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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設施管護制度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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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縣中小型水庫、堰塘、泵站、灌區、末級渠道、小水池、農村分散供水工程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是與農業生產聯絡密切、農民直接受益的基礎設施,是糧食增產、農民增收的重要保障。目前,全縣農村小型水利設施主體缺位、權責模糊、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減的狀況比較突出,工程安全得不到保障,工程效益難以充分發揮,已不適應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全面推進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管護機制改革迫在眉睫。現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方案:

水利設施管護制度精選

一、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明晰工程產權為核心,以保障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根本,以保證工程安全執行為前提,以落實管理權、搞活經營權為重點,放開建設權,出讓資產權,轉換經營權,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群眾及社會各界參與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的積極性,發揮好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效益。

(二)目標任務。在全面核實查準全縣現有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的基礎上,通過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委託管理、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等多種方式,逐步建立起產權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務社會化、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利設施管

護體制和良性執行機制,使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得到明晰,經營方式得到搞活,管護責任得到落實,安全執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責、權、利相統一。力爭到2013年12月底,全面完成全縣現有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管護機制改革工作任務。

(三)基本原則。一是堅持責權一致、有機統一的原則。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二是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一切從實際出發,不搞“一刀切”。三是堅持尊重民意、維護權益的原則。廣泛徵詢群眾意見,實行民主決策,改革中嚴格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四是堅持政府扶持、民辦公助的原則。充分發揮好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政策的引導作用。五是堅持統籌發展、持續利用的原則。統籌規劃和協調城鄉水利發展和改革,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確保防洪、農業灌溉供水和生態環境安全。六是堅持產權證、經營許可證獨立發放的原則。原則上所有農村小型水利設施均核發產權證,而對自建、自用、自管及村級集體管理的非經營性小型水利工程可不核發經營許可證。

二、改革的主要範圍

對符合以下標準的已建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納入本次改革範圍:

1、72座中小型水庫;

2、秀水河、雋水河和菖蒲港河;

3、塘壩(容積小於10萬m)、小型灌溉泵站(裝機小於1000千瓦)、引水堰閘(流量小於1m/s)等小型水源工程;

4、大中小型灌區末級渠系(流量小於1m/s)、小型灌區渠系等;

5、管道輸水灌溉,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工程;

6、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容積小於500m);

7、小壩塘、小水池、小水窖等“五小”工程;

8、農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日供水小於20m)及聯戶分散供水工程。

符合改革範圍的新建小型農田水利設施要按照本方案相關要求,在工程建設時就明晰工程產權,明確管理機制,落實管護責任,建立健全良性執行的工程管護體制。

三、明晰工程產權

1、受益戶較少、以農戶自用為主的小農水工程,包括國家補助資金等所形成的資產,其產權屬農戶所有,實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2、受益農戶較多的`非經營性小農水工程,包括國家補助、村組集體投資投勞等所形成的資產,按照工程受益範圍依法組建用水合作組織的,其產權屬用水合作組織所有。

3、鄉鎮、村集中管理的規模水利設施工程,按照所有33333

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方式確定工程產權。以國家投資為主修建的鄉鎮、村小型集中水利設施工程產權屬國家所有,由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縣水利部門行使出資人權利進行資產管理。經營權可以委託鄉鎮、村進行經營管理。以集體和群眾投資投勞為主、國家補助投入修建的鄉、村集中水利設施工程,其產權屬工程受益範圍內依法組建的用水合作組織所有。以社會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資為主修建的鄉鎮、村集中水利設施工程,其產權屬投資者所有,國家補助部分所形成的資產可由縣人民政府委託縣水利部門持股參與經營管理,也可賣給個人經營。

4、社會各界資助捐贈所形成的工程資產,按照資助捐贈者的意願進行產權劃分。對不能確定資助捐贈者意願的資產,原則上將產權劃歸工程現有經營管理者。

四、完善管理機制

(一)轉換執行機制。在分類明晰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產權或經營管理權的基礎上,可採取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和委託管理等多種形式,靈活轉換工程執行管護機制。

1、承包。通過簽訂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將工程委託給承包者進行經營管理,承包人所承包的業務範圍必須是小型水利工程的主要功能作用,並履行此功能相應的義務。承包合同按照統一規範的範本進行簽訂。明確工程歲修、

水源保護、建築物管護、防洪等責任。

2、租賃。通過招標的辦法與承租人簽訂水利設施租賃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按所租賃的水利設施功能履行相應的義務,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按期繳納租金,並保證租賃期滿時重新核定的資產達到合同規定值。承租期內允許繼承,但不得擅自轉讓,如轉讓須經所有者同意並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也必須按照統一規範的範本進行簽訂。明確工程歲修、水源保護、建築物管護、防洪等責任。

3、股份合作。通過資產評估,將水利設施資產劃分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個或2個以上股東按照章程或協議參與經營管理。股東可用資金、土地、勞務、技術、裝置等作為股份參股,共同擁有水利設施所有權和經營權,實行按股分配,並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積累,用於水利設施維修養護。

4、拍賣。水利設施所有者將設施全部或部分產權、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公開競價出售,由多個參與者公平競爭,按照國家拍賣的有關規定程式,最終拍賣給出價最高的購買者,由購買者自主經營管理。對涉及當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群眾切身利益和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權不允許拍賣,只能拍賣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

5、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對村內聯戶、村集體興建或跨村工程,可按照受益範圍組建用水合作組織行使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