢業資格者;

(二)畢業論文、畢業創作(實習)及其他實踐教學環節未達到學位授予要求,在一年內經過修改仍未達到要求者;

(三)違反《中央戲劇學院本、專科(高職)考試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者;

(四)在校學習期間,所學課程中,累計有四門或四門以上課程經補考或重修及格者(因缺課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學生經重修合格的,不計入門次內);

(五)經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者。

第十條 確認學位錯授或發現學士學位獲得者有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嚴重違反本細則規定時,經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後,取消其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第十一條 學士學位證書不予補授。如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學生本人申請,教務處核實後應出具相應的學位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院長批准,報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從2012級學生中開始施行。

第十三條 原《中央戲劇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中戲院〔2009〕70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