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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的利大於弊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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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的出現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些許的方便,?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共享單車的利大於弊辯論,歡迎大家閱讀。

共享單車的利大於弊辯論

共享單車的利大於弊辯論【1】

近兩年來,共享單車發展迅速,作為一種創新的出行模式,極大的方便了廣大市民,但是在執行過程中,卻出現了這些不好問題,也需要我們的城市管理者發揮好管理才能和智慧,減少負面影響,真正做到最後一公里的。

在多種共享單車投放市場的情況下,只選擇其中一種,還是很難滿足需要,只能採取多選的方式。這就是,註冊多家,使用多家,遇到哪家的就騎哪家的。代價是,交各家的押金。太原現有的自行車我都用了,除太原市本地的公共自行車外,最近進入太原的共享單車,我看到的有3家:酷騎,押金299元;ofo,押金99元;百拜,押金99元。共交押金500元,獲得三種單車的使用權。押金還是自己的,就像在銀行存了活期存款一樣。但相比之下,這要比存款好多了,換取了多種共享單車的使用權,獲得了出行的.更多便利。

 

當然,如果換一種思維,用這些錢自己買個自行車不是隨時都可以騎嗎?不是。騎自己的自行車外出,辦事時沒地方存車,車子如果好一些隨時可能丟掉。而共享單車目前停放比較方便,也不需要承擔丟車的風險。我們交的押金,實際上是買了一個自行車停放權,同時也支付了避免丟車的治安保險。

至於押金數量的多與少,這個賬不好算。如果使用單車節省了時間,提高了辦事效率,一件事辦的順利,省了的可能絕不止是500元。同時,提供單車的各家企業收取押金的數量不同,投放單車的方式、數量等服務也有不少差異,在使用過程中會形成競爭,消費者可以做出選擇。這樣算賬,只要能換取一個用車的方便,交這個押金我不覺得心疼,就是再有幾家,我還會交,因為我喜歡騎自行車,同時也希望擁有更多出行的便利,如果沒有一種更好的辦法,這樣做就是一種合理的選擇。

至於公眾關心的另一個問題,即押金的管理、使用和單車企業的信譽問題,我選擇信任,這種信任基於對政府的信任,我們大家能夠想到的,相信政府也能夠想到,相信政府有能力管好。即使可能會出現什麼意外的情況,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不必顧慮重重。當然,是否選擇購買這種服務,還是要從實際出發,根據自身的需求和支付能力確定。

共享單車的出現,畢竟是為百姓的生活提供了新的便利,無論還有多少不完善之處,我還是為之高興,滿腔熱忱地支援,希望這一新生事物能夠健康發展。

共享單車的利大於弊辯論【2】

共享單車是城市慢行系統的一種模式創新,實際上也是“網際網路+交通運輸”的一種實現方式。由於它對解決人民群眾出行“最後一公里”的問題非常見效,所以它一出現就受到人民群眾熱烈歡迎,很多人都嘗試這種新的方式。我想應該是積極鼓勵和支援。

對共享單車在大方向上作出肯定,政府應採取的正確態度。近年來,很多城市在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進行了大量投入,相比幾年前,交通效率有了明顯提高,交通擁堵問題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但是,城市公共交通再發達,也不可能覆蓋到每一條馬路。因為城市版圖時刻處於擴大中,城市邊緣地區的交通總是有點跟不上。這就是人們常說的“最後一公里”問題。

商業化的共享單車起到了重要作用。以前,人們總是單純地期待政府在公共交通方面有更大作為,其實,市場經濟發展後,市場能夠有效地補足政府供給存在的短板。從共享單車發展迅速這一點來看,它在為城市提供交通便捷服務的同時,也為投資企業提供了盈利模式。市場經濟就是通過這樣的方式給社會帶來好處的。

但是,由於共享單車執行和停放都需要利用城市的道路和場地,而這是一種城市公共資源,自然需要服從政府對城市的管理要求。目前,一些城市集中處置亂停放的共享單車,正是政府按照其一貫的城市管理規定行使職責。交通部作為交通主管部門,傾向於支援和鼓勵共享單車,但地方政府職能多元,還需要行使城市秩序管理的職責,從而出現了矛盾。收存亂停放的共享單車雖然略有不妥,但在這種監管手段已經“常態化”的背景下,城管人員這樣做也有依據。

如何解決這個矛盾?必須看到,由於企業經營是一種逐利活動,它很容易為了自身利益而怠慢社會責任,這就需要政府對其進行規範引導,使其在合法範圍裡活動。因此,一方面,城市政府要給共享單車的發展提供空間。就目前來說,有必要對單車停放場地進行規劃,並更多地向公共交通資源貧乏地區傾斜,引導企業的經營側重點更多地向這方面發展。另一方面,企業也應遵守政府對單車停放的管理規定,不能認為自己從事的市場行為有合理性就挑戰相關規定。

城市和企業雙方都應看到,我國城市停車場地普遍緊張,政府不可能無限制地對企業提供這種資源。因此,可以對停車場地適當收費,通過經濟槓桿來調節市場需求。如果有過多企業擠入這一市場,政府還可以對停車場地實行競標,哪家企業出價高、向消費者收費低,哪家企業在管理上有更好的措施,就將場地交給哪家企業。通過競爭,能夠推動企業更好地滿足政府和消費者的要求。

至於共享單車的損壞問題,這不難解決。對於租用者造成的車輛損壞,企業可以依照契約,通過經濟手段加以制約,視情況扣取租用者繳納的押金以作賠償。至於停放在合規場地上的車輛所遭遇的破壞,不僅侵犯了企業利益,也破壞了公共財物,可以運用法律手段加以打擊。

共享單車作為一種新興事物,其作用是巨大的,希望能讓共享單車史上坦途大路,讓低碳出行的理念和綠色出行方式,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