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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帳款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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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問題帳款”,爭取時效,以維護本公司與銷貨經辦人的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問題帳款處理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問題帳款”係指本公司營業人員於銷貨過程中(含表演與試用)所發生被騙、被倒帳、收回票據無法如期兌現或部分貨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形的案件。   第三條  因銷貨而發生的應收帳款自發票開立之日起逾兩個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規定辦理銷貨退回者,視同“問題帳款”。但情形特殊經呈報副總經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問題帳款”發生後,該單位應於2日內據實填妥“問題帳款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並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等依序呈請單位主管查證並簽註意見後,轉請人事部協助處理。   第五條  前條報告書上的基本資料欄由單位會計員填寫;經過情形、處理意見及附件明細等欄由銷貨經辦人填寫。   第六條  人事部應於收到報告書後2日內與經辦人及單位主管會商、瞭解情況後擬訂處理辦法,呈請直屬副總經理批示,並協助經辦人處理之。   第七條  經批示後的報告書,人事部應即影印一份通知財務部備案,如為尚未開立發票的“問題帳款”,則應另影印一份通知財務部備案。   第八條  倉庫部接到人事部轉來的報告書後,應將“問題帳款”的商品,專案列帳,免受試用日數的限制。   第九條  經辦人填寫報告書後,應注意:   (一)務必親自據實填寫,不得遺漏。   (二)發生原因欄如勾填“其他”時,應在括弧內註明簡略原因。   (三)經過情形欄應從與客戶接洽時起,依時間的先後,逐一載明至填報日期止的'所有經過情形。本欄空白若不敷填寫,可另加粘白紙填寫。   (四)處理意見欄乃供經辦人自己擬具賠償意見之用,如有需公司協助者,亦請在本欄內填明。   第十條  報告書未依前條規定填寫者,人事部得退回經辦人,請其於收到原報告書2天內重新填寫提出。   第十一條  “問題帳款”發生後,經辦人未依規定期限提出報告書,請求協助處理者,人事部應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該“問題帳款”應由經辦人負全額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會計員未主動填寫報告書的基本資料或單位主管疏於督促經辦人於規定期限內填妥並提出報告書,致經辦人應負全額賠償責任者,該單位主管或會計員應連帶受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問題帳款”處理期間,經辦人及其單位主管應與人事部充分合作,必要時,人事部得借閱有關單位的帳冊、資料,並請求有關單位主管或人員配合查證,該單位主管或人員不得拒絕或藉故推拖。   第十四條  人事部協助直線單位處理的“問題帳款”自該“問題帳款”發生之日起40天內,尚未能處理完畢,除情形特殊經報請副總經理核准延期賠償者外,財務部應依外務人員、營業主任待遇辦法中有關倒帳賠償的規定,籤擬經辦人應賠償的金額及其償付方式,呈請執行副總經理核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各條文中所稱“問題帳款發生之日”如為票據未能兌現,係指第一次收回票據的到期日;如為被騙,則為被騙的當日;此外的原因,則為該筆交易發票開立之日起算第60天。   第十六條  經核定由經辦人先行賠償的“問題帳款”,人事部仍應尋求一切可能的途徑繼續處理。若事後追回商品或貨款時,應通知財務部於追回之日起5天內依比率一次退還原經辦人。   第十七條  人事部對“問題帳款”的受理,以報告書的收受為依據,如情況緊急時,得由經辦人先以口頭提請人事部處理,但經辦人應於次日補具報告書。   第十八條  經辦人未據實填寫報告書,以致妨礙“問題帳款”的處理者,除應負全額賠償責任外,人事部並得視情節輕重籤請懲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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