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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利的國家保護義務-以德、中兩國為審閱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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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利的國家保護義務-以德、中兩國為審閱物件
摘 要:從立憲主義發展的歷史觀之,憲法起初以保證“國家不得為非”為目的,20世紀以來在福利國家等思潮的衝擊下,現代國家的職能大幅度得以擴張,新興的受益權等權利種類使公民可以向國家要求積極提供服務。現代立憲主義正是在此基礎之上擴張發展出基本權利的國家保護義務。德國基本權利的防禦權功能和客觀秩序功能是基本權利普遍具有的兩項功能,防禦權功能依然是最核心的功能。在現代國家職能基本化約為立法、行政與司法三種職能的'情況下,國家保護義務主要表現為立法者制定完善的法律規範的義務;行政權切實執行法律的義務;司法機關負責地裁判案件、為受到侵害的基本權利提供司法救濟的義務。國家保護義務的界限具體表現在比例原則、公共利益原則、法律儲存原則和程式正義原則等方面。我國現行憲法在基本權利的規定和現實保障方面存在諸多不足,需要努力加以改善。關鍵詞: 國家